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大利亚的检察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李海滢,付祎[1](2021)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产的处置——以澳大利亚无法解释财富制度为参考》文中研究表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涉案财产处置面临着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的难题。其原因主要存在于三个方面,即公检法三机关职能分工失当、涉案财产甄别专业性阙如以及"性质不明"财产的举证困难。无法解释财富制度作为澳大利亚打击黑社会犯罪的有效手段,溯源其运行机理,可以为我国破解司法实践难题提供启示。为了回应甄别涉案财产专业性的实践需要,可以考虑在我国检察机关内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引导公安机关采用金融调查手段对涉案财产展开侦查。面对区分合法财产与非法财产的紧迫需求,法院可以以"差额法"为鉴,引入步骤明确、实操性强的涉案财产计算方法。同时,可以参考无法解释财富制度,在存在"性质不明"财产的涉黑案件中严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桑先军[2](2021)在《自治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研究》文中认为
刘臻[3](2020)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文中认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在司法改革过程中所做出的全新尝试,也是我国在司法制度方面做出的新的变革与完善。该制度在合理配置司法资源方面具有突出优势,迎合了我国“案多人少”的司法状况,对于缓解检察官、法官办案压力大有裨益。同时,该制度也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体现,凸显了我国“该严则严,当宽则宽”的司法理念。然而,我们应当客观地认识到,该制度无论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践层面,都存在过度强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忽视被害人的问题,由此导致了对被害人合法权利保护不足的局面。文章基于被害人权利保护视角,探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被害人进行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通过分析目前有关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现有立法,探讨该制度中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所存在的问题以及产生原因,并结合其他类似制度,分析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被害人进行权利保护的重要性。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并结合我国的现实状况,完善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本文认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被害人进行权利保护具有深刻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被害人也理应成为该制度的重点关注对象。在被害人权利保护优化路径中,首先,应当树立正确的权利保障理念,对被害人权利保护赋予充分的认识;其次,应当保证被害人在制度中的主体地位,发挥被害人的价值;再次,要保障被害人在制度中的各项诉讼权利,例如知情权、发表意见权等权利;最后,要逐步完善被害人救济机制,比如赋予被害人有限的上诉权、将被害人纳入法律援助的范围中,并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专项基金制度。通过以上举措,从而提升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对于被害人的重视程度,增强被害人权利保护力度,弥补该制度的不足之处,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更加完善。
曾馨仪[4](2020)在《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城乡规划本质上是利益分配问题,政府利用公权力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对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进行直接干预。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政府规划价值观向市场偏移,公权和私权矛盾愈演愈烈,而规划法私权救济内容的缺失,使被侵害的权利得不到救济,加剧社会矛盾。本文对昆士兰以“规划与环境法院”为核心特色的规划法救济制度展开系统性研究,探究如何在法律层面构建规划救济制度,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在理论研究方面,本文辨析了规划救济的概念和特殊性。规划涉及公共利益,对未来权利进行干预,权利关系极其复杂,因而规划救济不是几个原则就可以解决的,而是涉及整个规划体系的调整。规划救济是在承认规划成果的基础上,对被侵害的合法权利进行补救,协调和弥补不公平或遗漏的利益分配,是规划运作过程中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的纠错机制。规划救济的手段和渠道有很多,包括对公权的救济和对私权的救济。本文在昆士兰政治立法、司法体系等研究背景之上,梳理了昆士兰规划法和救济制度改革历史变迁。从IPA1997开始,昆士兰将开发评估系统(IDAS)和规划救济制度整合在一部规划法中,明确了七个规划行动主体,并清晰界定了各主体的合法权利。本文以SPA2009为主要研究对象,分别研究了昆士兰规划救济机构、救济事项和救济程序。规划救济机构包括规划与环境法院、建筑与开发争端仲裁委员会和检察员。规划救济事项包括开发申请和批准、合规评估、赔偿决定、强制执行通告、基础设施费用、拟议总体规划申请、地方法规、声明、开发罪行豁免等相关事项。昆士兰规划法制定了标准化的规划救济程序,并在规划与环境法院上诉程序中引入高效率低成本的ADR程序,同时规划处罚和强制执行程序都以落实规划目标为目标,其核心是“补救”。最后,本文总结了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经验和启示。首先,对规划体系权力和权利分配进行了开放性探讨。而我国规划体系与昆士兰有一定共性,所以昆士兰经验对我国有一定的可行性。在此基础上,本文梳理了我国规划救济现状的四个主要问题。然后,在规划体系重构性改革过渡期,从优化我国规划救济制度角度,总结了三项理论启示,即界定规划权利,明确救济范围;增加规划专门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明确处罚和强制执行目标,增强手段灵活性。最后,从重构我国规划救济制度的角度,提出两项经验建议,即理顺法律体系,健全规划法救济制度;设立专门的规划法院或自然资源审判庭。
邱万保[5](2020)在《我国河流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河流湿地在涵养水源、抗洪蓄洪、河道通航等方面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因此享有“自然闸门”、“物种宝藏库”等美誉。由于人类的肆意破坏和相关保护法律制度的缺失等,致使河流湿地的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随着我国湿地生态保护的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先后出台了《自然保护区条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各地方湿地立法,并在河流湿地生态恢复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目前为止我国湿地保护总体情况仍然不容乐观,湿地面积不断减少以及类型湿地处于保护整体的边缘位置的现状并没有改善。因此,以河流湿地为媒介充分认识类型湿地保护制度构建、推进湿地保护立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对河流湿地保护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部分是河流湿地的相关叙述,通过对河流湿地国内外研究的介绍,阐述河流湿地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目的和意义,为后文河流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的提出以及相关对策的提出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河流湿地概述,对河流湿地的概念、界定范围、及相关法制建设历程进行了详细说明,将河流湿地与其他类型湿地相区分,体现河流湿地保护的重点和难点。此外还分别从立法、司法、执法三个方面对河流湿地保护的法律现状进行阐述,希望通过我国河流湿地法律现状的分析总结出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三部分是我国河流湿地保护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国家层面缺乏统一的《湿地保护法》;各湿地保护区“一区一立法”推行不畅;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立法缺失;河流湿地生态补偿立法存在缺失;河流湿地权属不明确;法律责任不健全;行政区域司法管辖破坏了河流湿地的整体性;河流湿地流域检察机构缺失;司法权行使受地方保护主义制约;环境司法救助意识和能力不足;河流湿地执法队伍建设不完善;执法主体过多造成执法权属不明;河流湿地保护跨行政区域执法困难等方面。第四部分是国外河流湿地保护先进经验介绍,从澳大利亚墨累河、美国密西西比河、德国莱茵河沿岸等对河流湿地的保护与利用方面成功经验的梳理,得出国外先进经验对我国河流湿地保护的启示:保护过程中注重生态平衡和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过程中应以保护为主利用为辅助;河流湿地保护过程中注重水资源的保护;建立流域共管机制。第五部分是我国河流湿地保护的法律措施,其中包括:出台全国性湿地立法;明确河流湿地权属;建立健全河流生态补偿制度;设立重点流域专门法院;建立综合流域检察机构;构建完善环境司法救助体系;提升河流湿地执法队伍建设;明确执法部门职责;建立跨区域环境执法和补偿机制等方面。
翟云龙[6](2019)在《刑事诉讼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研究》文中提出刑事诉讼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是案外人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文章所述案外人是指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之外的财产权受刑事诉讼影响的一切人员。针对案外人财产权的保障,我国虽然已确立了基本的制度,明确了案外人享有知情权、异议权,但是必须承认的是,案外人财产权保障依旧存在着法律规定不完善、理论研究不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文章运用文献研究法、域外考察法、定性分析法,对当前我国刑事诉讼中案外人财产权益保护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改革建议,力求实现刑事诉讼中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动态平衡。文章正文分为五部分:首先,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本文的研究对象,包括财产权的概念、财产受刑事诉讼影响的案外人的分类。第二,文章指出,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理论基础在于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国家权力制约理论。其中前者体现了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重要性,后者则表明了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必要性。第三,笔者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个方面梳理了刑事诉讼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以此来说明问题的严重性及解决的紧迫性。这部分是文章的核心所在。第四,文章通过比较研究指出,域外立法在案外人善意取得赃款赃物、案外人诉讼权利、完善的定罪没收程序等方面值得我国学习与借鉴。最后,在前述研究与论证的基础上,文章从实体法与程序法两方面就刑事诉讼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提出相应建议,包括有条件地承认第三人善意取得赃款赃物、加强对于对物强制性措施的审查与监督等内容。这部分也是文章的创新所在。
姚敏[7](2019)在《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方法和路径研究》文中提出消费者集体救济是针对现代社会中频发的大规模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为规范经营者的行为,保护众多消费者的利益而存在的制度。但是中国的消费者集体救济在立法和司法中存在诸多问题,适用效果不孚众望。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消费者集体救济也围绕一些关键问题存在争议。除了法治背景之外,这些问题和争议的产生源于没有清楚界定消费者集体救济所保护的权利。本文的基本观点是,消费者集体救济保护的是消费者的集体权利。消费者集体权利包含集体成员的个人利益以及整体性的集体利益,可以分为必要的集体权利和同类集合权利。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正当性基础是实现成员的共同利益和实体法规定的政策。以此为核心,本文提出了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的系统改进方案。本文采取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结构上体现从抽象到具体,从理论到制度的安排。除导论和结论外,其余各章主要内容及所要论证的问题如下:第1章问题的提出。主要分析消费者集体救济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首先介绍了消费者集体救济产生的原因及其必要性。其为解决消费领域的大规模侵害问题而产生。继而论述了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内涵,初次对其概念和特征进行了界定。明确消费者集体救济的目的、功能、价值及其应当坚持的原则。最后,回顾了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总结了中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并对制度建立6年以来的司法适用案例进行了统计和实证分析。通过这些研究发现,中国消费消费者集体救济存在实体法上的理论基础尚未构建,作为救济基础的实体权利缺失,请求权类型不能满足制度目的和功能的需求,适用中存在启动障碍以及集体救济机制单一的问题。第2章是本文的核心章节,构建了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民法法理基础。首先分析消费者集体救济伴随着时代沿革的三次变迁及其原因。讨论了现代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法哲学基础,包括基本理念和正当性基础。接着,分析了消费者集体救济对传统民法的冲击以及民法的回应。通过上述分析寻找民事实体法对消费者集体救济的规制和发展趋势,进一步明确设计消费者集体救济规则时应有的理念和价值取向。消费者集体救济对民法基本原则、民事主体理论、民法保护法益和民事权利体系、民事责任体系以及民法依托的程序规则等多个方面造成了冲击。民法基本原则方面,消费者集体救济修正了民法意思自治原则,打破主体形式对等;限制主体意思自由;突破了该原则排除外部力量干涉的要求。另外,消费者集体救济打破了民法公平原则仅关注个体公平的局限,追求集体公平。作为回应,民法加快了由重视契约自由转向契约正义的步伐,更加强调诚实信用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关注对集体利益的积极保护。民事主体方面,消费者集体救济继续打破民法对个人主义的固守,质疑“人”的独立性,修正了民事主体理论的理性人假设,追求更完全的集体理性。作为回应,民法逐渐认知到人的集体性,将集体也作为目的。以此为基础,民法进一步解构人的独立性理念和完全理性人假设,更加关注主体的具体人格和实质平等。民法保护的法益和民事权利体系方面,消费者集体救济突破了传统民法中的个人权利教条,建立一种全新的针对集体权利的保护体系。消费者集体救济法制的发展就是突破民法传统的新实体权利及其救济程序的创制过程。作为回应,现代民法承担起更多保护集体利益的功能和责任,并重视作为集体权利代表人的社会组织建设。民事责任方面,消费者集体救济中民事责任主体面向众多受害人承担民事责任。在损害赔偿责任方面,消费者集体救济增加了针对集体损害的补偿。强调责任的威慑、预防和行为规范功能,更大范围上突破了民事责任的受害人得利禁止原则。受到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影响,民事责任继续其在消费领域的扩张趋势,使补偿性损害赔偿完整化,提高赔偿额度。甚至接受受害集体获得超过其实际损失的损害赔偿。民事程序方面,消费者集体救济允许非直接利害关系主体代表消费者集体参加救济程序。允许程序结果约束消费者集体的所有成员。救济程序的启动和推进不再要求利害关系人的同意和实际参与。作为回应,民事程序接受了消费者集体救济对两造对抗原则的改变;允许程序结果既判力的单向扩张;开始重视通过协商民主协调众多主体之间的利益。最后,本章分析了消费者集体救济的请求权基础。总结了消费者集体救济中的具体请求权类型。指出民法请求权理论存在固有局限,导致消费者集体救济中请求权基础的发现障碍。通过对民法权利思维定式的社会检视,指出当前的民事权利类型和体系忽视社会实际需求,阻碍了民法社会化进程和合理扩张,也直接限制了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功能发挥。有必要将需要民法保护的新型、集体性利益权利化。打破概念法学的制约,扩张民法应当保护的权利类型。以这种新型的权利作为消费者集体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对消费者集体救济请求权基础的分析结构上承上启下,导出下一章的内容。第3章也是本文的关键章节,集中研究了消费者集体救济所指向的基础实体权利——消费者的集体权利。以民法的公共性理念为指引,借助政治学上对自由主义下集体权利的研究,对消费者的集体权利进行了界定。将其界定为:在众多消费者因某一经营者的同一不当经营行为遭受或者可能遭受侵害的情况下,为救济受害消费者集体及其成员,法律赋予该集体的通过法定代表行权主体建立并利用某种消费者保护机构或者制度,寻求有助于整个消费者集体建立、维持和发展的集体性益处,并可以使作为成员的个体消费者也从中获益的权利。接着,通过分析消费者集体权利与相关权益之间的关系,进一步定位消费者的集体权利并分析其正当性。首先阐述消费者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的关系。消费者集体是私主体。消费者集体权利表达的法律关系属于私法的调整范畴。消费者集体权利是个体权利的延伸和修正,目的是促进个体权利的实现。在集体之外,消费者的个人权利与消费者集体权利是相互独立的关系。而在集体之内,消费者的个人权利是一种成员权利。在这一层面,应当准确划分消费者集体权利和个体权利的界限。其次,分析消费者集体权利和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尽管客观上有保护公共利益的功能,但消费者集体权利不应当接受社会本位的价值理念,在性质上应当“去公共利益化”。最后,将消费者集体权利分类为必要的集体权利和同类集合权利。本部分对消费者集体权利内容和类型的分析,是论文之后排除消费者集体救济的障碍,构建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体系,特别是解决消费者集体救济请求权问题的基础。第4章以前文对消费者集体权利的分析为基础,专章研究并解决消费者集体救济发起主体的请求权问题。首先解决消费者集体救济应调整的请求权的判定标准问题。请求的相互依赖性和救济的不可分割性标准可以用来判定消费者集体救济应当处理的请求权。同类集合性的请求权也应当纳入其调整范围。接着探索关于具体请求权类型的调整方案:消费者集体救济应当扩宽现有确认请求的范围。消费者集体救济中应当包括集体损害赔偿请求。不以损害赔偿请求的标的额,而是依照受损基础利益的性质对损害赔偿请求进行分类,以实现对法益的周全保护并增强可操作性。消费者集体救济应当处理公益性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可以处理同类集合性的私益损害赔偿请求权。前者所获赔偿用于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的公共目的,后者所获赔偿归于作为集体成员的消费者。两者可在一个集体救济案件中并行为之。消费者集体救济中,针对私益性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无需集体成员明示授权;而针对私益性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则需要集体成员明示授权。另外,当补偿性损害赔偿不足以实现预防和行为规范功能时,消费者集体救济可以接受惩罚性赔偿请求,但应谨慎对待之。在确认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的关系方面,可以采用并限制“两步走”的方案。第5章继续问题的解决,排除消费者集体权利的具体行使障碍并提出救济的系统改进方案。首先讨论了消费者集体权利的行使主体资格问题,建议以辅助原则安排消费者集体救济发起主体的资格及顺位。适用要件方面,指出消费者集体救济应当实现规则上的“去公共利益化”。关于消费者集体的组织方式,消费者集体救济存在集体组织障碍。在非私主体发起的消费者集体救济中可以接受选择退出机模式,但应当设置一些限制和例外。可以接受风险溢价作为组织集体的动力。为回应上述问题,本章考察了大量域外相关的消费者集体救济规则。最后,提出消费者集体救济的系统改进方案。在全文分析的基础上对消费者集体救济进行了再次界定。明确消费者集体救济改进方案设计的考量因素,阐明其设计理念并梳理其发展趋势。建议中国应当建立以选择退出模式的消费民事公益诉讼为主力,以选择加入模式的“代表人诉讼”和以消费者集体救济诉讼为基础的两阶段式集体损害赔偿程序为侧翼,并以消费者集体ADR为补充的消费者集体救济体系。
连晓敏[8](2019)在《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凸显。保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生态文明也已写入宪法。在环境法治方面,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也是一大建设,同时也是保护环境的一项司法救济手段。但是目前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实施与立法初衷相差甚远。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需要做很多工作,而其中的关键也是本文所讨论的核心,即对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限制较为苛刻。本文主要通过介绍环境公益诉讼的有关基础理论,对当前我国各原告主体进行对比并结合案例加以分析,再研究美国、德国等国家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原告的制度设置,从而得出本文结论,即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应该加以扩展及完善,并围绕这一点提出若干建议。本文在结构上分为绪论和正文共计五大部分,绪论部分阐述了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这一命题的研究背景、意义、现状、方法。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介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从理论上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为何应当在原告选择上予以扩大化,同时对现行法进行了研究;第二部分是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各原告主体的现状分析,辅以现实案例研究各类型原告亟待解决的问题;第三部分是总结其他国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发展状况和经验,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提供借鉴和学习;文章的第四部分是对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进一步完善提供建议,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制度支持。
张珺一[9](2019)在《合适保证人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经济的飞速发展、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导致包括青少年在内的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用工需求增加,经济发达地区的外来人口激增;省会城市及其他经济发达地区教学质量较高,异地求学热潮高涨;长期以来就存在的社会闲散青少年数量较多等问题共同导致当前我国外来未成年人涉罪现象严重的问题。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多与监护人分离,或者即使没有分离但存在无法行使监护权的客观原因,且这些未成年人在犯罪地往往没有固定住所,又没有能力缴纳取保候审的保证金,导致犯罪后本可以避免的限制人身自由的羁押措施被不得已采用。因而,在我国现有的取保候审制度下,外来涉罪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这对于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有一定的负面影响。因而,在强调保护未成年人,落实刑事诉讼中“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基本原则的要求下,我国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建立合适保证人制度,保障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平等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权利。这一方面能降低我国的羁押率,缓解监所人满为患的压力,另一方面也能落实对外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平等保护,对其日后顺利回归社会具有重要作用。本文共分成四个部分,共36260字。第一部分是对合适保证人制度的总体概述。在城镇化进程加快、外来未成年人犯罪率增高的现实下,我国上海检察机关开始探索创新合适保证人制度。合适保证人是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为没有羁押必要性,但无法提供保证人、缴纳保证金的涉罪未成年人指定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依法履行保证人义务,且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人。这种取保候审的新型方式,既能更好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对我国现代化建设、法治国家建设也具有重要意义。第二部分考察了域外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制度。通过介绍域外的不同制度,学习借鉴其中的有益经验,以期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合适保证人制度。例如我国台湾地区担任少年事件中的责付者的“管辖区域内的适当之人”,就与合适保证人类似,这为我们探索合适保证人制度提供了重要依据。在建立该制度时可以学习英国和澳大利亚的做法:以政府为主导,社会其他机构和组织提供帮助。观护基地作为相关配套措施是建立合适保证人制度时必不可少的,日本的保护观察制度可以为我们提供经验借鉴。第三部分介绍我国各地区合适保证人制度的实践运行状况。该制度在探索中取得了重要成效:通过建立合适保证人队伍、观护基地以及互联网等平台,拓展了帮教力量、完善了社会观护体系,最大限度保障了涉罪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降低了未成年人的审查逮捕及起诉率。在取得成效的同时,仍需要重点关注制度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如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合适保证人主体资格不明;制度运行的主导机关不明确;合适保证人权利义务不明且缺乏追责机制;制度缺乏经费保障等。第四部分则对构建我国未成年人合适保证人制度提出相关建议。应当确立该制度在刑事诉讼体系中的法律地位,明确合适保证人主体范围、权利义务等,保证制度运行有法可依。自然人和组织都可以通过自我推荐或者单位推荐的方式,通过主导机关的考核后成为合适保证人。在履职期间,合适保证人应当积极行使保证人的权利,如知情权、监督权等;并严格履行保证人的义务,如保密义务、监督义务、报告义务等;如果其怠于履行职责,违反相关义务则应当承担相应后果。合适保证人队伍的选任是制度运行的必要人员保障,社会支持如观护基地、非羁押风险评估机制、相关激励制度的建设则是合适保证人制度运行的必要配套措施,也应当一并建立完善。
陈力[10](2019)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完善》文中研究指明随着《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和《两高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由检察机关提起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本文通过对现行行政公益诉讼制度进行考察。面对环境问题,现有的私益诉讼模式、行政管理手段具有局限性;环境利益保护方向转向社会利益促使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诞生。环境公益诉讼在性质上具有益他性,对环境损害具有预防性和导向性,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传统诉讼中的“诉之利益”的理论。行政公益诉讼依现有框架分为线索发现阶段、诉前阶段、诉讼阶段,在实践中,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较为单一、诉前程序较为僵化、检察机关的特殊地位在一定程度上给诉讼带来障碍。无论在英美法系国家或是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皆非主导地位。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明确了公益诉讼是区别于传统诉讼的新制度;由检察机关主导行政公益诉讼,是法律监督权内涵在有法律支撑前提下的一次扩充,检察机关应设置专门的公益诉讼部门从事公益诉讼;将案件线索发现纳入到检察机关的权责范围内,并重视与行政机关和公民的协作;在诉前程序中设置较为弹性的时间期限,采取多种形式的诉前介入方式;检察机关应根据案件所处的不同阶段承担不同程度的证明责任。
二、澳大利亚的检察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澳大利亚的检察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产的处置——以澳大利亚无法解释财富制度为参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产的处置现状及其成因 |
(一)公检法三机关职能分工失当 |
(二)涉案财产性质甄别专业性阙如 |
(三)“性质不明”财产举证困难 |
二、澳大利亚无法解释财富制度介述 |
(一)无法解释财富制度的确立 |
(二)无法解释财富制度的核心内容 |
1.“无法解释财富”的含义 |
2.“无法解释财富令”的申请与发布 |
3.运用“差额法”计算“无法解释财富” |
4.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证明“无法解释财富”案件 |
(三)无法解释财富制度的积极效果 |
三、无法解释财富制度的中国参考 |
(一)在检察院内部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涉案财产处置 |
(二)合理配置公安机关和法院的职能 |
(三)参考“差额法”计算非法财产数额 |
(四)确立并严格适用“性质不明”财产的举证责任倒置规则 |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被害人权利概述 |
(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和被害人权利基本内涵 |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
2、被害人诉讼权利 |
(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理论基础 |
1、人权保障理念 |
2、程序正义理论 |
3、恢复性司法理念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现状分析 |
(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现有立法 |
1、国家层面 |
2、地方层面 |
(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现有立法中被害人的基本诉讼权利 |
1、知情权 |
2、发表意见权 |
3、救济权 |
4、获得司法救助权 |
(三)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分析 |
三、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一)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 |
1、对被害人权利保护认识不足 |
2、被害人诉讼地位不明确 |
3、被害人诉讼权利保障不足 |
4、被害人缺乏完善的救济机制 |
(二)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不足的原因 |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被害人权利保护存在价值冲突 |
2、担忧被害人的参与会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行受阻 |
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经验借鉴 |
(一) 我国台湾地区: 认罪协商程序 |
(二) 美国: 辩诉交易制度 |
(三) 澳大利亚: 指控协商程序 |
(四) 域外制度的经验总结 |
1、重视被害人有效参与程序的权利 |
2、重视被害人发表意见的权利 |
五、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优化路径 |
(一) 树立正确的权利保障理念 |
(二) 保证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体地位 |
1、保证被害人主体地位的价值 |
2、如何保证被害人的主体地位 |
(三) 保障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诉讼权利 |
1、保障被害人知情权的实现 |
2、保障被害人的发表意见权 |
3、赋予被害人独立的量刑意见权 |
(四) 完善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救济机制 |
1、赋予被害人有限的上诉权 |
2、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至被害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社会公平性问题:公权和私权的冲突 |
1.1.2 国家治理体系建设难点:政府规划价值观偏移 |
1.1.3 依法治国的窘境:规划法私权救济的缺失 |
1.1.4 课题选取: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的先进性 |
1.1.5 研究基础:1997/2009/2016昆士兰规划法全文翻译 |
1.2 关键问题与研究对象 |
1.2.1 拟解决的关键问题 |
1.2.2 研究对象的界定 |
1.3 研究目的和创新点 |
1.3.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3.2 创新点 |
1.4 研究内容、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及理论综述 |
2.1 规划救济理论研究概况 |
2.2 规划救济的概念和特殊性 |
2.2.1 救济的内涵 |
2.2.2 规划救济的定义 |
2.2.3 规划救济的特殊性 |
2.2.4 规划的可诉性分析 |
2.3 规划救济的必要性 |
2.3.1 规划运作过程必定存在不公平或遗漏的利益分配 |
2.3.2 规划救济是保障规划有效实施的纠错机制 |
2.3.3 规划救济协调和弥补不公平或遗漏的利益分配 |
2.4 规划救济的方法渠道 |
2.4.1 救济方法分类 |
2.4.2 规划救济类型 |
2.5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变迁 |
3.1 昆士兰规划法的发展 |
3.1.0 昆士兰立法和司法权力架构 |
3.1.1 早期昆士兰规划法变迁 |
3.1.2 昆士兰规划法改革 |
3.2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的发展 |
3.2.1 规划与环境法院的建立 |
3.2.2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条文变迁 |
3.2.3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内容发展 |
3.3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机构 |
4.1 规划与环境法院 |
4.1.1 法院的建立和组成 |
4.1.2 法院的审判权和权力 |
4.2 建筑与开发争端仲裁委员会 |
4.2.1 仲裁委员会的建立和组成 |
4.2.2 仲裁委员会的裁判权 |
4.3 检察员 |
4.3.1 检察员的任命 |
4.3.2 检察员的权力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事项 |
5.1 开发申请和批准相关事项 |
5.1.1 昆士兰整合开发评估系统(IDAS) |
5.1.2 开发申请批准和拒绝相关事项 |
5.1.3 开发批准延期和变更申请相关事项 |
5.1.4 建筑、给排水开发申请相关事项 |
5.2 合规评估相关事项 |
5.2.1 合规评估 |
5.2.2 合规评估请求和许可相关事项 |
5.3 赔偿决定相关事项 |
5.3.1 赔偿补偿和购买、征用土地 |
5.3.2 赔偿和补偿上诉事项 |
5.4 强制执行相关事项 |
5.5 基础设施费用相关事项 |
5.6 拟议总体规划申请相关事项 |
5.7 地方法规相关事项 |
5.8 仲裁委员会的裁决相关事项 |
5.9 法院和仲裁委员会的声明 |
5.9.1 规划与环境法院的声明 |
5.9.2 仲裁委员会的声明 |
5.10 开发罪行 |
5.10.1 开发罪类型 |
5.10.2 开发罪豁免 |
5.11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机制和程序 |
6.1 诉讼程序 |
6.1.1 规划和环境法院诉讼程序 |
6.1.2 选择性争端解决程序(ADR) |
6.1.3 仲裁委员会诉讼程序 |
6.2 裁判法院违法罪行诉讼 |
6.3 强制执行程序 |
6.3.1 强制执行通告 |
6.3.2 强制执行令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经验和启示 |
7.1 规划体系权利关系 |
7.1.1 规划的权力和权利 |
7.1.2 规划体系的权力和权利分配 |
7.1.3 规划体系比较及两国的共性 |
7.2 我国规划救济概况和现状问题 |
7.2.1 法律制度分散,边界模糊 |
7.2.2 权利界定不清晰,救济事项不明确 |
7.2.3 违法处罚强制执行目标不明确 |
7.2.4 救济机构专业性有待提高 |
7.3 对优化我国现有规划救济制度的启示 |
7.3.1 界定规划权利,明确救济范围 |
7.3.2 增加规划专门非诉讼争端解决方式 |
7.3.3 明确处罚和强制执行目标,增强手段灵活性 |
7.4 对重构我国规划救济制度的经验建议 |
7.4.1 理顺法律体系,健全规划法救济制度 |
7.4.2 设立专门规划法院或自然资源审判庭 |
7.5 本章小结 |
结语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昆士兰可持续规划法2009》翻译成果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我国河流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2 河流湿地概述 |
2.1 湿地的含义 |
2.2 我国湿地立法历程 |
2.3 河流湿地的含义及资源现状 |
2.4 河流湿地保护法律现状 |
2.4.1 河流湿地保护立法现状 |
2.4.2 河流湿地保护司法现状 |
2.4.3 河流湿地保护执法现状 |
2.5 本章小结 |
3 我国河流湿地保护存在的法律问题 |
3.1 河流湿地保护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3.1.1 缺乏统一的国家层面湿地保护立法 |
3.1.2 各湿地保护区“一区一立法”推行不畅 |
3.1.3 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立法草案有待完善 |
3.1.4 河流湿地生态补偿立法存在缺失 |
3.1.5 河流湿地权属不明确 |
3.1.6 河流湿地法律责任不健全 |
3.2 河流湿地保护司法中存在的问题 |
3.2.1 行政区域司法管辖割裂了河流湿地的整体性 |
3.2.2 河流湿地流域检察机构缺失 |
3.2.3 司法权行使受地方保护主义制约 |
3.2.4 环境司法救助意识和能力不足 |
3.3 河流湿地保护执法中存在的问题 |
3.3.1 河流湿地执法队伍建设有待加强 |
3.3.2 河流湿地执法主体混乱 |
3.3.3 河流湿地污染跨行政区域执法困难 |
3.4 本章小结 |
4 国外河流湿地保护先进经验及借鉴 |
4.1 国外河流湿地保护经验借鉴 |
4.1.1 澳大利亚墨累河河流湿地保护经验 |
4.1.2 美国密西西比河河流湿地保护经验 |
4.1.3 德国莱茵河河流湿地保护经验 |
4.2 国外河流湿地保护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4.2.1 保护过程中注重生态平衡和资源可持续发展 |
4.2.2 加强部门间交流合作和公众参与力度 |
4.2.3 注重河流湿地保护过程中的水资源保护 |
4.2.4 构建河流湿地流域共管制度 |
4.3 本章小结 |
5 完善我国河流湿地保护的法律措施 |
5.1 完善我国河流湿地保护立法 |
5.1.1 出台全国性的湿地立法 |
5.1.2 落实并完善一区一立法 |
5.1.3 完善长江流域生态保护立法草案 |
5.1.4 建立健全河流湿地生态补偿制度 |
5.1.5 明确河流湿地权属 |
5.1.6 建立健全河流湿地保护责任制度 |
5.2 完善我国河流湿地司法保护 |
5.2.1 设立重点河流流域专门法院 |
5.2.2 建立综合流域检察机构 |
5.2.3 落实环境案件责任终身制 |
5.2.4 完善环境司法救助体系 |
5.3 改善我国河流湿地执法现状 |
5.3.1 提升河流湿地执法队伍建设 |
5.3.2 明确各执法部门职责 |
5.3.3 建立跨区域环境执法共享和补偿机制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6)刑事诉讼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案外人财产权概述 |
1.1 案外人财产权的含义 |
1.2 财产权受侵害的案外人的分类 |
2 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理论基础 |
2.1 人权保障理论 |
2.2 国家权力制约理论 |
3 我国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现状 |
3.1 案外人财产权的实体法保障 |
3.2 案外人财产权的程序法保障 |
3.2.1 审前程序中的案外人财产权保障 |
3.2.2 定罪没收程序中的案外人财产权保障 |
3.2.3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的案外人财产权保障 |
3.2.4 执行程序与国家赔偿中的案外人财产权保障 |
4 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域外考察 |
4.1 英美法系国家 |
4.1.1 英国 |
4.1.2 美国 |
4.1.3 澳大利亚 |
4.2 大陆法系国家 |
4.2.1 德国 |
4.2.2 日本 |
4.2.3 法国 |
5 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完善 |
5.1 案外人财产权实体法保障的完善 |
5.2 案外人财产权程序法保障的完善 |
5.2.1 审前程序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完善 |
5.2.2 定罪没收程序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完善 |
5.2.3 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的完善 |
5.2.4 执行救济程序与国家赔偿制度的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7)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方法和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选题背景和研究价值 |
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研究方法 |
创新点 |
第1章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现状及问题 |
1.1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产生 |
1.1.1 大规模侵害 |
1.1.2 个体救济在解决大规模侵害问题上的失灵 |
1.1.3 消费者集体救济产生的动力和背景 |
1.2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初界定 |
1.2.1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概念和特征 |
1.2.2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目的和功能 |
1.2.3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价值 |
1.2.4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原则 |
1.2.5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具体表现机制 |
1.3 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历史和法制现状 |
1.3.1 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历史回顾 |
1.3.2 中国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 |
1.4 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现存的问题 |
1.4.1 实体法上的理论基础尚未构建 |
1.4.2 作为救济基础的实体权利缺失 |
1.4.3 请求权类型不能满足制度目的和功能的需求 |
1.4.4 适用中的具体障碍 |
1.4.5 集体救济机制单一 |
第2章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法理支撑 |
2.1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时代沿革和法哲学基础 |
2.1.1 时代沿革下的消费者集体救济 |
2.1.2 现代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法哲学基础 |
2.1.3 现代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正当性基础 |
2.2 消费者集体救济对传统民法的冲击以及民法的回应 |
2.2.1 对民法基本原则的冲击及其回应 |
2.2.2 对民事主体理论的冲击及其回应 |
2.2.3 对民法保护法益和民事权利体系的冲击及其回应 |
2.2.4 对民事责任体系的冲击及其回应 |
2.2.5 对民法依托的程序规则的冲击及其回应 |
2.3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请求权基础分析 |
2.3.1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的请求权类型 |
2.3.2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请求权基础的发现障碍 |
2.3.3 消费者集体救济需突破传统民法请求权理论的局限 |
第3章 消费者的集体权利 |
3.1 民法的公共性理念对消费者集体权利创设的指引 |
3.2 消费者集体权利的界定 |
3.2.1 集体权利是权利 |
3.2.2 集体权利是集体性的权利 |
3.2.3 自由主义下的集体权利 |
3.2.4 消费者的集体权利 |
3.3 消费者集体权利和相关权益之间的关系 |
3.3.1 消费者集体权利与个体权利 |
3.3.2 消费者集体权利与公共利益 |
3.4 消费者集体权利的分类 |
第4章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请求权分析 |
4.1 消费者集体救济应当处理的请求权的判定标准 |
4.1.1 标准的选择 |
4.1.2 标准的适用 |
4.2 确认请求的调整方案 |
4.3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的损害赔偿请求 |
4.3.1 消费者集体救济损害赔偿请求的域外考察 |
4.3.2 消费者集体救济应当包括损害赔偿请求 |
4.3.3 消费者集体救济损害赔偿请求的分类 |
4.3.4 消费者集体救济损害赔偿请求的调整方案 |
4.3.5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
4.4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确认请求和损害赔偿请求的衔接方案 |
第5章 消费者集体权利的行使障碍排除和救济的系统改进 |
5.1 消费者集体权利的行使主体资格 |
5.1.1 关于消费者集体权利行使主体资格的学界争论和域外考察 |
5.1.2 以辅助原则安排消费者集体权利的行使主体资格 |
5.2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适用是否应当以公共利益为要件? |
5.2.1 消费者集体救济适用要件的域外考察 |
5.2.2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去公共利益化 |
5.3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集体的组织方式 |
5.3.1 消费者集体的组织障碍 |
5.3.2 消费者集体救济中集体组织模式的域外考察 |
5.3.3 消费者集体救济可以接受选择退出模式 |
5.3.4 风险溢价可以成为组织集体的动力 |
5.4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整体改进方案 |
5.4.1 消费者集体救济的再界定 |
5.4.2 系统改进方案的考量因素 |
5.4.3 中国消费者集体救济体系的总体架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8)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概述 |
(一)环境公益诉讼内涵和特点 |
(二)现行法上原告资格认定标准分析 |
(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产生的理论基础 |
1.当事人适格理论 |
2.环境权理论 |
3.公共信托理论 |
4.私人检察总长理论 |
二、各类型原告当前处境分析 |
(一)公民个人作为原告 |
1.公民个人提起诉讼的案例 |
2.公民个人面临的问题 |
(二)检察机关作为原告 |
1.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例 |
2.检察机关面临的问题 |
(三)环保社会组织作为原告 |
1.环保社会组织提起诉讼的案例 |
2.环保社会组织面临的问题 |
(四)环保行政机关作为原告 |
1.环保行政机关提起诉讼的案例 |
2.环保行政机关面临的问题 |
三、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 |
(一)美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 |
(二)英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 |
(三)德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 |
(四)印度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 |
(五)澳大利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 |
四、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完善 |
(一)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制度 |
1.全面扩大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认定范围 |
2.放宽将环保组织认定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的条件 |
3.将原告起诉领域明确扩大到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范畴 |
4.滥诉问题的防御措施 |
(二)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权的有效行使 |
1.解决原告资金短缺等问题 |
2.完善政府关于环境信息主动公开的机制 |
3.建立良好的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模式 |
4.完善我国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制 |
5.完善环境公益诉讼中关于诉讼时效的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合适保证人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合适保证人制度概述 |
(一)合适保证人的内涵 |
(二)合适保证人制度产生的背景 |
(三)合适保证人制度的价值评析 |
二、合适保证人制度域外考察 |
(一)台湾 |
(二)英国 |
(三)美国 |
(四)澳大利亚 |
(五)日本 |
(六)对域外相关制度的评析 |
三、我国合适保证人制度的运行状况 |
(一)我国对该制度的初步探索 |
(二)合适保证人制度探索取得的成效 |
(三)合适保证人制度运行出现的问题 |
四、我国合适保证人制度构建设想 |
(一)合适保证人的主体范围及选任 |
(二)合适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三)合适保证人违反义务的后果 |
(四)配套制度的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 |
1.1.1 经济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环境资源的矛盾 |
1.1.2 我国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理论及制度的缺失 |
1.2 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国外公益诉讼制度的研究综述 |
1.2.2 国内行政公益诉讼的研究综述 |
1.2.3 研究成果评析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意义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意义 |
第二章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基本理论 |
2.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缘由 |
2.1.1 私益诉讼保护环境的缺陷 |
2.1.2 政府环境管理模式的缺陷 |
2.1.3 环境利益保护方向的转变 |
2.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
2.2.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 |
2.2.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 |
第三章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探索历程及现实困境 |
3.1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探索历程 |
3.1.1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
3.1.2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具体实践 |
3.2 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现实困境 |
3.2.1 案件线索来源单一 |
3.2.2 公益损害分类不清 |
3.2.3 特殊身份影响审判公正 |
3.2.4 滥诉风险 |
第四章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域外经验 |
4.1 英美法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概况 |
4.1.1 美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概况 |
4.1.2 英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概况 |
4.2 大陆法系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概况 |
4.2.1 德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概况 |
4.2.2 日本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概况 |
4.3 两大法系国家提起公益诉讼差异分析与借鉴 |
4.3.1 起诉资格的比较 |
4.3.2 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关系 |
第五章 完善我国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对策 |
5.1 厘清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关概念 |
5.1.1 公益诉讼起诉人概念的提出 |
5.1.2 厘清法律监督权的内涵 |
5.2 完善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实践对策 |
5.2.1 拓展线索发现渠道 |
5.2.2 完善诉讼前置程序 |
5.2.3 设立检察公益诉讼部门 |
5.2.4 明确证明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研究成果及发表学术论文 |
四、澳大利亚的检察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案财产的处置——以澳大利亚无法解释财富制度为参考[J]. 李海滢,付祎. 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2021(06)
- [2]自治区刑事执行检察制度研究[D]. 桑先军. 中央民族大学, 2021
-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的被害人权利保护研究[D]. 刘臻. 苏州大学, 2020(03)
- [4]昆士兰规划法救济制度研究[D]. 曾馨仪.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我国河流湿地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邱万保. 东北林业大学, 2020(02)
- [6]刑事诉讼中案外人财产权保障研究[D]. 翟云龙.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19(05)
- [7]消费者集体救济的方法和路径研究[D]. 姚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
- [8]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研究[D]. 连晓敏. 黑龙江大学, 2019(03)
- [9]合适保证人制度研究[D]. 张珺一.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制度完善[D]. 陈力.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