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湖南省水利厅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评议(论文文献综述)
张小丽[1](2021)在《河湖长制的法治化研究》文中认为流域碎片化治理的种种缺陷,客观上需要建立一种流域一体化治理机制,以整合治理的主体、手段、要素,实现从碎片化向整体化治理的转型。在这种背景下,河湖长制诞生了。2016年以来,在习近平总书记亲自部署和推动下,河湖长制在全国推广实施。从法治要求看,河湖长的委任、运行、监督、考核、问责等机制都应该实现制度化、规范化运行,借助法治的规范性、强制性作用提升河湖长治理效能,助力流域湖泊绿色发展。基于此,河湖长制法治化问题就成为亟待重点研究的课题。“河湖长”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的各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河湖长制”则是一种制度,是关于河湖长委任、运行、监督、考核、问责等一系列制度规范的总称。河湖长制本质上是流域、湖泊生态环境管理领域的党政领导干部责任制,它以实现流域湖泊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统筹协调流域湖泊管理为制度功能,以流域湖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为履责内容,涵盖河湖长委任、运行、监督、考核、问责等全过程。流域湖泊生态环境整体性治理理论、责任政府理论、环保问责制理论等为河湖长制的创新发展提供了理论支撑。全面依法治国理论下对河湖长制法治化提出的新要求推动了河湖长制的进一步规范化、有序化展开。在向法治转化过程中,河湖长制将进一步朝着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方向迈进,逐步形成完善的河湖长制法治体系。在经历了若干年的实践探索以后,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为政策基础,以《水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为法律依据,以流域湖泊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为履责内容,涵盖河湖长委任、运行、监督、考核、问责等全过程的河湖长制制度规则体系。运行5年来,河湖长制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也存在诸多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我国河湖长制法治的不完善现状。首先是结构失衡问题。政策依赖特征较为明显,中央层面专门性立法缺失。其次是规制失范问题。在体制机制制度化、工作制度规范化和考核问责程序化等方面存在瑕疵。再者是法治保障不足问题。经费保障机制、技术保障机制、社会监督和参与机制、协作联动机制等亟待完善。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人们对河湖长制的产生、形成、发展、完善规律认识不够,制度实施经验不足,导致难以在短期内形成良好制度建构;另一方面,河湖长制法治实质上是督政的制度创新,关涉到党政主要领导的职权、监督、考核、问责等诸多内容,试图通过一个政策、一部法律进行规范、协调,是比较困难的。未来我国应加强河湖长制法治化的路径构想。从专门立法推进的角度考虑,河湖长制立法应当选择专门立法模式,其形式应当是行政法规,并与河湖长工作制度体系相协调。专门立法应秉持职权法定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监督问责原则,其结构为总则、组织体系、工作职责、工作机制、考核问责、附则等部分。从相关立法完善的角度考虑,《环境保护法》应依法明确河湖长制等带“长”字的有关制度,强化对地方政府环境质量责任制的规定。从河湖长制核心制度完善的角度考虑,需要紧紧围绕河湖长制的运行制度和保障制度,推进体制机制、工作制度、考核问责机制、保障机制的规范建构,形成依法授权、运行有序、考核客观、严格问责的河湖长法治体系。
李兰[2](2021)在《湖南省山洪灾害防御体系及其优化研究》文中认为
潘科[3](2020)在《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水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控制性要素。河流是地球上水文循环的重要路径,是水资源的重要载体和组成部分,是泥沙、盐类和化学元素等进入湖泊、海洋的通道。漳河是我国华北地区海河流域漳卫南运河水系支流,是山西、河南、河北三省边界地区的重要水源地,担负着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用水的供水任务。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河北省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特别以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为代表的经济部门对砂子等基础建筑材料的需求不断增大,导致漳河河砂滥采乱采现象愈演愈烈。河道中砂石是缓冲河道水流、涵养水源以及保护堤防的重要屏障。长期采砂加剧了河水对堤防等水利工程的冲刷,在洪水期加大了堤防等防洪工程被冲毁的危险,对漳河两岸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因此,从根源上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从而保护漳河堤防安全和水源地地位,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分析了漳河非法采砂产生的内在机制,指出漳河非法采砂是一种低效的砂石资源配置活动,受到市场经济价格机制调节,根源在于砂石供需关系中存在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本文运用治理理论,指出要综合运用市场和政府手段,从河砂需求侧和供给侧两侧发力,化解漳河河砂供需关系中不平衡不充分的结构性矛盾,从而彻底解决漳河非法采砂问题。
丁莎[4](2020)在《湖南省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生态环境问题一直是社会公众广泛关注的焦点,从正在进行的京津冀区域协同发展战略、粤港澳大湾区战略和城市群一体化发展中,可以看出协同保护已经是大势所趋。湖南省内进行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有两个典型的例子:一个是长株潭区域,另一个是“一湖四水”流域。通过采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和水污染联防联控等措施后,均取得了一定成效。然而,我国生态环境普遍按照单个要素来进行立法保护,忽略了生态环境及资源要素之间的内在联系和相互影响,在此种大环境下,健全湖南省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任务艰巨。从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内涵分析,湖南省在多元主体协同保护、区域协同保护和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这三个方面均存在缺陷。首先是多元主体协同方面,主要存在监管体制与执法体制不合理、企业与政府之间利益协调困难以及学校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被忽视的问题;其次,区域协同保护方面,主要是区域协同保护缺乏法律基础、区域间合作少且分散两个问题;此外,生态环境一体化保护方面,湖南省立法缺乏整体性思维考虑,同时忽略了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的一体化。当然,运行机制的不畅通也阻碍了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工作的展开。为了弥补当前存在的不足之处,第一要强化多元主体协同保护,明确各参与主体的权责,包括完善监管体制与执法体制,让政府引导企业有效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以及立法确认学校与村(居)民委员会的地位;第二要加强区域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包括完善区域协同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加强区域间持续性合作;第三要促进生态环境的一体化保护,包括强化自然保护地的系统性保护,注重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一体化保护;最后,要完善环境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机制、生态补偿机制和问责评估机制,确保省内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工作得以顺利展开。
吴家倩[5](2019)在《整体政府视角下浏阳市“放管服”改革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与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政府自身的改革从理念到规划再到行动进一步推进。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央地各级政府纷纷开始探索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放管服”改革以清单建设明确部门职责权限,以流程再造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以商事制度改革破除市场发展桎梏,以一门式办理、网上办理优化政府公共服务。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湖南省是华中地区的重要省份,浏阳市是由长沙市代管的县级市,是湖南省重点建设的县级城市之一,连续多年被评为全国百强县。浏阳市政治地位较高、经济实力雄厚、改革根基深厚,本文选取浏阳市这一具有代表性的县级政府为研究对象,以整体政府理论为视角研究其“放管服”改革,为湖南省下一阶段深化“放管服”改革提供意见与思考,为中国政府未来的治理变革提供一个基层样板。近年来,在中央倡导与地方主动相结合的改革背景下,浏阳市政府在改革中以整体形态回应公民需求,以集中机构、再造流程、整合资源、优化服务、加强监督等手段推进改革,其在改革中的跨层级跨部门合作与整体政府理论所蕴含的跨界合作理念是相适应的。作为基层政府,浏阳市“放管服”改革存在着部门合作程度有限、信息共享难、业务梳理难、服务提质难等问题,地方政府治理困境亟待突破。通过对比浙江省、江苏省的改革实践,浏阳市下一阶段深化改革应从健全法律法规保障机制、建立横向部门协同机制、建立纵向层级协调机制、搭建数据信息共享平台等方面着手。
唐梅玲[6](2018)在《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文中认为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是指,制定针对精准扶贫内容并能体现行政法基本价值的法律规则,对扶贫参与主体设定良好的权利(权力)和义务(责任),设立专门的扶贫管理机构,对精准扶贫成效进行持续的评估、管理和交流等活动,并通过一系列法律制度规范和监督手段实现精准扶贫的目的。总体来说,目前的精准扶贫是政府在一种资源相对短缺的背景下所实施的大规模的行政改革。5年来,在不利的宏观经济环境下,我国实现了贫困人口的较大规模持续减少,中国减贫成绩被称为“奇迹”。然而,在精准扶贫过程中,出现基层政府和乡村精英“寻租”、贪污挪用、渎职失职,搞数字脱贫、虚假脱贫。这些问题暴露出我国精准扶贫制度面临法治困境,体制缺陷,程序机制不畅等问题。以行政法视域审视精准扶贫,其主要面临着以下困境:首先,对精准扶贫主体而言,当下政策推进下的精准扶贫面临体制性障碍,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够、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其次,考察精准扶贫范围,存在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市场机制扶贫范围界限不明;行政机关扶贫范围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再次,关于精准扶贫的方式,存在扶贫方式未能满足合法性需求、扶贫方式未能满足服务性需求、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之间相互冲突等诸多不足;复次,在精准扶贫的程序方面,缺乏规范的扶贫信息公开程序,科学的民主决策程序,扶贫行政机关未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缺失扶贫教示程序;最后,关于精准扶贫救济,扶贫领域未合理适用信访制度,扶贫领域调解制度不健全,扶贫领域未规范推进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救济制度。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在于:首先,分析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即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其次,公益性原则、协调性原则、公众参与原则与效率原则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最后,给付行政理论、反贫困理论、人权保障理论以及合作治理理论构成了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主体需要重点因应这些问题:一是,从精准扶贫主体来看,为突破困境,有必要引入“合作扶贫理念”,从政府、市场、社会三维角度重塑多元主体合作扶贫治理格局。具体来说,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从而明确精准扶贫究竟“谁来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范围而言,首先,应确定其合理性基础,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以尊重和保障人权为价值取向,并且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机关职责、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其次,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范围的制度实践及经验。最后,须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具体内容:一方面,明确精准扶贫范围需遵循适当性原则、效率原则;另一方面,也要确定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标准,即信息标准、公共安全责任标准、专业技术标准以及扶贫效率标准,分别为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基础标准、目的标准、工具标准以及评价标准。就精准扶贫方式而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有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优化我国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措施。首先,明晰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其次,通过主体上赋权,程序上激励以及救济上激励的路径,引入激励型扶贫行政方式;最后,通过规范行政指导,优化行政资助,完备行政奖励的路径,来完善既有扶贫方式。唯有如此,才能找到与扶贫目标相匹配的扶贫方式,以期实现有效脱贫。对扶贫方式的分析实质上回答了精准扶贫领域“怎样扶”的问题。就精准扶贫程序而言,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实质上通过程序路径监督扶贫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以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我国可以借鉴或者吸取美国、日本、德国扶贫程序的行政法制度。具体通过健全精准扶贫信息公开程序,合理适用精准扶贫听证程序,优化精准扶贫教示程序,规范精准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来解决“如何监督扶贫行政主体”的问题。就精准扶贫救济而言,首先,考察精准扶贫行政法之救济,梳理对精准扶贫救济制度认识误区;其次,对于现行的行政救济方式能否直接适用于精准扶贫领域,以及如何完善需要再认识;最后,对于如何优化精准扶贫救济制度,需要规范扶贫领域信访制度,健全扶贫领域调解制度,完善扶贫领域行政复议制度,改善扶贫领域行政诉讼制度。对救济方式的研究主要回答“扶贫对象如何获得救济”的问题。为从源头上确保精准扶贫行政的合法性,首先,从立法目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模式三个方面理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的总体思路。接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主要内容和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说明。最后,通过健全以权利保障为中心的扶贫基本法律体系,制定扶贫基本法,完善扶贫法律支撑体系,规范扶贫法律保障机制,对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进行了设计。
徐娜[7](2018)在《转型期基层治理秩序及其型研究 ——基于湘西W镇的实证调查》文中认为本研究的主题是在“国家与社会”这个核心关系轴下探讨基层治理秩序的型塑机理。相较之下,基层社会治理是一项微观而系统的基础性治理工程,乡镇政权组织是国家权力扎根基层社会的有力抓手和重要载体,乡镇基层政权的实际作为在很大程度上关乎国家政权建设及其合法性基础。因此,有关基层治理的观察和研究对于整体性行政改革而言,具有重要的参照价值和现实意义。在我国行政体制改革阶段,国家权威在逐步下沉的过程中破坏了传统意义上以乡村精英为核心的基层社会整合秩序;与此同时,国家层面意图通过自上而下的国家政权建设,重新组织化基层社会秩序,这对于基层社会治理实践有着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当前的基层治理研究主流观点认为:乡镇基层政权并非是一个典型的科层组织,它同时又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和自利性价值取向,基层行政过程中往往会在正式权力资源之外,调动和融合进更多非正式的本土性社会资源。上述观点厘清了施力于基层治理实践的两种核心要素:源自国家的外源性制度逻辑和源自社会的生成性制度逻辑,从而很好地回应了“基层治理实践为何不是按照制度设计的那样”的问题。由此,本研究关注的问题是:国家通过政权建设是否如愿地在基层社会建构起理性化、现代化的治理秩序?基层治理实践的“实然”状态是怎样的,以及基层社会为何会呈现出这样的治理形态?当前基层社会治理的“实然”秩序与行政体制设计的“应然”秩序有着怎样的差异?基层治理秩序与科层体制和基层社会又有着怎样的关联?本研究以新制度主义、场域、惯习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建构“组织场域—制度逻辑—内生性秩序”分析框架,用以分析基层社会治理场域、治理逻辑以及治理秩序之间的关系。在这一分析框架之中,“组织场域”是指由聚合在一起的组织所构成的一个被认可的制度生活领域,它是“制度逻辑”的实践空间,具有客观性、独立性以及社会历史性等核心特征,基层治理场域主要是乡镇的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公共治理领域;“制度逻辑”是社会行动者在“组织场域”中遵循的各种形式的标准和原则的集合,它为治理实践提供各种依据和合法性基础;“内生性秩序”是社会行动者在“实践”中创造的产物。社会治理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社会秩序建构的过程,治理秩序具有自生自发性、局部性以及权变性等特征。借助上述理论框架,本研究选取湖南省湘西州S县W镇政府作为实地田野调查点,通过对诸多治理实践的描述和分析,阐释转型时期基层社会治理秩序的影响要素及其型塑机理。乡镇政府作为我国行政序列的最基础部分,其职能设置、资源结构以及运行机制等结构性特征必然受到国家宏观政治制度和科层管理体制的影响和规约。国家及上级政府确立的组织结构和规则体系不仅从根本上赋予了基层政权以政治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基础,同时为其治理实践提供了各种依据和资源。具体来看,乡镇政府在国家行政体系中所处的结构性位置,决定了其“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的角色定位和行政职能;国家分税制改革以及财政运作模式决定了乡镇政府的资源禀赋是相对微弱的,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治理权威和行动能力;压力型体制中国家层面采用“高指标”与“乌纱帽”相结合的激励机制,督促乡镇政府全力投入基层行政过程之中,以期达到科学、高效治理的目的。由此可见,国家层面旨在通过科层体制内的诸种制度性安排来规约基层行政过程,进而保障治理实践的高效性和稳定性。同时,乡镇政府是一个深入基层社会的行政组织,那些精当地结合了当地社会既往经验、价值观念和伦理规范的治理惯习对基层治理实践同样有着不可忽视的影响和作用。惯习是预估行为收益和选取行为策略的重要依据,治理惯习帮助基层行政者更好地把握并自动匹配相应的治理情境,进而生成相对稳妥的治理策略。同时,治理惯习使基层行政避免了由于过于强硬和不近人情而遭到来自于基层社会和民众的反抗和责难,在一定程度上奠定了基层行政过程的社会合法性基础。从基层治理实践来看,基层治理场域是一个充斥着多种要素的角力场,其中既有来自于国家层面的政策法规和制度规章等外源性要素,也有来自于基层社会的乡规民约和公序良俗等生成性要素,这些要素之间彼此相互竞争、冲突、叠加,并且共同作用于基层治理实践过程,并由此催生了诸多基层治理领域“名实分离”现象,这构成了社会转型期基层治理情境的常态。由此可见,基层的治理实践呈现出一种权变性的特征,这种权变性赋予基层行政以相当的弹性和空间,基层治理过程中可以整合多重组织目标、诉诸多套规则体系、运用多种治理策略,以缓解和平衡国家行政体系与基层社会之间巨大的张力。在此基础上,在基层治理场域之内生成并塑造了 一种既不同于国家设计规划下的整体性治理秩序,也不同于传统乡土社会秩序的基层治理秩序。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旨在强调:第一,通过对乡镇政权权力运作的诸种影响要素及行动逻辑的考察可知,国家力图建立的现代化公共治理秩序尚未在基层社会得以确立,基层治理场域有其独特的治理逻辑和治理秩序。第二,基层治理秩序的提出,并非是基于国家中心论或是社会中心论的流行假设,而是基于一种内源性的解释路径对于局部治理秩序的考察。基层治理秩序不可能完全被国家意图建构的现代公共行政秩序所同化,更不可能从整体性的科层体制中推断出来,它始终是整体性国家治理秩序的部分的、区域性的和权变性的产物。第三,基层治理秩序的型塑过程中充斥着大量“国家”及“社会”的成分,但它却既不是“国家”更不是“社会”的,国家和社会在基层治理场域中卷入了一种渐进性的互为型塑的关系之中。基层社会治理秩序的塑造和重构,逐渐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转型过程中一个普遍性的问题。第四,对于多重制度逻辑下内生性秩序的关注,实际上是从制度变迁角度进行的考察,而变迁的方向及成效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类制度逻辑之间相互竞争、相互作用的结果。
陈巍[8](2013)在《绩效评估与政府责任机制创新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按照建立中国特色行政体制目标,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的服务型政府;创新行政管理方式,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这为新时期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推进政府绩效评估,是当前加强政府自身建设、提升政府公信力、推进行政改革的重要途径。当前,政府绩效评估的本质与功能究竟是什么?政府责任机制的本质属性有哪些?政府绩效评估与政府责任机制存在何种的关联?面对诸多的行政改革思维和路径,如何科学开展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顶层设计,找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突破口,直接关系到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前途和效果。因此,积极借鉴西方国家新公共管理改革的经验,科学分析政府绩效评估与政府责任机制强化的关系,依托政府绩效评估推进政府责任机制的完善和创新,既是当前公共管理理论研究的一个前沿课题,同时也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和推进政府管理创新的重要途径。政府绩效评估是运用科学的标准、方法和程序,对政府绩效进行评定和划分等级,是一种对政府官员政绩优劣和高低进行考量的问责机制,是一种有效的政府责任机制。责任政府与政府责任机制作为一种民主治理理念抑或制度安排,体现为公共行政规范化的价值导向过程,其核心在于依据一定的政治价值观来构建公共行政的基本结构和运行机制,要求形成公共利益导向的行政模式。依托绩效评估推进政府责任机制建设,可以强化内部责任配置与层级控制,从而推进政府内部责任机制建设,同时还可以通过吸纳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积极完善政府外部责任机制建设。美国联邦政府、英国地方政府、其他OECD国家等依托绩效评估推进政府责任机制建设的实践充分表明:绩效评估本质上是一种新型的政府责任机制。中国应立足国情和政府管理实际,合理借鉴发达国家政府绩效管理经验,倡导公众本位导向和结果管理理念,健全公众评议政府的机制,完善政府绩效评估结果运用制度,积极推进责任政府建设,使政府责任机制有效地运行起来。通过选取有代表性的依托绩效评估推进责任机制建设的案例,如湖南省“为民办实事”绩效考核体系、青岛市目标责任考核、岳阳县党政管理绩效评估,发现绩效评估有助于形成科学民主的责任确定机制、责任制衡的刚性化执行机制、督查考核的制度化监督机制、奖惩兑现的导向化激励机制,有助于解决官员问责文化滞后、官员问责内容单一、“非规范化问责”等难题。以政府绩效评估推进我国政府责任机制创新,必须树立政府责任机制创新的理念、建立健全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整合政府绩效评估与行政问责制度、营造和建设行政吸纳评估的基本环境。论文从研究政府绩效评估的问责意蕴入手,研究了政府绩效评估与政府责任机制建设的相关性,阐述了政府绩效评估的公共问责机理,在反思我国政府责任机制建设存在问题以及成因基础上,介绍了国外政府依托绩效评估推进公共责任机制建设的基本经验,探讨了依托政府绩效评估实现政府责任机制建设和创新的基本途径。论文提出了绩效评估是一种有效的政府责任机制的观点;从政府绩效评估结构要素出发,揭示政府绩效评估系统结构中各要素的内在问责功能,且分析了绩效评估问责功能形成的机理;分析了绩效评估体系的缺陷对政府责任机制的影响,如政府绩效评估指标体系不科学,指标体系对政府及干部的约束难;政府绩效评估公众参与不足,公众对政府的问责难;政府绩效评估制度不健全,问责的客观公正性确保难;政府绩效评估程序不规范,绩效评估的问责功能落到实处难等。论文一方面有助于完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推进我国政府责任机制的完善和创新,为推进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构建服务型政府提供新的视角和对策;同时还有利于为我国政府绩效评估和行政问责制的完善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储备,从而为责任政府的建设、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与正确政绩观,提供必要的政府配套改革支持。
王凯伟[9](2011)在《行政监督实效的评估及其改进对策研究》文中指出提升行政监督实效,是各级行政监督机关一直追求的基本目标之一,是促进我国廉洁高效、责任务实、透明公开的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基本要求,也是国内外学术界研究的一个热点与难点问题。行政监督实效评估,是行政监督领域一个全新的研究视角,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对于推进行政监督理论的深化,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提升行政监督实效、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在学习和借鉴国内外政府绩效评估的先进理念和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研究以科学发展观、新公共管理、绩效管理、法治政府、利益相关者等理论为理论支撑点,成为解决我国现存的行政监督存在的问题和推进行政监督机关发展的一项新课题。本文以行政监督实效的可评性为理论假设,分析了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构建了一个包含评估主体、指标体系、评估方法、程序构建、制度设计在内的行政监督实效评估体系。本文采用文献研究、调查研究、定量分析等方法,将科学发展观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绩效管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法治政府理论等作为构建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理论基础,分析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现实依据:是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建设的需要,是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是提高行政效能和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是落实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总结行政监督实效评估取得的成效,如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理念得到认同、公民参与监督实效评估的意识逐步增强、行政监督实效评估实践活动相继开展、行政监督实效逐步得到提升。挖掘行政监督实效评估存在的诸如评估活动缺乏战略导向、评估指标体系不够科学、评估过程不够公开透明、评估结果缺乏实质意义等问题,并从“公众本位”理念有所欠缺、实效评估尚属新生事物、评估活动缺乏法制保障、评估体系尚未真正建立等方面分析其存在问题的原因。本文以行政监督实效评估体系构建的全面性、科学性、系统性、可测性、动态性要求为起点,探讨了行政监督实效评估体系构建的维度设定、主体构成、指标体系构建、方法选择、模型构建、制度设计等六大板块。并综合运用平衡计分卡、层次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满意度测评、SPSS统计分析等定量分析方法来进行技术支持和有效性统计检验,初步构建起了比较科学、合理的行政监督实效评估体系。以湖南省14个市(州)为例,对行政监督实效评估进行了实证研究。在对湖南省14个市(州)地方各级行政监督机关的职能职责进行分析的基础上,通过修正和完善14个市(州)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主体选择、客体确定、指标构建、评价标准、制度设计、模型构建、实施过程等步骤,构建起适合地方特色的行政监督实效评估体系,实际评估了湖南省14个市(州)的行政监督实效。并根据湖南省14个市(州)的行政监督实效的评估结果及实证分析等,针对影响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各种因子,从促进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理念创新、构筑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法制体系、实现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机制创新、推进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技术革新等方面提出了改进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对策。本文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所创新:1、将定量分析方法运用于政治学研究领域,是对行政监督研究视角新的拓展。本文突破了传统的研究视角,改变原有的以行政监督机制、体制、环境等为重点的纯理论研究,体现“人本”理念,引入“公民参与”,将研究重点放在行政监督实效“评估”上,将政府绩效评估中运用的方法移植到行政监督实效评估中来,丰富和深化了定量研究方法。2、初步构建起了比较科学、合理的行政监督实效评估体系。运用定量分析方法,依次探析维度设定、主体构成、指标构建、方法选择、程序构建、制度设计,构建起比较科学、合理的行政监督实效评估体系。3、对湖南省14个市(州)的行政监督实效评估进行实证研究,实现了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研究从技术、方法、制度层面到对策层面的提升。本文为了检验行政监督实效评估体系的效果,运用模糊综合评价和公众满意度测评的方法,从不同的视角对湖南省14个市(州)的行政监督实效评估体系进行了实证分析,将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研究从技术、方法、制度层面上升到公共治理层面。
钱玉英[10](2010)在《制度建设与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文中研究表明当代中国的发展,在过去的三十多年里曾创造了令世界瞩目的“奇迹”,而在当下,正面临严峻挑战。中国的新一轮发展能否再获“奇迹”,关键在政府。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对于发展来说是极为重要的,但是更重要的是有一个良好的政府。发展需要良好的政府及其治理体系的支持。良好政府治理的前提是良好的决策机制。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地方分权化改革,使地方政府的决策空间逐步扩大,在中国发展中的作用愈益增强。从实现经济社会持续发展,在区域发展中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这一目标出发,必须改革和完善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以促进良好的地方政府及其治理体系的构建和有效运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中国政治体制和地方政府体制改革的逐步推进,地方政府决策机制发生了一系列以科学化民主化为取向的变革,但是,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至今仍然存在着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即使在江苏这样的经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决策过程中也存在着决策权力过分集中、决策透明度不高、公众参与和专家咨询的作用发挥不够、监控和防错纠错机制不完善等问题。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于制度,在于制度的不健全和既有的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因此,有效的制度建设是实现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的基本路径。江苏是中国发展的一个典型。改革开放以来,江苏探索出了一条具有特色的率先发展、协调发展、科学发展之路。江苏也是中国地方政府治理研究和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研究的一个典型。研究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问题,以江苏为例,可以分析发展与地方政府作用及地方政府治理间的内在联系,分析良好的地方治理与政府决策机制优化间的内在联系,探索地方政府决策机制改革实践中的经验和问题。因此,本文首先考察江苏这个典型地区比较成功的地方政府决策实践,揭示其决策机制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提出加强制度建设,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地方政府决策机制,实现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的必要性和基本路径,转而阐明为实现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需要建设的具体制度,这些制度的意义,以及制度供给状况、既有制度的实际运行及存在问题,由此提出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和保障制度有效运行的对策建议。本文的这些研究是分六章逐步展开的。第1章“导论”,旨在提出问题,阐明研究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背景、意义、基本思路和方法。第2章“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重点对政府决策机制、政府决策体制、政府决策制度和政府决策模式等核心概念进行辨析,并阐明作为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之理论基础的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制度变迁的国家理论、治理理论和社会资本理论的基本观点及其应用价值。第3章“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现状与问题——基于江苏实践的考察”,以江苏为个案,考察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现实运行状况及存在问题,为优化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提供实际依据,并进一步提出了需要研究的问题。第4章“制度建设: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的基础”,阐明促进和“强制”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制度很重要,制度建设是政府决策机制优化的前提、基础和核心任务。改革和完善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实现决策机制优化目标,必须设计和建立促进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的制度体系。这些制度主要包括公众参与制度、专家咨询和专家论证制度、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和决策责任制度等。第5章“中国地方政府决策制度的现实供给”,系统梳理和考察地方政府决策制度供给的现状与运行绩效。主要从理论、法律和实践三个层面分析重大决策程序制度、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决策责任制度的供给状况及其运行绩效。第6章“中国地方政府决策制度发展”,探讨在既有制度的基础上持续、渐进地改革和完善决策制度,以推进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不断优化。推进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所需要的制度发展,包括完善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制度、公众参与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专家咨询和论证制度、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有效地发展这些制度,需要克服制度惯性和相互依赖性。经验和理论研究都表明,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优化,制度是基础,制度建设和制度发展是关键。建立制度,并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制度,是实现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的基本前提和必要条件。事实上,制度是有的,而且在某些时期和某些方面还是比较多的。包括江苏在内的许多地方,为了促进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优化,都在不断地探索建立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但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仍然存在问题的现实表明,.实现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优化,仅有必要的制度安排是不够的,必须在建立健全制度的同时,营造尊重制度、以制度作为最高行动准则的文化氛围,发展制度精神,提高制度执行力。以制度精神的发展,制度执行的强化,而不仅仅是制度的完备,保障民主科学的政府决策机制有效地运行,从而促进地方政府决策质量的提升,促进地方治理走向“善治”,是中国发展再获“奇迹”的必然要求。在让正式的制度安排充分完善,制度建设不断加强之外,究竟如何培育与可以“强制”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的那些制度相适应的、保障这些制度有效运行的制度精神,是有待于进一步深入探讨的问题。
二、湖南省水利厅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评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湖南省水利厅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评议(论文提纲范文)
(1)河湖长制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结构与方法 |
第一章 河湖长制的缘起与特征 |
第一节 河湖治理碎片化的表征及危害 |
一、碎片化治理的表征 |
二、碎片化治理的危害 |
第二节 河湖长制的发展与特征 |
一、河湖长制的发展 |
二、河湖长制的内涵 |
三、河湖长制的特征 |
第二章 河湖长制的理论根据与法治化意涵 |
第一节 河湖长制的理论根据 |
一、流域湖泊生态环境整体性治理理论 |
二、流域湖泊生态环境责任政府理论 |
三、流域湖泊生态环境问责制理论 |
第二节 河湖长制的法治化意涵 |
一、河湖长制的法治化要求 |
二、河湖长制法治化的内涵 |
第三章 河湖长制法治化现状与实践 |
第一节 河湖长制的政策法治现状 |
一、国家层面河湖长制政策法规 |
二、地方层面河湖长制政策法规 |
第二节 河湖长制的政策法治实践:以湖南省为样本 |
一、湖南省河湖长制建设的基本情况 |
二、湖南省在推进法治化方面取得的成绩 |
第四章 河湖长制法治化困境及原因 |
第一节 河湖长制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
一、河湖长制法治化存在的结构失衡问题 |
二、河湖长制法治化存在的规制失范问题 |
三、河湖长制法治化存在的保障不足问题 |
第二节 河湖长制法治运行存在问题的原因 |
一、河湖长制创新发展实践先行经验不足 |
二、河湖长制法治涉及的河湖生态环境问题具有特殊性 |
三、河湖长制法治以督政考核为指引具有复杂性 |
第五章 河湖长制法治化的实现路径 |
第一节 我国河湖长制立法体系的构建完善 |
一、河湖长制专门立法的构想 |
二、河湖长制相关立法的修订 |
第二节 我国河湖长制核心制度的构建完善 |
一、河湖长制核心机制的完善 |
二、河湖长制保障机制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一)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 研究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三) 研究内容、思路和技术路线 |
1 研究内容 |
2 研究思路 |
3 技术路线 |
(四) 研究方法和创新与不足 |
1 研究方法 |
2 创新与不足 |
二 概念界定和理论基础 |
(一) 概念界定 |
1 砂石及采砂 |
2 采砂管理和采砂治理 |
3 非法采砂 |
(二) 理论基础 |
1 治理理论 |
2 公共物品理论 |
三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状 |
(一) 漳河砂资源状况 |
1 漳河概况 |
2 采砂情况 |
(二)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情况 |
1 采砂危害 |
2 治理情况 |
四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存在问题及原因 |
(一)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现存问题 |
1 非采现象难以杜绝 |
2 采砂管理理念落后 |
3 采砂执法力量薄弱 |
4 采砂管制滋生腐败 |
(二) 原因分析 |
1 市场需求催生非采 |
2 忽视市场公民作用 |
3 采砂治理投入不足 |
4 政府监管引发寻租 |
五 漳河非法采砂治理对策 |
(一) 稳定砂石供需关系 |
1 推进砂石需求侧改革 |
2 推进砂石供给侧改革 |
(二) 引入采砂治理理念 |
1 充分发挥市场作用 |
2 充分发挥政府作用 |
3 两种制度绩效比较 |
4 充分发挥公共作用 |
(三) 加大采砂治理投入 |
1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经费 |
2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编制 |
3 安排采砂治理水政执法专项设备 |
(四) 加强渉砂腐败监督 |
1 发挥党内监督作用 |
2 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
3 发挥民主监督作用 |
4 发挥法律监督作用 |
六 结论 |
攻读学位期间参加的科研项目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
(4)湖南省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四、主要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湖南省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湖南省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的内涵 |
一、生态环境协同保护的内涵 |
二、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的内涵 |
第二节 湖南省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的理论基础 |
一、协同理论 |
二、多中心治理理论 |
三、新区域主义理论 |
第二章 湖南省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的现状与不足 |
第一节 湖南省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的现状 |
第二节 湖南省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的不足 |
一、多元主体协同保护不足 |
二、区域协同保护不充分 |
三、一体化保护被忽视 |
四、相关运行机制不畅通 |
第三章 健全湖南省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的建议 |
第一节 强化多元主体协同保护 |
一、完善生态环境监督管理与执法体制 |
二、政府引导企业有效参与环保工作 |
三、立法确认学校与村(居)民委员会的地位 |
第二节 加强区域协同保护 |
一、完善区域协同保护相关法律法规 |
二、加强区域间持续性合作 |
第三节 促进一体化保护 |
一、强化自然保护地的系统性保护 |
二、注重资源节约与环境保护一体化保护 |
第四节 完善相关运行机制 |
一、环境信息公开和信息共享机制 |
二、生态补偿机制 |
三、问责评估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5)整体政府视角下浏阳市“放管服”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难点及创新点 |
1.4.1 研究难点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浏阳市“放管服”改革的理论分析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放管服”改革 |
2.1.2 行政体制改革 |
2.1.3 政务服务中心 |
2.2 “放管服”改革的原则和目标及进程 |
2.2.1 “放管服”改革的原则 |
2.2.2 “放管服”改革的目标 |
2.2.3 “放管服”改革的进程 |
2.3 相关基础理论 |
2.3.1 整体政府理论 |
2.3.2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4 以整体政府理论指导“放管服”改革的意义 |
2.4.1 引导基层政府以整体形态回应公众需求 |
2.4.2 以跨界合作为核心理念来提高行政效率 |
2.4.3 通过整合与协调来消除“碎片化”状态 |
2.4.4 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提供“一站式”服务 |
第3章 整体政府视角下浏阳市“放管服”改革现状分析 |
3.1 浏阳市及其“放管服”改革的基本情况 |
3.1.1 浏阳市的基本情况 |
3.1.2 浏阳市改革的基本情况 |
3.2 浏阳市“放管服”改革的具体措施 |
3.2.1 跨层级协同实现省市县乡联动放权 |
3.2.2 跨部门协调合作推进部门联合审批 |
3.2.3 以综合执法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
3.2.4 集中审批职能提供“一站式”服务 |
3.2.5 整合公共服务实现“最多跑一次” |
3.3 浏阳市“放管服”改革的经验总结 |
3.3.1 增强协作意识形成“整体政府”理念 |
3.3.2 以标准化为指引优化基层政务服务 |
3.3.3 引进大数据整合本级信息数据资源 |
3.3.4 综合全方位服务渠道实现简政便民 |
3.4 整体政府视角下浏阳市“放管服”改革存在的问题 |
3.4.1 改革协调机构跨界运行不畅 |
3.4.2 事项审批程序琐碎材料繁杂 |
3.4.3 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缺位现象 |
3.4.4 各部门系统存在着信息孤岛 |
3.4.5 新型公共服务方式成效不佳 |
3.5 整体政府视角下浏阳市“放管服”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 |
3.5.1 法律法规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
3.5.2 跨层级跨部门协同程度较低 |
3.5.3 事中事后监管缺乏顶层设计 |
3.5.4 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理念缺失 |
3.5.5 服务方式与消费能力不匹配 |
第4章 典型“放管服”改革案例及其对浏阳改革的启示 |
4.1 浙江省“最多跑一次”改革 |
4.1.1 共享公共数据实现数据协同 |
4.1.2 跨层级跨部门协同再造流程 |
4.1.3 跨界协调合作推进联合审查 |
4.1.4 “互联网+”助推体制改革 |
4.2 江苏省“不见面审批”改革 |
4.2.1 省市县乡村政务“一网通办” |
4.2.2 统一各级标准“只进一扇门” |
4.2.3 整合资源构建数据共享体系 |
4.3 整体政府视角下浏阳市与典型改革案例的比较分析 |
4.3.1 典型改革案例与浏阳市的异同 |
4.3.2 典型改革案例对浏阳市的启示 |
第5章 整体政府视角下浏阳“放管服”改革的完善建议 |
5.1 构建整体式政府实现简政放权 |
5.1.1 湖南省自上而下完善顶层设计 |
5.1.2 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机制 |
5.2 推动跨界合作以促进放管结合 |
5.2.1 完善跨部门改革协同治理机制 |
5.2.2 实施跨部门跨区域的监管模式 |
5.3 以“一站式”为目标优化服务 |
5.3.1 打破信息孤岛让数据共享互通 |
5.3.2 提供与消费能力相匹配的服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录 B 社会调查及相关文件 |
B.1 调查问卷及访谈提纲 |
B.2 各级政府的相关文件 |
B.3 浏阳市各政府部门事中事后监督制度清单 |
致谢 |
(6)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范围限定 |
二、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三、研究述评 |
四、研究方法与框架 |
五、本论文可能的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精准扶贫面临的困境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间关系尚未理顺 |
二、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不足 |
三、未有效发挥企业参与扶贫的作用 |
第二节 精准扶贫范围面临困境 |
一、扶贫行政机关与市场扶贫范围界限不明 |
二、扶贫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贫困户扶贫范围界限模糊 |
第三节 精准扶贫方式面临困境 |
一、扶贫方式未满足合法性需求 |
二、扶贫方式未满足服务性需求 |
三、传统扶贫方式与现代扶贫方式冲突 |
第四节 精准扶贫程序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息公开程序不规范 |
二、扶贫听证程序未合理适用 |
三、扶贫教示程序缺失 |
四、扶贫决策程序不健全 |
第五节 精准扶贫救济面临困境 |
一、扶贫信访制度不规范 |
二、扶贫调解制度不健全 |
三、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不完善 |
四、扶贫行政诉讼制度作用尚未充分发挥 |
第二章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的语义 |
二、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 |
第二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必要性 |
一、规范和控制扶贫公共行政权力的需要 |
二、行政法治原则的必然要求 |
三、提升脱贫质量的内在需要 |
第三节 精准扶贫领域的行政法回应 |
一、行政法为何要回应精准扶贫 |
二、行政法如何对精准扶贫进行回应 |
第四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的基本原则 |
一、公益性原则 |
二、协调性原则 |
三、公众参与原则 |
四、效率原则 |
第五节 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理论依据 |
一、给付行政理论 |
二、反贫困理论 |
三、人权保障理论 |
四、合作治理理论 |
第三章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健全 |
第一节 精准扶贫主体之行政法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主体含义 |
二、精准扶贫行政主体之特点 |
第二节 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主体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主体行政法保障的启示 |
第三节 “合作扶贫理念”下精准扶贫主体制度之完善 |
一、以“合作扶贫理念”健全精准扶贫主体制度 |
二、厘清精准扶贫行政法主体 |
三、理顺扶贫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 |
四、重塑法律规范授权企业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五、健全法律规范授权社会组织参与扶贫主体制度 |
第四章 精准扶贫范围之行政法厘定 |
第一节 精准扶贫范围的行政法保障之界定 |
一、精准扶贫行政法保障范围概念之界定 |
二、厘清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之必要性 |
第二节 明确行政法保障精准扶贫范围的合理性基础 |
一、符合尊重和保障人权的价值取向 |
二、有利于规范扶贫行政主体职责 |
三、有助于公平合理地配置扶贫资源 |
第三节 域外扶贫制度的保障范围 |
一、域外扶贫范围的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范围制度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路径 |
一、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遵循的原则 |
二、明确精准扶贫范围行政法保障之标准 |
第五章 精准扶贫方式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之思考 |
一、传统扶贫方式需转型 |
二、现代扶贫方式之确立 |
第二节 精准扶贫方式行政法保障之必要性 |
一、精准扶贫方式应当符合比例原则 |
二、精准扶贫方式需遵循程序制约机制 |
第三节 域外扶贫方式的行政法制度 |
一、域外扶贫方式的实践 |
二、域外扶贫方式的启示 |
第四节 精准扶贫方式的行政法优化 |
一、运用行政法统合扶贫方式之思路 |
二、构建激励型扶贫方式 |
三、完善既有扶贫方式 |
第六章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 |
第一节 明确精准扶贫行政程序之作用 |
一、监督扶贫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 |
二、确保精准扶贫行政效率 |
第二节 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程序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反贫困程序实践的启示 |
第三节 精准扶贫程序之行政法完善路径 |
一、健全扶贫信息公开程序 |
二、合理适用扶贫听证程序 |
三、优化扶贫教示程序 |
四、规范扶贫民主科学决策程序 |
第七章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优化 |
第一节 精准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再思考 |
一、精准扶贫救济制度的认识误区 |
二、正确认识和积极运用精准扶贫救济制度 |
第二节 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 |
一、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实践 |
二、域外扶贫救济的行政法保障启示 |
第三节 扶贫救济之行政法建构思路 |
一、规范扶贫信访救济制度 |
二、健全扶贫调解救济制度 |
三、完善扶贫行政复议救济制度 |
四、改善扶贫行政诉讼救济制度 |
第八章 精准扶贫的立法建议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总体思路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扶贫法》(建议稿)立法建议说明 |
三、扶贫立法的配套制度设计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7)转型期基层治理秩序及其型研究 ——基于湘西W镇的实证调查(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第二节 研究主题与研究意义 |
第三节 文献梳理与述评 |
一、治理研究层次不断下沉、研究单位不断缩小 |
二、现代科层体制下的基层政权角色及行政特征 |
三、社会治理领域之中的基层权力运作模式 |
四、已有基层治理研究不足 |
第四节 主要概念 |
一、基本概念 |
二、核心概念 |
第五节 研究设计 |
一、研究单位的确定与研究方法的选取 |
二、案例描述 |
三、表述框架及行文思路 |
第二章 基层治理秩序: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第一节 基层治理秩序的理论基础 |
一、“社会中的国家”:国家权力及其限度的考察 |
二、乡域政治:局部治理秩序的生成与建构 |
第二节 “组织场域—制度逻辑—内生性秩序”分析框架的构建 |
一、新制度主义视角下组织运行的“名实分离”现象 |
二、组织场域的去制度化过程与行动者惯习系统 |
三、“组织场域—制度逻辑—内生性秩序”分析框架 |
第三章 行政规章:基层治理场域的外源性制度逻辑 |
第一节 位置锁定:科层体制下的客观关系结构 |
一、多级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乡镇基层政权 |
二、行政包干模式下乡镇行政职能划分 |
第二节 资源结构:乡镇治理主体的资源禀赋 |
一、税费改革后日益困窘的基层财政 |
二、乡镇“空巢化”与悬浮型治理 |
第三节 制度规章:整体性压力型行政体制模式 |
一、行政考核激励机制下日益艰难的基层行政 |
二、精准扶贫中精细且严苛的考核体系 |
第四章 治理惯习:基层治理场域的生成性制度逻辑 |
第一节 既往经验:治理主体的历时性实践产物 |
一、实质性传统的现实性价值与意义 |
二、“老赖式”上访及其应对之道 |
三、“花钱买平安”的现实与无奈 |
四、特殊主义的基层行政模式 |
第二节 价值偏好:治理主体的评估标准 |
一、局部负责制与“不出事”逻辑 |
二、基层行政中的认知与价值偏差 |
第三节 乡规民约:治理主体的地方性知识 |
一、传统“荣辱观”与“熟人逻辑”的互动效用 |
二、传统风俗在基层行政中的现实权威性 |
第五章 基层治理场域内多重制度逻辑间的张力与抵牾 |
第一节 基层治理惯习对行政规章的补充 |
一、“集体非理性”与民主评议的失效 |
二、治理惯习指导下对评议结果的“微调” |
第二节 基层治理惯习对行政规章的挤压 |
一、明令禁止下的“选择性公开” |
二、政策脱节下的基层行政实践 |
第三节 基层治理惯习对行政规章的替代 |
一、基层政府:意外事故的“自愿”买单者 |
二、“名实分离”的基层治理过程 |
第六章 基层治理场域内权变性的制度实践模式 |
第一节 基层治理目标的碰撞与整合 |
一、文山会海中基层治理的中心工作 |
二、治理目标自下而上的反控制逻辑 |
第二节 基层治理规则的筛选与杂糅 |
一、基层行政中治理规则的“再决策”过程 |
二、复合规则体系支撑下的基层治理过程 |
第三节 基层治理策略的衍生与固化 |
一、策略主义的基层治理实践 |
二、基层治理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 |
第七章 结论与讨论:基层治理场域、制度逻辑与治理秩序 |
第一节 基层治理秩序的型塑及其现代化转型 |
一、治理秩序基层化:内生性治理秩序的构建逻辑 |
二、治理的基层化与治理现代化转型路径 |
第二节 多重制度逻辑、制度变迁与内生性秩序 |
一、组织场域的多重制度逻辑与去制度化过程 |
二、权变性制度实践与内生性秩序的衍生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附录 |
(8)绩效评估与政府责任机制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来源、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来源 |
1.1.2 选题背景 |
1.1.3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的基本框架 |
1.3.1 研究思路与技术线路 |
1.3.2 研究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点 |
第2章 政府绩效评估与政府责任机制创新的理论基础 |
2.1 政府绩效评估的本质及其功能 |
2.1.1 政府绩效评估的本质 |
2.1.2 政府绩效评估的缘起与发展 |
2.1.3 政府绩效评估的功能分析 |
2.2 政府责任机制的内涵与性质 |
2.2.1 政府责任的内涵 |
2.2.2 政府责任机制的本质 |
2.2.3 政府责任机制的发展 |
2.3 政府绩效评估与政府责任机制创新的基础理论 |
2.3.1 新公共管理理论与政府责任机制创新 |
2.3.2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与政府责任机制创新 |
2.3.3 责任政府理论与政府责任机制创新 |
2.3.4 绩效管理理论与政府责任机制创新 |
第3章 政府绩效评估与政府责任机制创新的关系研究 |
3.1 政府绩效评估是一种新型政府责任机制 |
3.1.1 绩效评估与责任机制的内在一致性 |
3.1.2 顾客至上与重塑政民关系 |
3.1.3 结果导向与政府责任评价 |
3.1.4 分权管理与政府权力制衡 |
3.1.5 绩效评估与绩效责任追究 |
3.2 政府绩效评估与外部责任机制的构建 |
3.2.1 政府外部责任机制类型 |
3.2.2 公众参与与外部责任机制构建 |
3.2.3 绩效报告与外部责任机制构建 |
3.3 政府绩效评估与内部责任机制的构建 |
3.3.1 政府内部责任机制剖析 |
3.3.2 结果导向与责任关系 |
3.3.3 绩效协议与政府上下层责任关系 |
3.3.4 绩效沟通与政府部门间的责任关系 |
3.4 政府绩效评估推进政府责任机制创新的实现机制 |
3.4.1 内部机制:绩效结果导向下的内部分权 |
3.4.2 激励机制:绩效评估结果运用的奖优罚劣 |
3.4.3 问责机制:绩效评估的公众本位及实现 |
3.4.4 传导机制:绩效评估的战略导入与管理 |
第4章 当前中国政府责任机制建设的成就、问题及成因 |
4.1 当前中国政府责任机制建设的成就 |
4.1.1 官员问责方兴未艾 |
4.1.2 绩效问责逐步兴起 |
4.1.3 政府责任法治化建设有序推进 |
4.1.4 公共管理的社会监督进一步增强 |
4.2 政府责任机制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
4.2.1 结果导向理念的缺失 |
4.2.2 行政问责机制的虚化 |
4.2.3 政府绩效责任的忽视 |
4.2.4 政府政治责任与管理责任的冲突 |
4.3 政府责任机制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 |
4.3.1 政府部门绩效评估体系不健全 |
4.3.2 公务员考核制度形式笼统而缺乏实效 |
4.3.3 政府绩效评估结果运用弱化流于形式 |
4.3.4 政府管理改革措施碎片化且缺乏整合 |
第5章 国外以绩效评估推进政府责任机制创新的经验及启示 |
5.1 国外政府绩效评估强化公共责任的基本做法 |
5.1.1 美国政府绩效评估强化公共责任的做法 |
5.1.2 英国政府以绩效评估推进政府责任机制建设的实践 |
5.1.3 韩国通过绩效评估促进政府责任的情况 |
5.1.4 日本基于政策绩效评价的责任控制 |
5.2 国外政府绩效评估强化公共责任的经验 |
5.2.1 顾客导向:倡导公共服务治理绩效的公众监督 |
5.2.2 法制保障:强调政府责任机制的法律基础 |
5.2.3 绩效协议:注重公共绩效结果与责任的改进 |
5.2.4 体制环境:与各国的政治与行政体制相契合 |
5.3 国外政府绩效评估强化公共责任对中国的启示 |
5.3.1 立足基本国情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实际 |
5.3.2 完善政府绩效评估与行政问责体系 |
5.3.3 夯实政府绩效管理问责的文化基础 |
5.3.4 积极探索政府绩效管理相关立法配套保障 |
第6章 以政府绩效评估推进我国政府责任机制建设的实证分析 |
6.1 湖南省“为民办实事”绩效考核体系与政府责任机制完善 |
6.1.1 湖南省“为民办实事”绩效考核体系的基本做法 |
6.1.2 湖南省“为民办实事”绩效考核与政府责任体系的健全 |
6.1.3 结论与分析 |
6.2 青岛市目标责任考核与政府责任机制建设 |
6.2.1 青岛市目标责任考核的实践探索 |
6.2.2 青岛市目标责任考核与政府问责机制的健全 |
6.2.3 结论与分析 |
6.3 岳阳县党政管理绩效评估与官员问责机制分析 |
6.3.1 岳阳县党政管理绩效评估的具体实践 |
6.3.2 岳阳县党政管理绩效评估与官员问责机制完善的基本思路 |
6.3.3 岳阳县党政管理绩效评估的几点启示 |
第7章 以政府绩效评估推进政府责任机制创新的具体对策 |
7.1 树立政府责任机制创新的理念 |
7.1.1 突破政治、管理和伦理责任理念的局限 |
7.1.2 倡导政府绩效责任新理念 |
7.1.3 健全结果导向问责新理念 |
7.2 建立健全政府绩效评估体系 |
7.2.1 吸纳多元化的绩效评估主体,拓展问责主体范围 |
7.2.2 确立科学的绩效评估指标,明确政府责任体系 |
7.2.3 完善绩效评估方法,创新政府责任实现方式 |
7.2.4 合理运用绩效评估结果,形成政府责任机制循环 |
7.3 整合政府绩效评估与行政问责制度 |
7.3.1 协调绩效评估与行政问责的权力 |
7.3.2 整合绩效评估与行政问责的内容 |
7.3.3 衔接绩效评估与行政问责的法规 |
7.4 营造和建设行政吸纳评估的基本环境 |
7.4.1 倡导政务信息公开,推进绩效信息共享机制建设 |
7.4.2 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推进绩效责任保障机制建设 |
7.4.3 深化民主政治建设,推进绩效责任运作机制建设 |
7.4.4 积极培育公民精神,推进绩效公民评议机制建设 |
第8章 结论及研究展望 |
8.1 研究结论 |
8.2 研究存在的不足及进一步深入研究的方向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与获奖情况 |
附录 B:“政府绩效评估推进行政责任机制建设研究”课题 |
(9)行政监督实效的评估及其改进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来源 |
1.1.2 选题背景 |
1.1.3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的发展趋势 |
1.3 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的基本思路 |
1.3.2 研究的方法 |
1.4 本文的研究内容和创新之处 |
1.4.1 研究内容 |
1.4.2 文章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理论基础与现实依据 |
2.1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概念界定 |
2.1.1 行政监督 |
2.1.2 行政监督实效 |
2.1.3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 |
2.2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理论基础 |
2.2.1 科学发展观理论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3 绩效管理理论 |
2.2.4 法治政府理论 |
2.2.5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3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现实依据 |
2.3.1 加强和完善行政监督体系建设的需要 |
2.3.2 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需要 |
2.3.3 提高行政效能和促进廉政建设的需要 |
2.3.4 落实依法行政和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 |
第3章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现状分析 |
3.1 当代行政监督实施的主要举措 |
3.1.1 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前的主要措施 |
3.1.2 改革开放后的主要措施 |
3.2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取得的成效 |
3.2.1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理念得到认同 |
3.2.2 公民参与监督实效评估的意识逐步增强 |
3.2.3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实践活动相继开展 |
3.2.4 行政监督实效逐步得到提升 |
3.3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存在的问题 |
3.3.1 评估活动缺乏战略导向 |
3.3.2 评估指标体系不够科学 |
3.3.3 评估过程不够公开透明 |
3.3.4 评估结果缺乏实质意义 |
3.4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存在问题的原因 |
3.4.1 “公众本位”理念有所欠缺 |
3.4.2 实效评估尚属新生事物 |
3.4.3 评估活动缺乏法制保障 |
3.4.4 评估体系尚未真正建立 |
第4章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体系的构建 |
4.1 构建行政监督实效评估体系的基本要求 |
4.1.1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体系应具有全面性 |
4.1.2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体系应具有科学性 |
4.1.3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体系应具有系统性 |
4.1.4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体系应具有可测性 |
4.1.5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体系应具有动态性 |
4.2 构建依法行政监督实效评估体系的维度设定 |
4.2.1 经济——效率——效益维度 |
4.2.2 政治——经济——社会维度 |
4.2.3 综合指标——分类指标——单项指标维度 |
4.2.4 监督主体——监督客体——监督环境维度 |
4.2.5 平衡计分卡维度 |
4.3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主体构成 |
4.4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指标体系构建 |
4.4.1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维度设计 |
4.4.2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指标选样 |
4.4.3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指标的实证筛选 |
4.4.4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指标的有效性统计检验 |
4.4.5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权重确定 |
4.5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主要方法 |
4.5.1 模糊综合评价法 |
4.5.2 满意度测评法 |
4.6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程序构建 |
4.6.1 评估假设 |
4.6.2 体系设计 |
4.6.3 实施评估 |
4.6.4 结果反馈 |
4.7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制度设计 |
4.7.1 构建行政监督实效评估信息制度 |
4.7.2 建立行政监督实效评估主体参与制度 |
4.7.3 建立行政监督实效评估激励制度 |
4.7.4 建立行政监督实效评估流程制度 |
4.7.5 建立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结果反馈制度 |
第5章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体系的实践 ——以湖南省14个市(州)为例 |
5.1 湖南省14 个市(州)行政监督机关概况 |
5.1.1 湖南省14 个市(州)行政监督机关主要构成 |
5.1.2 湖南省14 个市(州)行政监督机关职能职责分析 |
5.2 湖南省14 个市(州)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过程 |
5.2.1 湖南省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主要目标 |
5.2.2 湖南省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主体构成 |
5.2.3 湖南省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指标体系 |
5.2.4 湖南省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具体过程 |
5.2.5 基于模糊综合评价的湖南省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结果 |
5.2.6 基于满意度测评的湖南省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结果 |
5.3 湖南省行政监督实效评估体系存在的问题及优化途径 |
5.3.1 湖南省行政监督实效评估中面临的问题 |
5.3.2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体系优化的途径 |
第6章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改进的对策建议 |
6.1 推进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理念创新 |
6.1.1 树立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 |
6.1.2 形成多元主体合作的理念 |
6.1.3 营造良好的监督氛围 |
6.1.4 提高监督主体素质 |
6.2 构筑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法制体系 |
6.2.1 加强行政监督立法 |
6.2.2 完善司法监督 |
6.2.3 规范舆论监督 |
6.3 实现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机制创新 |
6.3.1 建立基于合作博弈模型的行政监督实效评估运行机制 |
6.3.2 健全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公民参与机制 |
6.3.3 强化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回应机制 |
6.4 推进行政监督实效评估的技术革新 |
6.4.1 加强电子政务建设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
6.4.2 构建电子行政监督平台以推进行政监督现代化 |
6.4.3 开发基于行政审批网站的行政监督仿真系统 |
总结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 |
附录A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指标体系权重调查问卷 |
附录B 行政监督实效评估调查问卷 |
致谢 |
(10)制度建设与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研究的意义 |
1. 区域发展与政府治理:经验及观点 |
2. 政府治理与政府决策 |
3. 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研究的意义 |
二、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研究现状及存在问题 |
1. 有关中国政府决策的研究 |
2. 有关中国政府决策机制的研究 |
3. 有关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研究 |
4. 目前的问题 |
三、样本选择:为什么主要是江苏 |
1. 江苏:率先发展的基本情况 |
2. 研究江苏经验的意义和方法 |
四、研究的思路、方法和本文的结构 |
1. 研究思路和技术路线 |
2. 研究方法 |
3. 本文的结构 |
第二章 核心概念与理论基础 |
一、核心概念界定 |
1. 政府决策机制的概念 |
2. 政府决策机制与决策体制、决策制度的区别 |
3. 政府决策模式:概念及理论 |
二、研究的理论基础 |
1. 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 |
2. 公共选择理论 |
3. 制度变迁的国家理论 |
4. 治理理论 |
5. 社会资本理论 |
第三章 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现状与问题——基于江苏实践的考察 |
一、地方政府决策主体及其权力配置 |
1. 中国共产党的地方委员会:处于核心地位的决策主体 |
2.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作用不断增强的决策主体 |
3. 地方人民政府:直接决策者 |
4. 政协的地方委员会:直接的参与和影响作用 |
5. 民主党派组织:参政议政、影响决策 |
6. 人民团体和各种社团:对决策的间接影响 |
7. 公众:以独特的方式参与和影响决策 |
二、地方政府决策的制定程序和方式 |
1. 决策问题的提出 |
2. 调查研究和信息收集 |
3. 意见综合、方案拟订和评估 |
4. 集体决策和个人决策 |
三、地方政府的决策实施 |
1. 决策实施机构 |
2. 决策实施中的分工负责制 |
3. 决策实施中的信息反馈 |
四、地方政府决策的监控机制 |
1. 决策监控的功能 |
2. 监控主体及其作用的内容和方式 |
3. 决策监控的范围 |
五、江苏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特征与问题 |
1. 江苏地方政府决策机制的基本特征 |
2. 江苏地方政府决策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
第四章 制度建设: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的基础 |
一、制度建设何以重要? |
1. 制度的构成 |
2. 制度的地位 |
3. 制度的功能 |
二、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的目标取向 |
1. 政府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的目标 |
2. 科学民主的政府决策机制的本质内涵 |
三、促进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的制度设计 |
1. 作为政府决策民主化内在要求的公众参与制度 |
2. 作为政府决策科学化基本条件的专家咨询和专家论证制度 |
3. 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对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补充和完善 |
4. 作为政府决策民主化保障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
第五章 中国地方政府决策制度的现实供给 |
一、地方政府决策制度需求 |
1. 政府决策质量提高的诉求 |
2. 转型期社会决策机制变迁的呼唤 |
二、地方政府决策制度供给的法律渊源 |
1. 宪法和法律 |
2. 行政法规和决定、命令 |
3. 部门规章 |
4.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
5. 其他规范性文件 |
三、地方政府决策制度供给的内容与绩效 |
1. 重大决策程序制度 |
2. 社情民意反映制度 |
3. 听证制度 |
4. 信息公开制度 |
5. 专家咨询论证制度 |
6. 决策责任制度 |
第六章 中国地方政府决策制度发展 |
一、政府决策制度发展的价值维度 |
1. 正义 |
2. 效率 |
二、中国地方政府决策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
1. 制定全国性的政府重大决策程序制度 |
2. 引入协商民主决策制度 |
3. 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
4. 完善信息公开制度 |
5. 完善专家咨询和论证制度 |
6. 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
三、中国地方政府决策制度发展的路径 |
1. 塑造制度精神:政府决策制度发展的文化基础 |
2. 培育公民社会:政府决策制度发展的组织基础 |
3. 提高公民能力:政府决策制度发展的实践基础 |
结论 |
附录 中国地方政府决策的主要制度文本 |
Ⅰ、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
1.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 |
2. 《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 |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
Ⅱ、地方政府决策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
1. 《天津市人民政府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规则》 |
2. 《苏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
3. 《杭州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事项实施开放式决策程序规定》 |
4. 《四川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专家咨询论证实施办法(试行)》 |
5. 《鞍山市政府重大决策事项合法性论证程序规定》 |
6. 《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决策法律审查规定》 |
7. 《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研究成果和完成的课题 |
后记 |
四、湖南省水利厅政务信息系统建设评议(论文参考文献)
- [1]河湖长制的法治化研究[D]. 张小丽. 湖南师范大学, 2021
- [2]湖南省山洪灾害防御体系及其优化研究[D]. 李兰. 湖南师范大学, 2021
- [3]漳河非法采砂治理研究[D]. 潘科. 华北水利水电大学, 2020(01)
- [4]湖南省生态环境协同保护机制研究[D]. 丁莎.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5]整体政府视角下浏阳市“放管服”改革研究[D]. 吴家倩. 湖南大学, 2019(07)
- [6]精准扶贫的行政法保障研究[D]. 唐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7]转型期基层治理秩序及其型研究 ——基于湘西W镇的实证调查[D]. 徐娜. 华中师范大学, 2018(05)
- [8]绩效评估与政府责任机制创新研究[D]. 陈巍. 湘潭大学, 2013(03)
- [9]行政监督实效的评估及其改进对策研究[D]. 王凯伟. 湘潭大学, 2011(03)
- [10]制度建设与中国地方政府决策机制优化[D]. 钱玉英. 苏州大学, 20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