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首次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基本结束(论文文献综述)
丁江涛[1](2021)在《我国建造师资格认证体系发展策略研究》文中指出近年来,我国建设行业持续高速增长,并带动了相关产业的发展。政府部门颁布了一系列措施,完善建设行业产业结构,提高行业竞争力。我国国内生产总值逐年递增,建设行业总产值也稳中有升。注册建造师是建设行业重要管理人员,执业人员保有量决定了行业发展速度。论文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认证体系作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深入研究西方发达国家相关制度及做法,回顾我国建造师制度发展历程,梳理目前我国建造师制度存在的问题,并编制调查问卷探究问题背后的原因及解决办法。除用于调查个人信息的题目外,问卷主要采用量表题形式。题目分为3个一级指标,16个二级指标。收集的数据导入SPSS统计软件中,分析参与问卷调查人员的基本情况、信度及效度。对问卷调查结果进行总结归纳,结合业内专家的访谈情况和新闻中出现的热点问题,判断出:在建造师资格认证全生命周期中,主要在考试、执业和继续教育三个方面存在问题。主要问题包括:政策未能及时更新,与当前行业情况脱节;政策在制定后没有严格实施或缺少相应监管机制等。这些问题抑制了执业人员数量的增长,阻碍了资格认证体系的发展,不能适应建设行业平稳快速增长的态势。我国建造师资格制度建立至今已经近二十年,仍需不断发展完善。问题只是表象,要解决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其产生的原因。之后再结合西方制度经验,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解决办法。需要注意的是,在借鉴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时,不可盲目照搬,应以我国国情为基础。论文研究旨在提出并解决我国建造师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为建造师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提供决策帮助。
张娟[2](2019)在《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研究(1998-2018)》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过几十年的改革和发展,中国房地产行业深刻影响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鉴于房地产行业的重要性,中国政府自1998年以来出台了多项针对该领域的宏观调控政策,对于完善房地产市场和提高居民住房福利水平有着重要意义。理解历年来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过程,挖掘其变迁背后之机理,总结其未来发展之趋势,既是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现实需要,也是丰富房地产宏观调控研究的理论需要。本文首先基于政策文本分析视角,运用共词分析和聚类分析的政策文献计量方法,将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划分为三个阶段,展示了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聚焦点变迁的阶段特征和规律,并联系具体政策内容分析不同阶段政策主题词变化的原因,总结出1998-2018年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演进路径主要围绕住房制度改革、房地产市场化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三方面进行。其次,本文着眼于长时间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过程,引入间断-均衡理论对其进行阐释,分析表明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经历了两个均衡期和一个间断期,体现出政策变迁的间断均衡特征。为了进一步解释我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内在机理,本文结合了修正后的间断-均衡理论模型,综合考察近二十年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过程,研究发现,政策形象变化是房地产调控变迁的前提,而焦点事件爆发、官方决策系统注意力转移和宏观层面价值取向的变化是政策变迁的三个基础变量。最后本文从做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顶层设计、明确官方决策系统的注意力指向、保证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执行方面提出了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对策建议。
申海平[3](2016)在《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文中指出作为一种立法权的行政收费设定权,是特定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收费规范的权力。作为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客体,行政收费是指行政机关和完成行政任务的组织,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或者有限公共资源产品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非营利性质费用的行为。作为一项金钱给付义务,它具有直接的对待给付性和强制性,可以分为行政管理类、公共服务类和资源补偿类三大类。行政收费的正当性基于公平原则,它具有维护社会公平等正功能,但也有增加社会成本等反功能。我国当前没有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统一配置,但行政法规和大量中央规范性文件对其已进行了分配。通过对318项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分析发现,当前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并不多,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设定了大量行政收费;地方设定的行政收费数量有限;有权设定行政收费的主体数量少于有权立法的主体数量;涉企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法律位阶明显普遍较高,资源补偿类的设定均有着规章以上的依据,而公共服务类的设定依据法律层级较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在理论上应当实行法律保留原则,但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相应要求。目前,普遍授权行政机关设定行政收费的时机并不成熟,行政收费设定主体应当限定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收费设定应当遵循包括法定原则在内的一般原则,也应当遵循直接的对待给付原则、经济效益原则、国际惯例和国际对等原则等特殊原则。在具体设定中,首先应当满足给付特定这一一般标准,但如果收费将阻碍给付的实现或者构成歧视,或者在给付成本显着轻微等情形下,则不宜设定。为提升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法治化程度,实现对公民、法人财产权的常态化保护,有必要以法律对行政收费设定权进行配置。当前制定行政收费法的时机并不成熟,在《预算法》或者《价格法》等法律中以增加条款方式对行政收费设定权予以配置是一种可能的选择。但要终结乱收费,更重要的是我国整体法治水平的提升和法律得到普遍遵从的社会环境的形成。
质检总局[4](2015)在《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15年第78号为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本次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027件。清理结果:截至2014年12月底,质检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849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3件。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有效规范性文件145件。
杨波[5](2013)在《我国建筑业执业资格胜任能力评价研究》文中提出论文以我国建筑业执业资格为对象,在对执业资格进行梳理及对胜任能力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从胜任能力的角度,综合利用文献综述、对比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Petri网综合评价法、粗糙集综合评价法和粗糙集可拓综合评价法等多种评价法对我国建筑业执业资格体系进行综合评价,发掘建筑业执业资格的作用和不足,对建筑业执业资格的胜任能力进行科学评价和定位。主要内容有:1.对我国建筑业执业资格制度进行了梳理和研究结合执业资格制度的基本概念,进一步对我国建筑业执业资格进行了研究:从社会、市场及行业需求切入,探讨了建立建筑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必要性;梳理了我国建筑业执业资格的运行机制,对我国建筑业执业资格的管理机制、资格取得制度、注册制度、执业管理制度进行了分析;对比分析了我国建筑业执业资格管理现状与国外建筑业执业资格。2.应用胜任能力理论构建了建筑业执业资格胜任能力综合评价框架论文根据管理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领域相关理论从专业人员、专业能力的定义入手,对胜任能力的涵义与特点、胜任能力框架、胜任能力模型、胜任能力要素进行了阐述;对我国建筑业执业资格胜任能力及建筑业执业人员的专业定位进行了定义,并根据建筑行业的本质和特点对建筑行业执业人员的胜任能力的要求进行分析;提出建筑业资格胜任能力模型建立的基本目标、假设及方法;从执业资格制度政策的制定与发展、从资格考试制度的有效性、资格考试考生群体分析、资格考试效果、注册及执业管理、可持续发展等方面进行研究,构建了建筑业执业资格胜任能力综合评价框架;研究并实现了群体和效果分析的计算机计算。3.对胜任能力综合评价方法进行了探讨提出将对比分析法、层次分析法、AHP-成功度模糊综合评价法、Petri网综合评价法、粗糙集综合评价法和粗糙集可拓综合评价法等评价方法运用于建筑业执业资格胜任能力综合评价。4.以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取得为例进行了胜任能力评价以全国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为例,在利用计算机软件统计计算的基础上,运用AHP-成功度模糊综合评价法,运用基于资格取得的胜任能力评价体系,对注册建筑师考试进行了评价,考试效果基本符合一级建筑师考试胜任能力的要求。5.以土木工程建造与管理行业最具代表性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为例进行胜任能力综合评价,实证了胜任能力评价框架及评价方法的科学性和实用性运用粗糙集可拓综合评价法、AHP-成功度模糊综合评价法、粗糙集综合评价法对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情况、考试制度、应考群体及考试效果进行了评价;运用Petri网综合评价法对建造师执业资格取得过程进行分析;与注册建筑师考试及原项目经理胜任能力进行了对比评价;构建了建造师胜任能力因素的综合评价模型;根据评价结果提出提升我国注册建造师胜任能力的对策,有利于提高以注册建造师代表的土木工程建造与管理执业人员水平和能力,促进行业发展。
邹荣[6](2013)在《国家考试的法律调控制度》文中认为考试是人类特有的实践活动,是随着社会发展中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以及选拨领导者、管理人员以及各种专业技能人才而产生。现代社会中考试的运用极为广泛,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考试制度的规范与否,对于一个国家发展,社会的有序运行极为重要,本文即立足于这一视角进行的研究。全文除引论外,共分五章。在“引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缘由、研究意义、研究成果综述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尤其是就本文的研究缘由重点作了说明,并指出了当前我国在考试的设置以及组织实施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从法治原则的视角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中来看,无论是考试的设置还是组织实施过程中都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在“第一章国家考试设置的法律控制”部分:首先,介绍了考试及其分类;其次,介绍了我国现行国家考试的形态及法律属性,指出当前国家考试的形态主要由国家教育考试、国家资格考试、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国家水平考试,并分别从行政计划、行政确认等角度对这四种国家考试的形态进行了法律分析;第三,重点论述了设置国家考试实质上是一种国家立法活动以及就当前国家考试设置的合法性进行了分析;最后,从国家考试设置中的法律保留、国家考试的分级设置以及国家考试设置的程序等方面提出了针对国家考试设置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方案。在“第二章国家考试组织实施的法治化”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家考试组织实施的主体;其次,就国家考试在组织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部分国家考试的具体实施机构不明确以及部分国家资格考试的实施机构不适格等方面;再次,本部分还研究了国家考试组织实施主体所具有的职权以及组织实施国家考试应具备的基本程序;最后,就台湾地区国家考试组织实施模式、美国模式以及英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国家考试模式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在“第三章国家考试参与人的权利义务”部分:首先分析了当前国家考试活动中涉及到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了国家考试机关、应考人员以及其他参与人员;其次,分别分析了国家考试准备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国家考试进行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考试结果评定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在“第四章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保障”部分:首先,从考试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考试违法行为的类型两个方面论述了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行为;其次,从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形式、不同主体危害国家考试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第三,从完善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完善行政责任追究程序方面论述了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最后,就现行国家考试领域中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规范及适法性分析。在“第五章国家考试法律规制的路径”部分:首先,指出了国家考试法治化的根本途径就是制定国家考试法,并明确指出该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考试的设置与实施,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的公平与科学,维护公共利益以及促进法制统一;其次,从基本概念与原则、基本程序、授权条款、救济程序等方面就国家考试法的基本内容进行论述;最后,论述了国家考试法在国家考试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指出国家考试法是国家考试的基本法。
王丽芳,李兵[7](2010)在《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问题解答(一)》文中提出关于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如何进行注册的问题,《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管理办法》(国质检人[2004]499号)中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并且也有不少涉及此类问题的文章说明,但鉴于我国实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已有近10年的历史,尤其是随着2009年执业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工作的结束,从实际注册中反映出的情况看,很有必要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的问题进行再次梳理和归纳。
续刚[8](2007)在《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和展望》文中研究说明介绍了我国棉检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的情况,对该制度的未来进展进行了展望,对棉检师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不到位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建议。
施京京[9](2005)在《做合格的棉花“评判家”——2006年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全面展开》文中提出
胡凤玲[10](2003)在《关于改进棉花质检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思考》文中研究表明 执业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某些责任较大、社会通用性强、关系公共利益的重要专业岗位实行的一项管理制度。这项制度在发达国家已实行了100多年,在我国实施才近10年时间。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明确提出了要在我国实行学历文凭和职业资格(职业资格包括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两种证书并重的制度。至此,执业资格制度作为国际通行的管理制
二、我国首次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基本结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我国首次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基本结束(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建造师资格认证体系发展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相关理论概述 |
2.1 职业资格与执业资格 |
2.1.1 职业资格 |
2.1.2 执业资格 |
2.1.3 执业人员 |
2.2 资格认证的必要性 |
2.2.1 资格认证概述 |
2.2.2 劳动力市场信息不对称 |
2.2.3 促进人力资源管理 |
2.3 资格认证模式 |
2.3.1 学历认证 |
2.3.2 政府认证 |
2.3.3 第三方认证 |
2.4 建造师认证模式概述 |
2.4.1 国外建造师制度历史沿革 |
2.4.2 我国注册建造师 |
2.4.3 典型建造师认证模式 |
第三章 国外建造师资格认证经验 |
3.1 英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
3.1.1 英国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 |
3.1.2 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学会 |
3.1.3 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会员资格 |
3.1.4 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认证体系 |
3.1.5 英国皇家特许建造师的继续教育 |
3.2 美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
3.2.1 美国执业资格制度 |
3.2.2 美国建造师的学会 |
3.2.3 美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
3.2.4 美国建造师资格认证 |
3.2.5 美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维护 |
3.3 澳大利亚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
3.3.1 澳大利亚职业资格框架 |
3.3.2 澳大利亚建筑学会 |
3.3.3 澳大利亚建造师会员认证 |
3.3.4 澳大利亚建造师继续教育 |
3.4 西方建造师制度总结 |
第四章 我国注册建造师资格认证现状及问题 |
4.1 我国建造师资格认证现状 |
4.1.1 考试制度 |
4.1.2 注册制度 |
4.1.3 执业管理 |
4.1.4 继续教育 |
4.2 建造师执业资格认证体系的意义 |
4.2.1 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 |
4.2.2 保障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
4.2.3 利于建设项目市场规范化 |
4.2.4 促进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国际互认 |
4.3 调查问卷设计及统计 |
4.3.1 问卷设计及发放 |
4.3.2 基本情况分析 |
4.3.3 问卷信度分析 |
4.3.4 问卷效度分析 |
4.4 我国建造师资格认证体系存在的问题 |
4.4.1 考试制度存在安全隐患 |
4.4.2 建造师执业资格存在挂靠现象 |
4.4.3 继续教育制度有待完善 |
4.4.4 专业教育与资格认证缺乏有效衔接 |
4.5 问题原因分析 |
4.5.1 政策制度缺乏完备性 |
4.5.2 政策制度规定内容不统一 |
4.5.3 相关政策制度缺乏时效性 |
4.5.4 政策执行机构配置不足 |
4.6 西方建造师制度带来的启示 |
4.6.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4.6.2 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养 |
4.6.3 保证执业人员质量 |
第五章 对策及建议 |
5.1 考试问题的对策建议 |
5.1.1 完善考试制度 |
5.1.2 加强专业教育与执业资格衔接 |
5.1.3 探索多种认证方式 |
5.2 履职问题的对策建议 |
5.2.1 完善注册制度 |
5.2.2 建立信用评价制度 |
5.2.3 优化执业制度 |
5.3 继续教育问题的对策建议 |
5.3.1 明确政府职责 |
5.3.2 完善继续教育制度 |
5.3.3 建设在线继续教育平台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 资格经验和资格教育定义 |
附录2 建造师执业资格调查问卷 |
致谢 |
(2)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研究(1998-2018)(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简要述评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相关概念 |
2.1.1 房地产宏观调控 |
2.1.2 政策变迁 |
2.2 间断-均衡理论及在中国情景下的修正 |
2.2.1 间断-均衡理论 |
2.2.2 间断-均衡理论在中国情景下的修正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变迁阶段分析 |
3.1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文本的选择与分析方法 |
3.1.1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文本选择 |
3.1.2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文本分析方法 |
3.1.3 信效度检验 |
3.2 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阶段的定量分析 |
3.2.1 住房制度改革起步阶段(1998-2002 年) |
3.2.2 房地产市场化发展阶段(2003-2009 年) |
3.2.3 房地产市场化调整阶段(2010-2018 年) |
3.2.4 变迁阶段的总体分析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阐释与内在机理 |
4.1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间断-均衡理论阐释 |
4.1.1 均衡期: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探索阶段(1998-2002 年) |
4.1.2 均衡期:房地产宏观调控的深化阶段(2003-2009 年) |
4.1.3 间断期:房地产宏观调控得转向阶段(2010-2018 年) |
4.1.4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历程的总体阐释 |
4.2 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内在机理 |
4.2.1 焦点事件爆发 |
4.2.2 官方决策系统注意力转移 |
4.2.3 宏观层面价值取向 |
4.2.4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的内在逻辑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完善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的对策建议 |
5.1 做好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顶层设计 |
5.1.1 重视房地产宏观调控立法 |
5.1.2 完善房地产宏观调控配套政策 |
5.2 明确官方决策系统的注意力指向 |
5.2.1 重视房地产宏观调控的长效性 |
5.2.2 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价值的公共性回归 |
5.2.3 加强房地产预期管理 |
5.3 保证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执行 |
5.3.1 合理配置房地产宏观调控手段 |
5.3.2 提高地方政府执行积极性 |
5.3.3 搭建房地产信息公开平台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3)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的思路和框架 |
四、研究的方法 |
第一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行政收费界说 |
一、行政收费的内涵 |
二、行政收费的特征 |
三、行政收费的外延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界说 |
一、行政收费的设定 |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性质及其特征 |
三、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客体:行政收费项目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正当性及其功能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正当性 |
二、行政收费的功能 |
第二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现状 |
一、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发展演变 |
二、当前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特点 |
三、当前我国行政收费设定的主体与权限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现状统计 |
一、行政收费设定现状统计的数据来源 |
二、行政收费设定依据和主体的统计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现状分析 |
一、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现实状况 |
二、行政收费设定主体的现实状况 |
三、不同种类的行政收费设定依据的现实状况 |
第三章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合理配置 |
第一节 法律保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
一、法律保留原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 |
二、我国《宪法》、《立法法》上的“法律保留”与行政收费设定权 |
三、我国行政收费设定权不宜法律保留 |
第二节 我国立法体制与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 |
一、法律具有优先设定权 |
二、设定权主体应当为立法主体 |
三、应当符合不同法律规范创制权的规定 |
四、要兼顾中央和地方利益 |
第三节 行政收费设定权的配置完善 |
一、现有行政收费设定权配置的观点述评 |
二、行政收费设定权的主体配置 |
三、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权限划分 |
第四章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和标准 |
第一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原则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一般原则 |
二、行政收费设定的特殊原则 |
第二节 行政收费设定的标准 |
一、行政收费设定的一般标准:给付的特定性 |
二、行政收费设定的例外标准 |
结语 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思考 |
一、为什么需要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 |
二、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的路径选择 |
三、以法律配置行政收费设定权能终结乱收费吗? |
参考文献 |
附件一:全国收费目录 |
附件二:上海市自行立项的收费目录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5)我国建筑业执业资格胜任能力评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论文选题的意义 |
1.1.1 我国建筑业发展概况 |
1.1.2 我国建筑业执业资格制度概况 |
1.1.3 论文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执业资格制度研究 |
1.3 论文的主要内容 |
1.3.1 论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 |
1.3.2 论文研究内容 |
2 我国建筑业执业资格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
2.1 执业(职业)资格制度概述 |
2.1.1 资格的概念 |
2.1.2 资格制度 |
2.1.3 准入制度 |
2.1.4 执业(职业)资格制度的功能 |
2.2 我国建筑业执业资格制度体系 |
2.2.1 我国建筑业实行个人执业资格制度的需求分析 |
2.2.2 我国建设行业执业资格制度的运行机制 |
2.2.3 我国建筑业执业资格制度及管理部门 |
2.2.4 我国建筑业执业资格考试制度 |
2.2.5 我国建筑业执业资格注册制度 |
2.2.6 我国建筑业执业资格执业制度 |
2.3 国外建筑业执业资格制度模式 |
2.3.1 国外建筑业执业资格制度概述 |
2.3.2 国外建筑业执业资格制度的特点和做法 |
2.3.3 美、加、英及英联邦国家建筑师、工程师资格标准及取得程序要求 |
2.3.4 国外执业资格制度管理模式 |
2.4 本章小结 |
3 胜任能力相关理论及评价指标体系 |
3.1 胜任能力的基本理论 |
3.1.1 胜任能力的内涵及特点 |
3.1.2 胜任能力框架理论 |
3.1.3 胜任力模型 |
3.1.4 胜任能力要素构成 |
3.1.5 胜任能力与实践经验 |
3.2 建筑业执业人员胜任能力框架研究 |
3.2.1 专业三维度:专业、专业人员与专业服务 |
3.2.2 本文对建筑业执业资格的界定 |
3.2.3 本文对建筑业执业人员胜任能力的界定 |
3.2.4 建筑业执业人员基本胜任能力 |
3.2.5 建筑业不同类别执业资格执业人员的胜任能力 |
3.3 建筑业执业资格胜任力模型 |
3.3.1 建筑业执业资格胜任力模型的研究目标 |
3.3.2 建筑业执业资格胜任力模型构建假设 |
3.3.3 建筑业执业资格胜任力模型建构方法 |
3.4 基于资格考试的建筑业执业资格胜任能力评价 |
3.4.1 建筑业执业资格考试制度胜任能力评价 |
3.4.2 基于应试人员群体评价的资格考试胜任能力评价 |
3.4.3 基于资格考试考核效果的胜任能力评价 |
3.4.4 考生群体及考核效果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实现 |
3.5 基于执业资格注册及执业管理的建筑业执业资格胜任力评价 |
3.5.1 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群体评价 |
3.5.2 执业资格注册管理评价 |
3.5.3 执业管理评价 |
3.6 基于可持续发展的建筑业执业资格胜任力评价 |
3.6.1 建筑业执业教育可持续发展评价 |
3.6.2 建筑业资格发展评价 |
3.7 建筑业执业资格胜任力评价框架 |
3.8 本章小结 |
4 评价基本方法 |
4.1 对比分析法 |
4.1.1 前后对比法 |
4.1.2 有无对比法 |
4.1.3 参照对比法 |
4.2 层次分析法 |
4.2.1 层次分析法简介 |
4.2.2 层次分析法主要步骤 |
4.3 成功度模糊综合评价法 |
4.3.1 项目成功度评价法 |
4.3.2 模糊综合评判法的数学模型 |
4.3.3 成功度模糊综合评判结果向量的分析 |
4.3.4 项目成功度模糊综合评判的步骤 |
4.4 Petri 网综合评价法 |
4.4.1 Petri 网综合评价法概述 |
4.4.2 Petri 网及其特征 |
4.5 粗糙集综合评价方法 |
4.5.1 粗糙集理论基本理论 |
4.5.2 粗糙集综合评价方法评价流程 |
4.6 粗糙集可拓综合评价方法 |
4.6.1 可拓综合评价理论概述 |
4.6.2 粗糙集可拓综合评价模型的构建 |
4.7 本章小结 |
5 注册建筑师资格取得胜任能力评价 |
5.1 全国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简介 |
5.1.1 制度的建立 |
5.1.2 考试的科目及形式 |
5.1.3 报考条件 |
5.2 某年度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考试评价 |
5.2.1 应考人员整体情况分析 |
5.2.2 通过率分析 |
5.2.3 考生专业情况分析 |
5.2.4 考生学历情况分析 |
5.2.5 考生年龄情况分析 |
5.2.6 考生工作单位情况分析 |
5.2.7 考核效果评价 |
5.3 一级注册建筑师考试评价效果 AHP-成功度模糊综合评判 |
5.3.1 评判指标的选择 |
5.3.2 各科目合格情况成功度综合评价 |
5.3.3 评价误差 |
5.3.4 综合评判值 |
5.3.5 指标权重 |
5.3.6 模糊综合评判 |
5.3.7 评判结论 |
5.4 本章小结 |
6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胜任能力综合评价 |
6.1 基于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胜任能力评价 |
6.1.1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体系建立情况 |
6.1.2 建造师制度实施情况 |
6.1.3 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实施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6.1.4 建造师制度建设及实施胜任能力粗糙集可拓综合评价 |
6.2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胜任能力评价 |
6.2.1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制度有效性的分析研究 |
6.2.2 一级注册建造师考试考生群体评价 |
6.2.3 一级注册建造师考试考核效果评价 |
6.2.4 建造师及建筑师考试对比评价 |
6.3 基于 Petri 网的建造师执业资格过程评价 |
6.3.1 基于 Petri 网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过程建模 |
6.3.2 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过程模型分析 |
6.4 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与原施工项目经理胜任能力比较分析 |
6.4.1 一级注册建造师及原一级项目经理基本情况 |
6.4.2 年龄情况分析 |
6.4.3 建造师与原项目经理年龄情况对比分析 |
6.4.4 学历情况分析 |
6.4.5 注册企业情况分析 |
6.5 注册建造师的胜任力模型及检验 |
6.5.1 注册建造师胜任特征模型 |
6.5.2 注册建造师胜任力综合评价模型 |
6.6 提升建造师胜任能力的对策研究 |
6.6.1 加强专业教育培养建造师胜任能力 |
6.6.2 改进注册建造师准入制度保障建造师基本胜任能力 |
6.6.3 落实注册及执业管理提升建造师胜任能力 |
6.6.4 完善一、二级衔接促进持续提升建造师胜任能力 |
6.6.5 建立以建造师个人执业资格制度为主体的工程责任体系提升建造师胜任能力 |
6.6.6 完善继续教育持续提升建造师胜任能力137 |
6.7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建造师胜任力问卷调查表 |
博士研究生期间研究成果 |
(6)国家考试的法律调控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本文的研究对象 |
二、本文研究的缘由 |
三、本文研究的意义 |
四、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五、本文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家考试设置的法律控制 |
第一节 考试及其分类 |
一、考试 |
二、考试的分类 |
三、国家考试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国家考试的形态及法律属性分析 |
一、国家教育考试 |
二、国家资格考试 |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 |
四、国家水平考试 |
第三节 设置国家考试实质上是一种国家立法活动 |
一、国家考试设置干预公民权利 |
二、国家考试设置影响着行政机关的职权确立、行使方式和程序 |
三、国家考试的设置与实施关系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置 |
四、国家考试秩序的维护中涉及国家惩罚制度范畴 |
第四节 国家考试设定的合法性观察 |
一、部分国家考试的设立缺乏法定依据 |
二、部分国家考试的设置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 |
第五节 对国家考试设置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方案 |
一、国家考试设置中的法律保留 |
二、国家考试的分级设置 |
三、国家考试设置的程序 |
第二章 国家考试组织实施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国家考试组织实施的主体 |
一、我国目前国家考试组织实施主体概述 |
二、我国目前国家考试组织实施主体类型 |
第二节 国家考试设施的合法性观察 |
一、部分国家考试的具体实施机构不明确 |
二、部分国家资格考试的实施机构不适格 |
第三节 国家考试组织实施主体的职权 |
一、国家考试信息的发布权 |
二、对应试人员的资格审查权 |
三、国家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征用权 |
四、对考试参与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人员的监督权 |
五、对危害国家考试行为的制止及惩戒权 |
第四节 组织实施国家考试的基本程序 |
一、发布招考信息 |
二、审查应试人员资格 |
三、征用命题人员、监考人员、评卷人员 |
四、征用考试场所或相关设备 |
五、开考并进行考场秩序监督 |
六、组织阅卷并公布考试结果 |
第五节 世界常见国家(地区)考试组织实施模式比较 |
一、台湾模式:由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 |
二、美国模式:分散放权由社会组织实施 |
三、其他国家模式:考试组织实施基本呈现多头分散 |
第三章 国家考试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
第一节 国家考试实施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主体及其他参与人 |
一、国家考试机关 |
二、应考人员 |
三、考试参与人 |
四、其他考试参与人 |
第二节 国家考试准备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
一、考试机关在考试准备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
二、应考人员(在准备阶段表现为报考人员)在考试准备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
三、考试机关与命题人员在考试准备阶段的权利义务 |
四、考试机关与试卷及其他考试资料的印制、运输、保管机构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
五、考试机关与考场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六、考试机关与监考人员以及其他考场管理、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三节 国家考试进行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
一、考试机关在考试进行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
二、应考人员在考试进行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
第四节 考试结果评定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
一、考试机关与阅卷人之间的关系 |
二、考试机关与应考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
第四章 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保障 |
第一节 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行为 |
一、考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
二、考试违法行为的类型 |
第二节 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 |
一、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的构成 |
二、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形式 |
三、考生违反考试法的法律责任 |
四、考试工作人员、考区违反考试法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追究 |
一、完善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 |
二、完善行政法责任的追究程序 |
第四节 国家考试秩序维护中的强制措施及其适法性分析 |
一、现有国家考试领域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
二、国家考试领域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
第五章 国家考试法律规制的路径 |
第一节 制定国家考试法作为基本法:国家考试法治化的根本途径 |
一、制定国家考试法的必要性、价值和意义 |
二、保障公民通过考试实现各项宪法基本权利 |
三、维护国家考试统一和权威,保障国家考试安全 |
四、提供考试争议依法解决途径,保护考试参与人合法利益 |
五、划清公权力边界,保障和鼓励社会自治考试发展 |
第二节 国家考试法的基本内容 |
一、基本概念和原则:考试法定化 |
二、基本程序 |
三、授权条款 |
四、救济程序 |
第三节 国家考试法在国家考试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一、国家考试法是国家考试的基本法 |
二、国家考试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四、我国首次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基本结束(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建造师资格认证体系发展策略研究[D]. 丁江涛. 北京邮电大学, 2021(01)
- [2]中国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变迁研究(1998-2018)[D]. 张娟. 燕山大学, 2019(06)
- [3]行政收费设定权研究[D]. 申海平. 上海交通大学, 2016(03)
- [4]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J]. 质检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2015(25)
- [5]我国建筑业执业资格胜任能力评价研究[D]. 杨波. 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2013(08)
- [6]国家考试的法律调控制度[D]. 邹荣.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5)
- [7]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注册问题解答(一)[J]. 王丽芳,李兵. 中国纤检, 2010(09)
- [8]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和展望[J]. 续刚. 中国纤检, 2007(02)
- [9]做合格的棉花“评判家”——2006年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全面展开[J]. 施京京. 中国质量技术监督, 2005(12)
- [10]关于改进棉花质检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思考[J]. 胡凤玲. 商业时代, 20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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