一、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宪法化(论文文献综述)
王嘉铭[1](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郝铁军[2](2019)在《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 ——主要基于H市调研结果的思考》文中指出羁押是较长时间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拘留和逮捕强制措施、以及监察法中的留置调查措施,本质上都应当属于羁押的范畴。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既包括是否羁押的事前审查,也包括是否继续羁押的事后审查。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93条确立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其审查对象仅限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而其属于是否继续羁押的事后审查,也称为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羁押不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刑事强制措施,而是刑事拘留和逮捕的伴随状态。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刑事拘留与逮捕强制措施、以及留置调查措施,都应当经过羁押必要性的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自确立以来,相继经过了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和2016年《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对其进行的细化,2018年刑事诉讼法未再有任何修改。制度定位不清、审查主体中立性不强、审查动力不足、审查方式偏行政化等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审查的效果依旧不甚明显,该制度的运行依然需要从整体上对其进行改革完善。完善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应当突破当前的定义对其进行扩大化的改革完善:改革现有的强制措施,与国际接轨将拘留改为逮捕,并大幅缩短拘留的法定期间,将现有逮捕改为羁押,设立独立的羁押程序;结合目前检察机关在宪法中的性质定位,将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总体上划分为法律监督与追诉犯罪两大分支,将广义的羁押必要性审查职能全部交由法律监督机构来履行,实现由暂时的准司法审查向未来的司法审查过渡;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进行控辩平等对抗的诉讼化改造;建立定期审查与复查制度,推进依职权的主动审查;羁押场所增设专职羁押审查官,强化对羁押适用和羁押审查的实时跟踪与协助;设立区别于办案期限的独立的未决羁押期限制度;提高羁押适用的硬性指标,降低羁押率。
李永军[3](2019)在《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考察》文中提出无罪推定作为西方重要的法律理论已经深刻地影响了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司法制度的发展进程。英国曾经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资本主义国家,殖民地范围遍及各大洲,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代表国家,其司法制度深刻影响了包括其殖民地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以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变迁作为研究对象具有重要的代表意义,可以从根本上洞察英吉利民族对待权力与权利的态度,这将使研究成果更具普遍代表性与参考价值。通过对众多文献资料研究分析可知,英国无罪推定来源于古罗马法律,出现的最直接历史动力就是要解决人权保障的问题,无罪推定在英国得以蓬勃发展的原因则在于英国对正当法律程序、证据制度及人权保障共识的全面且彻底的落实。以自由涵养政治,以法治守护自由构成了英吉利民族对世界最具有标志性的贡献,本文以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变迁为主线,探讨其得以成功发展的既有本土理论基础,探求其在近千年的英国法律制度史中的变与不变,并考察其在欧洲一体化背景下与欧洲人权法院、《欧洲人权公约》之间的互动。同时本着以史为鉴的态度探讨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发展无罪推定的启示,并对中国司法实践中是否存在无罪推定进行详细论证,也就未来如何落实予以提倡。文章整体包括六个部分,分为绪论、四个章节与结语。绪论部分主要论及选题原因、研究综述、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研究方法及论文创新等多方面的问题,选择英国无罪推定作为研究对象,意在凸显无罪推定不仅是一项刑事司法理论,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保障理论,无罪推定在司法实践中有效地避免了司法擅断的发生,这在英国法中表现的尤为明显,国内学者对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进行系统溯源研究的成果很少,做此研究有助于填补空白。第一章主要就英国无罪推定存在的理论基础进行了梳理,认为无罪推定发端于古罗马法学理论,此后在欧洲大陆得到进一步发展,再后来到了北美地区无罪推定的发展达到兴盛期。无罪推定进入英国本土以后,在英国法理论的浸染下成为英国法的一部分,英国法中的正当法律程序、权利保障、证据规则对无罪推定在英国的适应发展提供了制度保证。具体而言,1215年《自由大宪章》第39章基于正当法律程序诠释了无罪推定内涵的精华,人身保护令制度作为一项贯穿诉讼全程的制度,其可审查审前羁押适法是否正确,也可审查法律程序是否正当,还可保障被告人不自证其罪特权的行使,是对无罪推定内涵的具体落实。英国法中有关证据的规定明确了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及证明标准的认定,这些为刑事推定提供了正当性前提依据,也是个案实践无罪推定的必要条件之一。第二章主要对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进行发掘与清整,该章分为三节,分别在欧洲中世纪以来、近代以来、现代以来的时间背景下就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发展寻求彼时法律文献的印证,尤其是在中世纪人身保护令状制度,《自由大宪章》、《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1998年《人权法案》、2003年《刑事审判法》之中均有直接规定或间接体现。最终认为无罪推定在英国不同历史阶段均有发生,表现在一系列的英国法律文件中,并在一些重大历史事件中得到实践。第三章主要是在欧洲法律一体化背景下讨论欧洲法对英国无罪推定发展的影响,西欧国家通过《欧洲人权公约》而设置的欧洲人权法院始终践行着公约中有关人权保障的内容,尤其是对公约第6条有关无罪推定内容的践行,产生了许多具有代表性的判例,形成了具有特色的判例法。通过对欧洲人权法院几个典型判例的研究,发现其基于人权保障而对正当法律程序的严格遵循。同时认为,英国普通法下的无罪推定与《欧洲人权公约》中的无罪推定在适法上各有不同,英国国内法庭是不会认可执行条约和其他国际公约中的条款,除非这些条款已经明确地进入国内法律,或者已经反映到英国普通法之中。第四章主要论及英国无罪推定与中国刑事诉讼改革的问题,认为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的启示颇多。认为英国无罪推定的核心意涵表现为王在法下、正当法律程序、人权优先三个方面。同时认为自古以来的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存在诸多无罪推定的思想,但在中国的法律制度史中并没有无罪推定这项制度,司法实践中以有罪推定为主流。新中国成立以后无罪推定在曲折中发展并取得了一定的进步,就无罪推定在当代中国的实践来看,中国无罪推定的核心意涵表现为疑利被告、疑罪从轻两个方面,但这并非是普遍意义上的无罪推定。因此,要实现无罪推定在中国的成功发展,需要摒弃国家追诉主义下的有罪推定思维,需要坚持并彻底落实法律至上的法治理念,未来还应该对中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进行修改,使其表述接近无罪推定的一般表达。结语部分就本文对英国无罪推定历史发展研究作了总结反思,认为英国无罪推定在英国的蓬勃发展并非偶然,英国优越的司法制度与司法环境使其得以茁壮成长。无罪推定在英国的良好发展与贯彻离不开英国固有的权力制约体制,如英国奉行议会至上的巴力门主权,集中体现了英国人对权力制约的共识及对自由的珍视。同时认为基于无罪推定的历史进步性,其在中国也必定会得到全面落实。
宋振策[4](2018)在《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研究 ——以中美两国被追诉人为视角》文中研究说明刑事诉讼权利放弃是一个长期被忽视的研究领域,我国正在推进的认罪认罚从宽改革使得权利放弃问题凸显出来。以权利放弃为视角研究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和刑事诉讼程序,有助于促使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更好地维护被追诉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尊重被追诉人的意志和选择,同时更加谨慎地对待诉讼权利的放弃,最终服务于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从被追诉人的角度,诉讼权利放弃是他对已知晓和理解的诉讼权利有意识地让渡或抛弃。被追诉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前提是他的诉讼权利得到全面的保障,而且他能够知晓、理解和有效行使诉讼权利。个人为了满足自己的需求,可以在自由意志的支配下放弃某种利益而换取另一种利益,因此,被追诉人可以自愿地、明知地和理智地放弃诉讼权利。被追诉人经过权衡利弊作出放弃诉讼权利的决定,是他对冲突利益的衡量和取舍,应当得到尊重。刑事诉讼权利放弃有助于平衡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诉讼公正与诉讼效率、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之间的关系,也有助于满足法官、检察官和警察的实践需求。在美国,被追诉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现象比较普遍。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以及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赋予被追诉人诸多基本的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都可以被自愿放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宪法判例确立了丰富的权利放弃规则。其中,被追诉人放弃沉默权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这两项“米兰达权利”、放弃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的律师帮助权、放弃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以及通过有罪答辩一揽子放弃接受陪审团审判等基本诉讼权利,在美国法学界最具争议,也最值得深入探讨。我们应当辩证地分析美国的刑事诉讼权利放弃,既要看到对抗式诉讼制度对被追诉人的自治性和选择权的尊重,又要认识到权利放弃的过度化和任意化最终会损害被追诉人的利益。因此,权利放弃应该有一定的限度和底线。我国同样存在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的现象,被告人认罪认罚构成对接受普通程序审判以及举证、质证、辩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重要诉讼权利的放弃。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前提是他享有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并且该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以及存在一个完备精密的正当审判程序可供被告人选择。法庭必须谨慎地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知性和真实性,保证被告人获得律师辩护,防止发生强迫认罪和错误认罪的情况。被追诉人享有自我辩护的权利,原则上应当允许被追诉人自愿地、明知地和理智地放弃律师辩护权,但是为了守住司法公正的底线,有必要对律师辩护权的放弃作出合理限制,并且为被告人在审判中自我辩护作出特别的安排。我国应当逐步赋予犯罪嫌疑人沉默权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同时允许被追诉人放弃这两项诉讼权利,通过调整权利放弃有效性标准的宽严,避免过度削弱侦查人员依法获取供述和其他证据的能力,促进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有机统一。
杨旭亮[5](2016)在《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文以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为研究对象,以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为背景,综合运用比较分析与价值分析的方法,反思我国刑事诉讼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对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的不足及其问题的根源。并从刑事诉讼构造及刑事诉权等方面分析导致这种情况的原因,提出在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模式下,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的思路。本文写作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完善我国的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提供解决方案;第二层次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提供更为合理的诉讼模式;最后为我国的人权保护提供新的解决思路。笔者通过对被害人刑事诉权与刑事诉讼权利之间的内在联系、刑事诉讼构造与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发现在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模式下,公诉机关与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分歧是难免的。现行的刑事诉讼模式不能充分反映被害人对刑事诉讼的期待和请求,可能忽视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甚至造成对被害人的“二次伤害”。刑事案件的复杂性、隐蔽性使得仅依靠被害人自身能力,很难实现对刑事犯罪的有效追诉,因此,国家公诉有其现实的合理性。然而,在国家主义思想的影响下,国家和社会的利益被认为高于被害人的私人利益,因此,国家在进行公诉时,以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作为首要的出发点。而这必将与被害人的期待产生分歧。当被害人的诉讼请求不能为公诉采纳甚至为国家公诉忽视时,被害人与公诉机关甚至与国家之间的矛盾就此产生了。我国近年不断出现的上访、闹访现象有相当一部分根源于此。文章从诉的利益的角度进行了分析,发现在刑事诉讼中受到犯罪行为侵害的不仅包括国家与社会的公共利益,还有作为犯罪直接承受者的被害人的私人利益。因此,刑事诉讼中的控诉应当包括国家之诉与被害人之诉,也即公诉与私诉。近现代以来,在刑事诉讼中国家公诉主义成为现代各国刑事诉讼的主流,被害人的私诉被排除于刑事诉讼(公诉案件)之外。因此,在现有诉讼模式下,如果能使私诉以适当的方式回归刑事诉讼,让被害人更有效的参与公诉案件的诉讼活动,那么,被害人与国家之间的矛盾也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但是,让私诉回归刑事诉讼的一个基本前提是,不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造成双重负担,不会导致控辩力量的失衡。本文预期的创新之处在于,通过对现有的刑事诉讼构造理论进行改造,使之成为一种更加科学合理的刑事诉讼模式。笔者提出了建立一种新的刑事诉讼构造——“四元三极”刑事诉讼构造。这种诉讼构造在肯定了控、辩、裁作为刑事诉讼基本职能的前提下,对控诉职能进行了深入分析。以往我国在刑事诉讼中,控诉职能由公诉机关掌握,被害人在控诉活动中所起到的实际作用甚微,这也是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的根源。因此,在笔者提出的这种刑事诉讼构造下,将刑事控诉具体细分为被害人私诉与国家公诉。在不额外增加控诉权利的情况下,由公诉机关与被害人在同一诉讼程序中分别提出各自的控诉请求。这两种控诉方向一致,但出发点和具体要求不尽相同。这样不仅可以使被害人能够在刑事诉讼中真正实现其当事人地位,而且也不会导致刑事控诉权的扩张。“四元三极”刑事诉讼构造的价值在于将刑事控诉权进行了准确的分配,既避免了公诉遮蔽私诉所导致的侵害被害人利益的情况出现,也防止了私诉不能参与控诉的缺陷。而且,这种诉讼构造也充分体现了当事人的利益处分自由,与恢复性司法、协商性司法的许多原理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以这种构造思想为指导,笔者对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中,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不够完善的地方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本文认为,作为受到刑事犯罪直接侵害的主体,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不可忽视。如何在保证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的同时,兼顾诉讼的公平与效率,并且不违背刑事诉讼中控辩平衡的基本原则,这也是本文希望能够实现的目标。基于此,本文提出在“四元三极”刑事诉讼构造下,建立“公诉为主、私诉为辅”的新诉讼模式,实现对被害人权利的合理保护。
周紫阳[6](2015)在《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比较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国际国内人权理念的不断发展,刑事被告人权利保护也变得愈发重要。世界上许多国家宪法以及国际人权公约对刑事被告人的重要的权利进行了确认。宪法确认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意义在于:刑事被告人权利是公民抵抗公权力的侵犯在刑事司法制度中的体现和保障,在此意义上,刑事被告人权利与基本人权具有内在联系。然而我国的现状是:与一些发达国家宪法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相比,我国现行宪法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规定明显不足,缺少对刑事正当程序、无罪推定、公正审判权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普遍性基本权利的规定。虽然有些权利在宪法中规定了,但是逻辑体系是比较混乱的,如我国宪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这条规定的前半部分被认为是推定确认了公民的公开审判权,虽然推定的权利是不是真正的宪法权利还不得而知。后半部分是确认了公民的辩护权。不过第一百二十五条是出现在宪法有关国家机构的部分,很难让人将这一规定与公民的权利相连。本文正是基于以上种种与宪政发达国家宪法规定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的差距,从刑事被告人重要权利的人权属性和宪法地位的认识出发,在将宪政发达国家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规定进行比较的基础上,对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问题进行了思考和审视。全文分五章。第一章论述了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基本理论。要明确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概念,就必须对权利的基础有一个比较清楚的认识,因为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保护同样是建立在权利基础上的。权利与人类是同生共长的,权利的概念和正义的概念连在一起。从古希腊人研究正义概念到古罗马人创造概括权利,权利观随着社会的发展,不断在发生变化。权利具有满足人的需要的某种属性,其体现为自由,同时也体现为利益。刑事被告人相较于其他诉讼参与人,其诉讼权利所体现的利益要大于其他诉讼参与人。按照自然法学家的观点,刑事被告人权利首先表现为一种自然权利,这种权利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后来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出现了法律,于是这些权利又被确立在法律中。对于这些被确立在法律中的权利,人们又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其进行了理论上的划分。第二章主要对美国、加拿大和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基本构造进行了比较。首先从美国宪法前十条修正案入手,分析了刑事被告人一些重要权利的含义、产生以及发展。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的规定经历了一段漫长的发展过程,这与加拿大自身的建国史不无关系,其经历了法属殖民地时期、英属殖民地时期、自治领时期以及主权国家时期。不同的时期不同的统治者制定了各具特色的法律。不过最有影响的是加拿大1982年建立独立的主权国家之后的《权利和自由大宪章》,大宪章对刑事被告人的权利作了比较完备的规定。德国基本法关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规定与美国、加拿大相比,具有一些特殊性,有些权利是从基本法确立的原则中推导出来的,如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但是对于正当程序、无罪推定、获得公正审判权、不受非法拘禁等重要权利基本法是明确规定了的。第三章是对美国、加拿大和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方式的比较。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并不是一开始就出现在美国宪法中,它是受到当时国际国内形势的影响,资产阶级被迫在宪法生效两年后通过宪法修正案的方式确立的。最初这些权利只是适用于联邦,后来随着正当程序的确立,规定这些权利内容的“权利法案”才扩展适用到美国的各州。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入宪过程分为两个阶段,以1982年《权利和自由大宪章》的制定为时间分界线。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渊源比较多样化,既有基本法,也有部门法,还有一些国际条约。第四章对美国、加拿大和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进行了比较。在美国,随着“权利法案”在全国的推行,为这些权利提供救济的非法证据排除、撤销起诉制度以及推翻有罪判决制度也在美国确立下来。非法证据排除是针对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侵犯刑事被告人第四、第五、第六以及第十四条修正案规定的宪法权利的一种保障措施。撤销起诉制度救济的权利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相同,不过撤销起诉是法院作出的终止审理裁定的一种制度。推翻有罪判决是对法院侵犯被告人权利所采用的一种保障制度。加拿大有关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上与美国、德国相比,最具特色的在于:其在宪法中对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及其他一些保障措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一明确规定中还包括终止诉讼保障措施的适用。德国对于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制度比较典型的是证据禁止制度。德国的证据禁止分为取得禁止和使用禁止两种,两者之间并不是一种有前者必定有后者的关系,因此这一点与美国和加拿大不同。除此之外,证据使用禁止上的自主性证据禁止与美国类似,都是对于通过侵犯刑事被告人宪法权利的方式取得的证据禁止在法庭上适用。不过德国对这种证据禁止的确立方式不是通过立法,而是通过宪法法院的司法判例加以确认的。第五章具体分析了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可能模式。经过对美国、加拿大、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现行宪法虽然对刑事被告人的一些权利作了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与西方宪政发达国家以及国际人权公约相比,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具体表现为:正当程序、无罪推定、获得公正审判权以及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等重要权利缺位。基于人权的普遍性以及以西方宪政发达国家宪法为参照系的合理性的分析,我国宪法应将这些权利一一纳入。在保障措施上,文章以“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为视角。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已经明确确立,但是其没有从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角度进行设置,因此,应以公民基本权利保障与非法证据排除的关系为切入点,对我国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完善。
朱腾[7](2013)在《论刑事诉讼宪法化》文中认为宪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旨在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刑事诉讼法是与宪法联系最为紧密的部门法。各国刑事诉讼都有不同程度的宪法化。刑事诉讼宪法化,不仅表现在立法层面,即其内容应遵守宪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被告人享有的基本权利应以宪法的规定为最低限度,还包括在动态效力方面,宪法与刑事诉讼法效力互动性主要表现为对刑事个案的违宪审查,即通过个案的方式审查刑事诉讼相关法律是否违背宪法的内容与精神,是否侵犯被追诉人的刑事诉讼权利。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割裂,立法实践中,刑事“违宪立法”现象普遍存在,司法实践中的“违宪制裁”普遍缺位。在当前宪法框架下,我们应采取相关措施完善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违宪审查权,从长远来看,我国应借鉴法国的宪法委员会审查模式,对刑事诉讼进行合宪性审查。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部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三重关系、刑事诉讼宪法化的基本内容、刑事诉讼宪法化的模式、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第一部分,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三重关系,探讨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紧密的原因。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主要表现为:价值的共同性、规范的制约性和效力的互动性。在价值上,宪法与刑事诉讼法都旨在维持社会秩序、实现社会正义、保障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在规范上主要为刑事诉讼法不得违背宪法。效力互动性则表现为对刑事个案的违宪审查。第二部分,刑事诉讼宪法化的基本内容。宪法对刑事司法权的配置和刑事人权保障方面有重要影响,以及违宪的否定性后果。在刑事司法权部分主要探讨在宪法制约下侦查权、控诉权及审判权三者之间的关系。包括控审分离、审判权对侦控权的制约以及检查权与侦查权的内部关系。在刑事人权保障方面,主要阐述刑事诉讼权利宪法化的意义及内容。第三部分,刑事诉讼宪法化的模式,根据各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紧密程度的不同,将刑事诉讼宪法化模式分为直接适用型、集中审查型、分离型和割裂型。直接适用型以美国为范例,宪法条款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直接适用,刑事诉讼法与宪法一体化。集中审查型以欧洲大陆为代表,其中又分为以德国为代表的宪法法院模式和以法国为代表的宪法委员会模式。分离型以英国为范例,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其不具有凌驾于刑事诉讼法之上的法律效力。割裂型以我国为代表,无论在法律规范上,还是效力审查上,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都存在割裂。第四部分,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关系研究。我国刑事诉讼法和宪法存在脱节现象,主要表现为刑事诉讼立法违宪以及缺乏对刑事个案的违宪审查制。在当前司法改革的背景下,应实现宪政视野下刑事司法机关职权的合理配置并强化刑事程序人权保障,实现我国刑事诉讼宪法化。
王琪[8](2012)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审查起诉阶段是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的活动阶段。这一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程度将对刑事诉讼进程、结果起到显着影响,在刑事诉讼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是一个国家刑事诉讼文明的体现。我国自从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十几年间,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被侵犯的案件始终不断出现,甚至有些案件成为影响范围甚大的错案。究其原因是市查起诉阶段人治思维突出,致使行政治罪程序思维作祟、国家追诉意识膨胀。而最重要的原因则是犯罪嫌疑人缺乏必要的诉讼权利及权利救济机制,无法有效对抗国家公权力。环顾世界各法治国家,皆赋予犯罪嫌疑人充分的诉讼权利、设置了各具特色的诉讼权利保障机制。诸如无罪推定权、沉默权、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免受不必要羁押权、免受不合理拖延权等诉讼权利,既是公民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犯罪嫌疑人不可或缺的诉讼权利。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天然享有这些诉讼权利,并且作为宪法性权利神圣不可侵犯。通过司法审查和违宪审查救济机制,有效解决国家公权力恣意行使而导致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现象的发生。反观我国,犯罪嫌疑人既缺少必需的诉讼权利又无必要的权利救济机制。屡屡显现的刑事错案证明,犯罪嫌疑人缺乏诉讼权利及其保障,已经成为影响中国法治实现的绊脚石。因此,借鉴法治国家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机制,必须对现有的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给予必要的倾斜,使犯罪嫌疑人能够全而而深入的完全参与审查起诉程序。在诉讼权利救济方面,从实体性救济和程序性救济两个角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模式,适应不断发展的刑事诉讼领域的人权保障改革要求。
户佳佳[9](2012)在《浅析被追诉者诉讼权利宪法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单纯的依靠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权利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保障,这种免受侵害的作用没有产生很好的效果。只有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基本权利纳入宪法,树立起宪法权威,为被告人权利宪法化建立起相应的制度设计比如违宪审查制度和宪法救济机制,才能从根本上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的实现,完成我国的司法改革的任务。
张灵杰[10](2012)在《论刑事被追诉人权利的宪法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人权保障和法制建设条款在我国的入宪,我国的法治化进程不断加快,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基本权利问题引起广大民众和法律学术界的高度关注。我国通过司法改革在保障刑事被追诉人权利方面采取了一定的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作为母法的宪法未能对其进行合理的指引和规制,而且在观念意识及制度设计上较为落后,导致成效甚微。本文在宪政时代的社会背景下,遵循宪政理念,探究我国刑事被追诉人权利的宪法化问题。首先,以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作为切入点,对刑事被追诉人权利宪法化的概念进行分析,并剖析了其宪政价值和意义;其次,比较研究了国外刑事被追诉人权利宪法化的立法和实践;然后,检视了我国刑事被追诉人权利宪法化的现状,分析了存在的诸多缺陷和形成缺陷的各种原因;最后,为了构建和推动我国刑事被追诉人权利的宪法化,本文建议在我国宪法中明确刑事被追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同时设置普通救济程序和宪法直接救济机制两种救济途径来保障刑事被追诉人的权益。我国作为《国际公民权利公约》的缔约国,也应该切实履行保障人权的国际法义务,构建保障刑事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权利法案”,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宪政。
二、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宪法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宪法化(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2)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 ——主要基于H市调研结果的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概述 |
(一)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本内涵 |
1.羁押的法理界定 |
2.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 |
3.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制度定位 |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功能和价值目标 |
1.人权保障 |
2.权力制约 |
(三)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遵循的理论基础 |
1.宪法权利理论 |
2.司法授权理论 |
3.无罪推定原则 |
4.比例原则 |
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比较考察 |
(一)英美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
1.英国的相关规定 |
2.美国的相关规定 |
(二)大陆法系国家的相关规定 |
1.法国的相关规定 |
2.德国的相关规定 |
(三)其它国家的相关规定 |
1.日本的相关规定 |
2.俄罗斯的相关规定 |
(四)域外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参考与借鉴 |
三、中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现状分析 |
(一)中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立法沿革 |
1.1979 年《刑事诉讼法》和1996 年《刑事诉讼法》 |
2.2012 年《刑事诉讼法》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 |
3.2016 年《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试行)》 |
4.2018 年《刑事诉讼法》 |
(二)中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微观视野——主要基于H市的调研 |
1.H市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总体概况 |
2.H市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中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宏观视野 |
1.中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
2.相关制度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影响 |
(四)监察留置与羁押必要性审查 |
1.限制人身自由的调查措施——监察留置 |
2.监察留置的羁押必要性审查 |
四、完善中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基本构想 |
(一)完善中国羁押必要性审查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
1.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化 |
2.居中裁判原则 |
3.程序正义原则 |
4.羁押例外原则 |
(二)完善中国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具体举措 |
1.改革现有的强制措施,设立独立的羁押程序 |
2.羁押程序由准司法化审查向司法化审查的过渡 |
3.对羁押审查程序进行控辩平等对抗的诉讼化改造 |
4.突出羁押场所对羁押适用的监督与审查 |
5.细化权利告知制度,激发依申请审查的源动力 |
6.建立定期审查与复查制度,推进依职权的主动审查 |
(三)其它配套机制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完善 |
1.设立独立的未决羁押期限制度 |
2.提高羁押适用的硬性指标,降低羁押率 |
3.对羁押场所进行中立化的改革 |
4.完善羁押替代性强制措施 |
5.落实和完善值班律师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无罪推定的源起及其在英国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无罪推定的起源 |
一、古罗马的无罪推定 |
二、欧洲大陆的无罪推定 |
三、北美地区的无罪推定 |
第二节 英国无罪推定形成的理论基础 |
一、正当法律程序:英国无罪推定的实践基础 |
二、权利保障:英国无罪推定的实践目标 |
三、独特的证据规则:英国无罪推定的内核 |
第二章 英国无罪推定的历史流变 |
第一节 中世纪以来的英国无罪推定 |
一、教会法庭及其纠问式程序 |
二、中世纪人身保护令状制度对无罪推定的表达 |
三、《自由大宪章》中“无罪推定”的特殊表达 |
第二节 近代以来的英国无罪推定 |
一、大变革的前夜 |
二、《权利请愿书》中的无罪推定 |
三、《人身保护法》中的无罪推定 |
第三节 现代以来的英国无罪推定 |
一、20世纪英国无罪推定的入法进程 |
二、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中的无罪推定 |
三、1998年《人权法案》对无罪推定确认 |
四、2003年《刑事审判法》中的无罪推定 |
五、其他英国主要法律文件中所见无罪推定 |
第三章 欧洲法律一体化对英国无罪推定的影响 |
第一节 《欧洲人权公约》中的无罪推定 |
一、《欧洲人权公约》:欧洲法律一体化的典范 |
二、《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对无罪推定的表达 |
三、《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对英国《人权法案》附表1第6条的影响 |
第二节 欧洲人权法院涉英国判例对无罪推定的运用 |
一、三个典型判例案情简介 |
二、欧洲人权法院在三个典型判例中对无罪推定的表达 |
第三节 欧洲法与英国法对无罪推定的不同认知 |
第四章 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无罪推定法制构建的启迪 |
第一节 英国无罪推定的核心意涵厘定 |
一、王在法下 |
二、正当法律程序 |
三、人权优先 |
第二节 英国无罪推定视域下中国无罪推定发展状况 |
一、无罪推定在中国发展状况概述 |
二、从英国无罪推定看中国无罪推定的主要理论涵盖 |
第三节 英国无罪推定对中国无罪推定的发展启示与借鉴 |
一、整体的理论启示借鉴 |
二、具体立法文本表述启示借鉴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研究 ——以中美两国被追诉人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研究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的根据 |
二、对美国的比较法考察 |
三、以被追诉人为研究视角 |
第一编 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的基本原理 |
第一章 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的概念与前提 |
第一节 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的概念 |
一、个人放弃权利的主观意图 |
二、权利的放弃与权利的丧失 |
三、明示与默示的权利放弃 |
第二节 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得到全面保障 |
一、刑事诉讼权利从应然到实然的嬗变 |
二、美国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宪法化 |
三、我国被追诉人诉讼权利的保障情况 |
第三节 被追诉人知晓和有效行使诉讼权利 |
一、知晓和理解权利是放弃权利的前提 |
二、权利的可行使性是放弃权利的前提 |
第二章 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的正当根据 |
第一节 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的理论基础 |
一、个人为什么可以放弃权利 |
二、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的一般理论 |
第二节 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的实践需求 |
一、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的价值平衡作用 |
二、国家专门机关对权利放弃的现实需求 |
第二编 美国的刑事诉讼权利放弃 |
第三章 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与诉讼权利放弃概述 |
第一节 美国刑事诉讼的特点与主要程序 |
一、多元的刑事诉讼程序及其共性 |
二、联邦重罪案件的基本诉讼程序 |
第二节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宪法判例 |
一、联邦最高法院宪法判例的重要地位 |
二、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的司法立场之争 |
第三节 美国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的普遍化 |
一、被追诉人放弃诉讼权利的普遍化 |
二、如何看待美国的刑事诉讼权利放弃 |
第四章 米兰达权利的放弃 |
第一节 米兰达权利的由来与放弃规则 |
一、对米兰达判决的深入解读 |
二、后米兰达时代的保守主义转向 |
第二节 米兰达权利的推定放弃和部分放弃 |
一、巴特勒案确立的推定放弃规则 |
二、汤姆普金斯案允许沉默权的推定放弃 |
三、部分放弃沉默权或律师在场权的效力 |
第三节 援引米兰达权利后的再放弃 |
一、莫斯雷案对讯问中止规则的松动 |
二、爱德华兹规则对律师在场权的强化 |
三、戴维斯案要求明确援引律师帮助权 |
四、沙特泽案对爱德华兹规则的动摇 |
第四节 警察讯问策略与米兰达权利放弃的有效性 |
一、联邦最高法院对警察讯问策略的容忍态度 |
二、警察如何促使嫌疑人放弃米兰达权利 |
第五章 宪法第六修正案律师帮助权的放弃 |
第一节 审前程序中律师帮助权的放弃 |
一、第六修正案律师帮助权向审前程序的延伸 |
二、提起指控后的讯问中律师帮助权的放弃 |
三、对警察促使被告人放弃律师帮助权的规制 |
第二节 审判程序中律师帮助权的放弃 |
一、被告人在审判中放弃律师帮助权 |
二、被告人行使自我辩护权的规则 |
第六章 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的放弃 |
第一节 审前程序中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的放弃 |
一、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的渊源与特点 |
二、非羁押讯问中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的放弃 |
三、大陪审团侦查中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的放弃 |
四、认罪程序中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的放弃 |
第二节 审判程序中反对自我归罪特权的放弃 |
一、被告人的免予作证权 |
二、被告人的作证权 |
第七章 被告人有罪答辩对诉讼权利的放弃 |
第一节 有罪答辩产生诉讼权利放弃的效果 |
一、权利放弃视角下美国的认罪程序 |
二、有罪答辩的特殊形式 |
第二节 有罪答辩产生诉讼权利放弃效果的要件 |
一、有罪答辩的自愿性 |
二、有罪答辩的明知性和理智性 |
三、有罪答辩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
第三节 有罪答辩有效性的程序保障 |
一、法官对有罪答辩自愿性和明知性的保障 |
二、法官对有罪答辩事实基础的审查确认 |
第三编 中国的刑事诉讼权利放弃 |
第八章 我国被追诉人放弃诉讼权利的问题 |
第一节 亟待重视的刑事诉讼权利放弃 |
一、我国被追诉人放弃诉讼权利的现象 |
二、研究美国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的启示 |
第二节 被追诉人认罪认罚放弃诉讼权利的问题 |
一、对认罪认罚从宽改革的整体反思 |
二、认罪认罚有效性保障的不足 |
三、值班律师制度的缺陷 |
四、对法官事实审查责任的忽视 |
第三节 被追诉人放弃律师辩护权的问题 |
一、审前程序中律师辩护权的放弃 |
二、审判程序中律师辩护权的放弃 |
第九章 被追诉人放弃诉讼权利的保障与规制 |
第一节 强化对认罪认罚有效性的程序保障 |
一、认罪认罚自愿性和明知性的保障程序 |
二、认罪认罚真实性的审查确认程序 |
第二节 律师辩护权放弃的规制与保障 |
一、强迫被追诉人放弃律师辩护权的规制 |
二、被追诉人自我辩护的保障与限制 |
第三节 沉默权的赋予与权利放弃规则 |
一、赋予被追诉人沉默权的思路 |
二、被追诉人援引和放弃沉默权的规则 |
参考文献 |
(5)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相关概念之界定 |
四、本文的创新及不足 |
五、本文框架结构 |
六、研究方法 |
第一章 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刑事诉权理论 |
一、刑事诉权的内涵 |
二、被害人刑事诉权的合理性分析 |
三、被害人刑事诉权的价值 |
四、被害人刑事诉权是其诉讼权利的基础 |
第二节 刑事诉讼构造理论 |
一、刑事诉讼构造理论下的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述评 |
二、我国当前刑事诉讼构造下被害人的刑事诉讼权利反思 |
三、“四元三极”构造与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的完善 |
第二章 我国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考察 |
第一节 我国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之立法考察 |
一、控告权 |
二、对公诉机关不起诉的救济权 |
三、诉讼参与权 |
四、和解权 |
五、申诉权 |
第二节 我国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保护之立法不足 |
一、权利来源层级低 |
二、缺乏具体保障 |
三、立法规定不合理 |
四、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名不符实 |
第三章 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国际性、区域性立法考察 |
一、联合国宣言及公约 |
二、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
三、欧盟立法 |
第二节 被害人保护的专门制度及动向考察 |
一、法国民事当事人制度 |
二、德国强制起诉制度 |
三、英国向被害人重新平衡的刑事司法体制 |
四、美国被害人权利宪法化运动 |
五、日本准起诉制度 |
六、俄罗斯强化的被害人权利立法 |
第三节 域外被害人保护的评析 |
一、不断加强对被害人权利的保护力度 |
二、给予被害人“准当事人”的诉讼参与权 |
三、被害人与被告人权利的动态平衡 |
四、实体保障和程序保障相结合 |
五、国家保障与社会参与相结合 |
第四章 我国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的完善 |
第一节 私诉权的回归 |
一、对公诉、私诉及自诉的重新认识 |
二、被害人与公诉机关的分歧探析 |
三、被害人私诉权与国家公诉权的辩证关系 |
四、刑事控诉权的重新划分 |
五、被害人私诉权实现的基本规则 |
六、被害人放弃私诉权的分析与对待 |
第二节 被害人控告权的完善 |
一、降低立案侦查标准 |
二、完善被害人的不立案救济机制 |
三、实现控辩双方的权利对等 |
四、加强对报案和控告的被害人的保护力度 |
第三节 公诉机关不起诉时被害人的救济机制 |
一、建立以法院为中心的司法审查机制 |
二、确保被害人获得全部侦查案卷 |
三、保障被害人的陈述意见权 |
第四节 被害人诉讼参与权的完善 |
一、保障被害人的庭审参与权 |
二、赋予被害人独立的上诉权 |
第五节 赋予被害人刑罚执行参与权 |
一、将被害人参与引入刑罚执行 |
二、统一执行主体 |
三、执行变更的诉讼化改造 |
第六节 被害人刑事和解权的完善 |
一、适当放宽对刑事和解的案件限制 |
二、完善刑事和解的程序性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6)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难点和可能的创新 |
第一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概述 |
第一节 刑事被告人权利界定 |
一、权利的基础 |
二、权利的价值 |
三、刑事被告人权利之内涵 |
第二节 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渊源 |
一、理论渊源 |
二、法律渊源 |
第三节 刑事被告人权利的类型化 |
一、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 |
二、宪法性权利和普通法权利 |
三、防御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 |
第二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基本构造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基本构造 |
一、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权 |
二、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 |
三、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 |
四、获得迅速的公开审判的权利 |
五、接受陪审团公正审判的权利 |
第二节 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基本构造 |
一、最基本的公正权 |
二、无合法理由不得被搜查或扣押 |
三、不得被任意拘留或监禁 |
四、被捕或拘留时的权利 |
五、获得独立审判权 |
六、无罪推定、不自证其罪和沉默权 |
第三节 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基本构造 |
一、不受非法拘禁的权利 |
二、获得公平审判权 |
三、无罪推定权 |
四、正当程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方式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方式 |
一、“权利法案”的通过 |
二、“权利法案”的效力扩张 |
第二节 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方式 |
一、1982年前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法律规定 |
二、1982年后刑事被告人权利的法律规定 |
第三节 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模式 |
一、《德国基本法》 |
二、德国《刑事诉讼法》 |
三、“人权公约”等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刑事被告人权利的宪法保障的基本制度 |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二、撤销起诉制度 |
三、推翻有罪判决 |
第二节 加拿大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 |
一、终止诉讼制度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
第三节 德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制度 |
一、证据禁止的概念和分类 |
二、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 |
三、非自主性证据使用禁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法律关于刑事被告人权利及其救济的现状 |
一、现行宪法对刑事被告人权利的立法梳理 |
二、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现行法律规范分析 |
第二节 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之不足 |
一、正当程序缺位违背宪政精神 |
二、无罪推定缺位有损宪法的平等保护原则 |
三、获得公正审判权缺位背离宪法的价值目标 |
四、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缺位有违宪法的最高价值 |
第三节 我国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的完善 |
一、刑事被告人权利入宪的理由 |
二、各项权利具体分析 |
三、宪法视域下救济措施的完善——以“非法证据排除”为研究视角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7)论刑事诉讼宪法化(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三重关系 |
(一) 价值的共同性 |
(二) 规范的制约性 |
(三) 效力的互动性 |
二、 刑事诉讼宪法化的基本内容 |
(一) 刑事司法权的配置 |
(二) 刑事人权保障 |
(三) 违宪审查与刑事诉讼 |
三、 刑事诉讼宪法化的模式 |
(一) 直接适用型:以美国为范例 |
(二) 集中审查型:以欧陆为范例 |
(三) 分离型:以英国为范例 |
(四) 割裂型:以中国为例 |
四、 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重构 |
(一) 我国宪法与刑事诉讼法关系的现状及问题 |
(二) 宪法与刑事诉讼关系的合理架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概述 |
(一) 犯罪嫌疑人概念及特征 |
1. 犯罪嫌疑人的概念 |
2. 犯罪嫌疑人的特征 |
(二) 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内容 |
(三)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的基本原则 |
1. 法律保留原则 |
2. 比例原则 |
3. 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
(四)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的意义 |
1.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是和谐社会构建的迫切需要 |
2.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是公民人权保护的基本要求 |
3.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是刑事司法改革的现实要求 |
二、中外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比较研究 |
(一) 英美法系国家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 |
(二) 大陆法系国家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 |
(三) 中外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比较分析 |
1. 享有的诉讼权利种类不同 |
2. 诉讼权利保障的法律规范不同 |
3. 对公诉权的制约机制不同 |
4. 对犯罪嫌疑人权利救济机制不同 |
三、我国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存在问题及原因 |
(一) 我国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现状 |
(二)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实证分析 |
(三) 我国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现状 |
1. 犯罪嫌疑人知悉权无法保障 |
2. 犯罪嫌疑人无实质性参与诉讼 |
3. 审查起诉阶段羁押时限过长 |
4. 申请强制措施变更权利虚置 |
5. 获得法律援助权缺乏具体操作措施 |
6. 犯罪嫌疑人缺乏权利保障救济手段 |
(四)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问题成因 |
1. 审查起诉阶段的诉讼形态定位失当 |
2. 诉讼制度层面存在缺陷 |
四、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完善 |
(一)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需要保障的原因 |
1.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易面临严重威胁 |
2. 审查起诉阶段公诉权容易滥用 |
(二) 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的救济途径 |
1. 实体性救济 |
2. 程序性救济 |
(三)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诉讼权利的冲突与平衡 |
1.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冲突 |
2. 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利益平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浅析被追诉者诉讼权利宪法化(论文提纲范文)
一、刑事诉讼法与宪法的关系 |
二、中外关于被追诉者诉讼权利宪法保障现状 |
(一) 国外对被告人诉讼权利宪法化的相关规定 |
(二) 我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 |
三、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权利宪法化的现状 |
(一) 我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宪法化权利所存在的问题 |
(二) 造成被追诉者宪法化权利缺失的原因 |
四、被告人权利宪法化的意义及其制度设计 |
(一) 被追诉者权利宪法化的重要性 |
1. 将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载入宪法, 实现犯 |
2. 可以为刑事诉讼程序设计在保障人权方面奠定法律基础。 |
3. 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限制司法公安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权力的滥用, 从而保障被追诉者重要权利的实现。 |
4. 如果将刑事程序权利仅仅在部门法中规范, 虽然表面上保 |
(二) 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宪法化的制度设计 |
(10)论刑事被追诉人权利的宪法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本文的选题依据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 |
第2章 刑事被追诉人权利宪法化的概述 |
2.1 刑事被追诉人宪法化权利的释义 |
2.1.1 被追诉人宪法化权利的内涵 |
2.1.2 被追诉人宪法化权利的确立根据 |
2.1.3 被追诉人的程序性基本权利 |
2.2 宪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关系 |
2.2.1 宪政价值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性 |
2.2.2 刑事诉讼法的应用宪法性 |
2.2.3 宪法对于刑事诉讼法之上位性 |
2.3 刑事被追诉人权利宪法化的价值 |
2.3.1 对司法活动具有约束意义 |
2.3.2 对社会公示和行为规范有重要意义 |
2.3.3 规制刑事诉讼立法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外被追诉人权利宪法化研究 |
3.1 美国模式 |
3.1.1 被追诉人程序性基本权利内容 |
3.1.2 被追诉人程序性基本权利入宪途径 |
3.1.3 联邦最高法院的作用 |
3.2 加拿大模式 |
3.2.1 被追诉人 1982 年前的权利保障 |
3.2.2 被追诉人 1982 年后程序性基本权利 |
3.3 德国模式 |
3.3.1 被追诉人程序性基本权利宪法渊源 |
3.3.2 联邦宪法法院的作用 |
3.4 各国被追诉人权利宪法化共同特征 |
3.4.1 权利宪法化十分普遍 |
3.4.2 保护的对象十分明确 |
3.4.3 规定的内容十分相似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刑事被追诉人权利宪法化现状 |
4.1 我国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 |
4.2 我国被追诉人权利宪法化的缺陷 |
4.2.1 宪法对刑事诉讼权利规定不健全 |
4.2.2 保障宪法有效实施的机制不健全 |
4.2.3 宪法对刑事诉讼中权力配置不科学 |
4.3 被追诉人权利宪法化缺陷的成因 |
4.3.1 宪政理念的缺失 |
4.3.2 人权保障观念的滞后 |
4.3.3 被追诉人权利没有被宪法确立 |
4.3.4 宪法在我国无法进入诉讼程序 |
4.4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刑事被追诉人权利宪法化构建 |
5.1 我国被追诉人程序性基本权利入宪 |
5.1.1 正当法律程序条款入宪 |
5.1.2 无罪推定程序性基本权利入宪 |
5.1.3 免受双重危险权利入宪 |
5.1.4 获得律师辩护权入宪 |
5.1.5 宪法应补充国际准则的内容 |
5.2 我国被追诉人程序性基本权利救济 |
5.2.1 实体性救济机制 |
5.2.2 程序性救济机制 |
5.2.3 宪法诉讼救济机制 |
5.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四、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诉讼权利的宪法化(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2]羁押必要性审查完善研究 ——主要基于H市调研结果的思考[D]. 郝铁军. 内蒙古大学, 2019(05)
- [3]英国无罪推定历史考察[D]. 李永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刑事诉讼权利放弃研究 ——以中美两国被追诉人为视角[D]. 宋振策. 中国政法大学, 2018(10)
- [5]被害人刑事诉讼权利研究[D]. 杨旭亮. 吉林大学, 2016(08)
- [6]刑事被告人权利宪法保障比较研究[D]. 周紫阳. 武汉大学, 2015(07)
- [7]论刑事诉讼宪法化[D]. 朱腾.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1)
- [8]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保障研究[D]. 王琪. 内蒙古大学, 2012(01)
- [9]浅析被追诉者诉讼权利宪法化[J]. 户佳佳. 法制与社会, 2012(12)
- [10]论刑事被追诉人权利的宪法化[D]. 张灵杰. 燕山大学, 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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