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黄类犯罪侦查难点调研报告

涉黄类犯罪侦查难点调研报告

问:办理涉黄案件难点及对策
  1. 答:两大难点:一个是网络招嫖;另一个是“半套服务”。
    (一)重点打击。各派出所、治安股根据前期暗访和群众举报,掌握线索,明确重点整治的场所,对涉黄场所进行重点打击。
    (二)全面清查。根据每一阶段打击重点对象,认真筛理掌握情报线索,组织警力进行统一清查,打击各类涉黄涉赌违法犯罪活动。
    (三)落实巡查制度。各派出所、治安股负责加强对沐足、酒店、游艺场等场所巡查,认真填写巡查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四)侦查破案。对行动中查获的涉黄涉赌场所,要清查登记场所法人代表以及承包、经营等人员信息,对查获的涉黄涉赌案件违法人员要进行认真审查,实行一查到底,打掉幕后团伙。
    (五)严格执法。对在行动中查处的涉黄沐足等场所,要认真做好调查取证等工作,对于各类淫秽工具以及设备,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收缴和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五十二条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问:办理涉黄案件难点及对策
  1. 答:法律分析:检察机关建议:一是督促加强对互联网的监控和管理。公安机关、文化部门等相关单位要加强对网络运营商以及网站、网吧以及上网者的教育及管理,并督导手机软件运营商对出现在手机网络上的涉黄信息迅速予以封闭,在各自网站上设立举报信箱,及时净化手机网络环境,有效防控网络卖淫行为活动的滋生。二是充分利用网络数据情报平台对微信、支付宝等电子数据的证据搜集、保全。手机软件运营商须及时留存涉嫌发布卖淫信息记录以及其它信息,为公安机关固定证据、扫清网络黄毒提供有力保障。同时加强侦查人员技术培训,提高其网络技术水平和硬件支持,尤其加强对聊天记录、支付记录的证据搜集及固定。在固定上述电子证据的同时,更要加强证据的程序性要求,特别是电子证据的收集程序、方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有关技术规范,切实避免“毒树之果”。三是加大对网络组织卖淫行为的打击力度。要切实保持打击网络卖淫行为的持续性,要牢固树立信息先导、耐心经营的办案理念,要将组织、操纵的幕后违法犯罪人员作为打击重点,保持对网络卖淫行为打击的高压态势。对于跨地区的网络卖淫现象,网络卖淫信息发布人所处地、卖淫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可以通过其共同上级的协调、协作办案、共享信息,深入侦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问:涉黄的犯罪形式有哪些
  1. 答:涉黄无非三种形式,一是文字的(包括电子文字信息),二是影像的,三是声音的。 根据《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第二条 淫秽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 ,挑动人们的***,足以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价值或者科 学价值的出版物: (一)***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及其心理感受; (二)公然宣扬色情***形象; (三)***性地描述或者传授***; (四)具体描写***或者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 足以诱发犯罪的; (五)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 (六)***性地具体描写同性恋的性行为或者其他性变态行为,或者 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 (七)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性描写。 第三条 色情出版物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二 条 (一)至 (七)项规定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 毒害,而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出版物。 司法审理程序是非常严谨的,对于犯罪分子的犯罪事实认定和相关判决程序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对于涉黄案件的认定上,一般是需要结合犯罪事实来进行认定的,具体的审判时间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审理程序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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