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护理过错行为的影响因素和改进措施(论文文献综述)
张小余[1](2021)在《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文中认为生育利益不仅影响个人的生活、家庭的稳定,同时也影响国家的建设、社会的秩序,因此,为防止他人对生育利益的不当干预,应以法律的手段予以保障和救济。从我国已有法律体系来看,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明显弱于公法保护,不仅规范的数量较少,规定的内容也较为概括。而私法领域的生育利益案件涉及领域较广、发生数量较多、案件情节较复杂,对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疏漏,不仅降低了司法审判效率,也无法全面保护生育主体受损的生育利益。由此,从私法层面完善对生育利益的规制十分必要。生育利益的私法完善方向,应立足我国司法实践现状予以明确。通过分析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在参考国际文件和其他国家生育利益私法保护方式以及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观念的基础上,针对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生育利益案件所反映的裁判问题,可更好地明确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选择。加强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既要由法律肯定生育权的民法地位,细化生育权的权利内涵,还应综合司法解释、部门规章等其他规范,对个别类型化生育利益案件的特殊性予以特殊规制,进行及时、专业的调整。从而实现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以法律规范的补足促进实践问题的解决。完善生育利益私法保护规范,不仅有益于丰富生育利益私法保护体系,实现不同规范的协调统一,而且也能为人民法院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更为充分的裁判依据,增强司法裁判效能,更好地保障生育主体的生育利益。
苏炜杰[2](2021)在《人工智能养老服务侵权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说明人工智能在养老服务领域的应用引发了诸多侵害老人权利的现象。智能养老机器法律地位不明确、侵权行为主体复杂、侵害客体多变等原因,使得该领域侵权责任认定陷入了困境,且人工智能居家、机构与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模式下难以单独适用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应在明确人工智能养老服务机器法律客体地位基础上,适用产品责任和医疗损害责任完成人工智能养老服务侵权行为的责任承担。而赋予老人新兴权利、对制造者责任进行适当限制、引入强制责任保险也是规制人工智能养老服务侵权的有效措施。
王明锁[3](2020)在《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债的制度的重认回归与聚合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债(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文中认为民商法典是市场经济社会百科全书式的法律。中国民法典编纂实属民商法典之编纂。民商法典通则为其道,人身权、物产权、知产权、债承权与继承权为其象,与中华传统思想文化之五行学说相对应。债乃民商主体间法律之锁链,属金肺之象,呼吸交替、纳新吐故,相互移转承接者也。债本统一之制,将其任意砍分,实属对债的真情本性之背离,对法治诚信文明之毁损。编纂中国民商法典,当对数千年科学传统债之本真予重认,使其回归聚合并完善张扬。债的基本核心制度为债的产生与履行。对债不履行者,当重其责任,严其后果。担保乃债之附随辅助之制,当与主相从。本文依持理论实践结合、法治德治结合、守正创新结合、科学民主结合,以及天人合一、民商合一、知行合一之理念,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草案建议稿(黄河版)》的"通则编"226条、"人身权编"247条、"物权编"398条、"知识产权编"195条之后,毅力于债,完成"债转承接"漫卷,为667条,加上前面四编,共计1733条。就整个民商法典言,尚剩继承独编。若沿改上编结语,可谓是:通人物智峰嶂过,债岭磅礴征进难。知行百里九十半,长城望雁赏枫花。
陆婷[4](2020)在《医师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在国际保险行业领域,医师责任保险是较为普遍、完善的职业责任保险之一。而目前国内的医师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理论与实践仍处于探索阶段。因此,从法学的角度,丰富该领域的研究,促进医师责任保险发展是一项有意义的研究工作。本文除前言及结语外,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医师责任保险基础理论研究。第一,从概念上定义,医师责任保险属于为专业人员提供的职业责任保险;第二,经过分析本文认为,医师责任保险保险标的性质应为侵权责任;第三,理论与实务界对医疗责任保险种类之间的划分尚未统一,本文提出将医疗责任保险划分为医师责任保险与医疗机构责任保险,二者统称为医疗责任保险,二者在保险合同的内容、主体上存在一些差异;第四,医师责任保险是医疗责任保险的重要补充,推行医师责任保险有利于减轻医方经济压力、适应医疗体制改革、督促医师规范行医等价值与作用;第五,分析我国医师责任保险发展现状,我国医疗责任保险发展困难,医师责任保险存在一些问题。第二部分,医师责任保险存在的法律问题。第一,我国法律制度中未确立保险人抗辩义务,保险合同中通常约定保险人的索赔参与权,而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有其重要意义;第二,医师责任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过窄。医疗损害不同于医疗事故,但目前多数保险人将责任范围限于医疗事故,无法满足医方需求;第三,保险合同条款中,多数保险人未明确精神损害赔偿是否属于赔偿范围,甚至纳入除外责任不予赔付;第四,我国医疗损害责任统一名称后,医疗鉴定仍延续“二元化”制度,而鉴定机构之间适用的鉴定制度存在较大差异。鉴定内容中未划分医师与医疗机构责任,易违背责任分担原则;第五,保险实施模式影响医师责任保险发展。现行自愿性保险模式使医师责任保险发展受困,因此分析强制性保险模式与自愿性保险模式的利弊,为选择实施模式提供依据。第三部分,医师责任保险的完善建议。借鉴域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发展情况,提出以下建议:第一,应确立保险人抗辩义务的相关机制,从法律层面、保险合同条款、及相关机制中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第二,建议将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扩大至医疗损害,使责任保险与我国侵权责任法更契合;第三,建议在赔偿条款中列入精神损害赔偿,且为防止责任保险危机、便于保险人理赔金额的预测,应当设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第四,在鉴定机构中适用统一的医疗鉴定制度,并划分医师与医疗机构责任;第五,在我国实施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保险模式,应当对风险较高的执业医师、多点执业、自由执业医师实行强制性保险,对其他医师实行自愿性保险模式。
何泓幸[5](2020)在《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文中认为自安全保障义务在我国被法律规定以来,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应用都一直处于探讨和不断完善中。在民法典侵权责任编起草时学界对于补充责任的体系化解释也进行了主要探讨。我国法律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制度进行了明文规定,然而法条对于如何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以及不同情形下侵权责任的承担都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出现的裁判案例对于应当承担义务主体的身份认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判断、补充责任的适用等仍然具有模糊性,表现为认定安全保障义务主体身份的不统一、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限度的不平衡以及适用相应补充责任规定的不明确等。通过对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界定和研究其内容范围,分析认定侵权的裁量因素和现有认定标准,从侵权构成要件以及安全保障义务主体和其应承担的义务限度对于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进行分析。对于侵权责任的承担,分析了责任形态和其理论基础,结合现有责任体系提出问题,继而对承担侵权责任的情形进行认定。为了在司法实践中更好地应用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在明确安全保障义务为侵权法中防止风险致害侵权的制度设计下,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提出了对于我国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制度的完善。应当在现有的法律规定上适当扩大适用的主体范围,增加列举如健身场所、游泳馆等有代表性的体育与游乐场所,展览馆、美术馆等文化交流场所和比较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公共浴室等洗浴与美容场所。安全保障义务作为潜在风险致害需承担责任的制度设计应当在立法上拓宽主体范围的规定,这样才能对更多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配和调控。此外,立法上还需要明确规定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规则,确定义务人承担补充责任的顺位性以及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范围。在司法裁判中应该限制对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构成侵权的因果关系认定,避免施加安全保障义务人过重的责任负担。建立第三人介入下的侵权责任体系,在第三人无法确定时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责任认定应当根据其过错决定;在第三人可以确定时如果其侵权行为能够独立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安全保障义务人不承担责任;如果不能独立导致侵权行为发生,当第三人为过失侵权时,适用按份责任;只有当第三人为故意侵权时,安全保障义务人才应该适用补充责任。
游博儒[6](2020)在《论特殊体质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文中研究指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4号指导案例(以下简称“指导案例”),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引入英美法系“蛋壳脑袋理论”,但是依然有很多法院拒绝参照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判决侵害特殊体质者的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理由包括有违公平原则、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的诱因、侵权人不可预见或者考虑疾病等因素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这些裁判差异引发了笔者对侵害特殊体质者损害赔偿责任的思考。本文第一章从国内外相关理论与实践入手,世界各国对于受害人的特殊体质是否会产生中断因果关系的效果存在分歧,对于是否应当考虑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从而限制侵权人的赔偿范围之观点并不一致,认为应当考虑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减免侵权行为人的责任之观点和认为原则上不应当考虑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观点都不乏其支持者。另外,笔者重点统计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指导案例的参照情况,并对法院未参照指导案例的理由进行了汇总。第二章从特殊体质的概念入手,在梳理法规和搜集案例的基础上反思特殊体质严格界定之必要性。第三章从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认定入手,尝试判断特殊体质类型和其在案件中对发生损害所起的不同作用进行责任范围的划分,在区分直接损害或是间接损害的基础上,讨论损失分担和损失评价问题。最后,笔者在对案件进行类型化研究后总结出侵害特殊体质者案件判决的一般规则,应先判断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再判断该异常严重损害属于侵权行为的直接损害抑或间接损害,间接损害包括三种:第一种是由于身体型特殊体质介入而引发身体上的间接损害,应认定侵权行为与间接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第二种是由于精神型特殊体质介入引发间接损害,需考虑损害严重程度、精神压迫之强度等因素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否;第三种类型为受害人因精神疾病而自我伤害甚至自杀,原则上应被认为中断因果关系,由于间接损害之特殊性,需综合损害严重程度、行为人过错之严重性等因素考量和认定因果关系,不排除适当在地考量受害人之特殊体质而减轻侵权人责任。若属于直接损害,原则上不应当考虑受害人之特殊体质减轻侵权行为人之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存在例外情况:其一,即使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受害人之特殊体质依然高度盖然性地无可避免地导致与侵权行为介入时所造成的相同损害结果的发生,此时,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构成了假设的因果关系,原则上应当视情况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其二,可归责于受害人的原因导致特殊体质或者受害人未尽基本的注意义务可以侵权行为人之损害赔偿责任;其三,考虑侵权行为之强度和与侵权人过错之程度例外酌减侵权人责任;其四,就精神型特殊体质的损害赔偿分担问题,可以参考原因力进行比例责任的划分给予侵权人减轻责任的可能。
谭然[7](2020)在《基于最佳临床实践指南的给药错误预防及管理策略的构建与初步应用》文中研究表明目的1.检索护士给药错误预防及管理相关临床实践指南,对纳入指南进行质量评价和内容分析,为提高临床用药安全提供循证依据。2.运用德尔菲专家咨询法评价证据的重要性和可操作性,筛选具有临床适用性的给药错误预防及管理最佳证据,以科学、有效地指导临床实践变革。3.探索给药错误预防及管理策略在临床中的应用,以期提高护士在给药过程中证据应用的依从性,最终确保患者用药安全。方法1.采用美国循证实践学术中心(Academic Center for Evidence-Based Practice,ACE)ACE Star模式作为本研究的理论框架,检索护士给药错误预防及管理临床实践指南,应用临床指南研究与评价系统Ⅱ(Appraisal of Guidelines for Research Evaluation Ⅱ,AGREE Ⅱ)工具评价循证指南,应用澳大利亚乔安娜·布里格斯研究所(Joanna Briggs Institute,JBI)循证卫生保健中心专家共识评价标准评价专家共识指南,总结分析各指南的推荐内容。2.基于临床实践指南获取的最佳证据,拟定护士给药错误预防及管理策略专家咨询表。应用德尔菲专家咨询法,评价证据的重要性和可操作性,从而形成适用于病房的给药错误预防及管理策略。3.遵循临床证据实践应用系统(Practical Application of Clinical Evidence System,PACES),采用类试验研究方法,选取山东省某三级甲等医院一外科病房作为试点病房,于2019年8月-9月进行基线调查,明确护理实践与审查标准之间的差距,分析护理实践的主要障碍因素,于2019年11月-12月在试点病房开展基于循证的给药错误预防及管理策略临床实践,并从护士层面、患者层面和组织系统层面评价证据应用的效果。结果1.共纳入10部临床实践指南,其中循证指南4部,基于专家共识的指南6部;1部循证指南评价为A级,3部为B级;6部专家共识指南评价为“纳入”;共提取44条给药错误预防及管理证据。2.共进行2轮德尔菲专家咨询。2轮专家咨询的有效回收率分别为为100%和90.91%;专家权威程度平均值为0.86和0.87。2轮专家咨询重要性评分均数均>3.50;第1轮可操作性评分均数范围在3.18-5.00之间,第2轮可操作性评分均数均>3.50。2轮重要性变异系数平均值为0.09和0.10,可操作性变异系数平均值为0.21和0.10;第2轮肯德尔和谐系数(0.308,0.328)较第1轮(0.286,0.237)上升,协调系数经检验后均有显着性(P<0.01)。2轮专家咨询后,删除11条不适用的条目,补充1条,修改6条描述不准确的条目,最终形成共34条推荐意见的给药错误预防及管理策略。3.基于临床实践指南的给药错误预防及管理策略临床应用前,试点病房护士对审查标准的依从性较低,8条审查标准执行率均<50%;护理实践的主要障碍因素有护士因素(缺乏药物相关知识、对给药错误认识不统一,缺乏循证相关知识),患者因素(缺乏参与用药安全意识),组织系统因素(缺乏药物知识培训体系)。证据应用后,护士人员组成无变化,患者一般资料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护士对审查标准的依从性均大幅提高,所有审查标准执行率均>50%;医疗机构患者安全文化,护士循证实践知识、态度、行为,护士用药环境感知水平均显着提高(P<0.05);患者参与用药安全行为高于基线调查水平(P<0.05)。此外,科室还进行了一系列组织系统层面的完善和改进。结论1.用药安全是患者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减少和防范给药错误是保障患者安全的关键。本研究基于最佳临床实践指南,汇总分析给药错误预防和管理推荐意见,为提高临床用药安全,减少给药错误提供循证依据。2.德尔菲专家论证对基于证据的给药错误预防和管理方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提高了证据向临床转化的科学性、可靠性和实用性。3.基于循证的质量审查项目可促进证据向临床的有效转化,改善患者层面、护士层面和组织系统层面的临床实践。
刘曼白[8](2020)在《过度医疗之侵权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生命和健康是人类最宝贵的财富。健康所系,性命相托,医疗事业是高尚神圣令人尊敬的。曾经的“白衣天使”是我们给这份职业最尊崇的称呼。然而,我国现如今日发紧张的医患关系与频繁发生的医疗事故给这份美好纯净的职业蒙上一层阴影。当前,紧张尖锐的医患关系和愈演愈烈的医患矛盾是我国现阶段经济社会改革进程中凸显的社会矛盾中的一个缩影。这其中也包括过度医疗行为,也是改善医患关系前进的一个阻碍。如前不久发生的“杨文医生遇害案”触目惊心全网愤怒,我们对杨文医生刻骨铭心的惨案仍不能释怀。但是仍有不少暴戾份子在事实清晰的情况下,言语攻击医生,不分青红皂白地诋毁辱骂。我时刻在想,为什么总有人对医生怀有如此大的敌意,中国的医患关系为什么如此尖锐。恶性伤医事件数不胜数,过度医疗现象屡禁不止,“杨文医生遇害案”足以引发我们思考。近几年,已发生7万起医患纠纷案,其中过度医疗行为更值得我们法律人去深思:一是如何认定过度医疗行为,二是如何在过度医疗损害结果发生后寻找法律救济,三是如何运用法律手段缓解医患关系,平衡双方的利益等,本文以上述问题为选题背景来展开论述。本文以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研究为题,对相关理论全面、系统地分析,文章结构共分为四个章节,每一章节内容具体如下:第一章主要介绍对过度医疗行为的界定,先是从过度医疗行为的概念出发,从不同领域的各个观点总结出共同点,提出自己对过度医疗概念的见解;然后与适度医疗、防御性医疗、保护性医疗作概念辨析;最后,从违约行为说与侵权行为说分析过度医疗行为适用哪一种更合适。第二章主要是对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分析,从民事侵权的角度探讨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归责原则以及抗辩事由。构成要件方面,首先是医方实施了过度医疗行为,包括过度检查、过度治疗、过度护理和过度保健等表现形式;其次是过度医疗造成的损害结果,分别从人身、财产、精神三方面介绍,然后是过度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最后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归责原则方面,介绍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和无过错归责原则,分析了它们的不足,从中认定过度医疗归责原则适用过错推定责任规则原则。第三章分析目前我国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不足,包括过度医疗行为类型不全面、缺乏认定标准、举证责任存在缺陷、鉴定模式不完善以及赔偿机制等问题。第四章主要是全面规定过度医疗侵权的违法行为、健全认定标准、引入举证责任缓和制度、完善鉴定模式和赔偿机制,以期对我国过度医疗的理论发展有所裨益。
亓菁菁[9](2019)在《深圳市某三级医院1585例医疗不良事件回顾性分析及风险防范》文中研究表明目的:通过对深圳市某三级医院1585例医疗不良事件进行回顾性分析,明确导致不良事件发生的相关危险因素及具体原因,进而提出针对性改进策略,并从完善制度,优化系统流程,创新管理模式等方面探讨如何减少不良事件的发生,为保障患者安全提供决策依据。方法:回顾性分析法,对某三级医院2016年10月至2018年10月期间上报的不良事件进行归纳整理,筛选出发生率排名前四位的事件进行回顾性分析,主要包括不良事件类型,严重指数分级,导致错误的危险因素,错误发生环节,发生规律,导致的后果,根因分析及改进措施等;采用spss17.0进行数据录入及统计分析,一般材料采用百分比进行描述分析,采用秩和检验,c2检验,Fisher确切概率法分析导致伤害的相关因素,相关因素与与损伤结局间关系,检验水准a=0.05。结果:(1)2016年10月-2018年10月间,发生率排名前四位的不良事件依次是用药错误事件(medication error,以下简称ME),跌倒坠床事件,压疮护理事件,非计划拔管事件,分别占2016年10月-2018年10月所有不良事件的57.8%(1133例),14.4%(282例),4.9%(97例),3.7%(73例);(2)1133例用药错误事件中,住院患者是发生用药错误的主要群体占比74.6%(845例),从ME分级来看,ME主要发生在第二层级占比79.0%(896例),即错误虽然发生,但未对患者造成伤害;ME主要发生在处方开具及传递环节占比77.1%(874例),其次是给药与监测环节占比13.3%(151例);ME类型以处方方案不合理,处方剂量错误,处方用药途径错误,处方频次错误,开错药品,遗漏用药错误为主,占比依次是23.04%,23.04%,12.97%,7.77%,6.79%,6.88%;在医师处方环节以B级错误为主,护士给药环节以C级D级错误为主,药师发药环节以C级错误为主;医师是导致用药错误的主体占比70.9%(804例),其次是护士占比25.0%(283例);用药错误主要是药师上报占比73.8%(836例),其次是护士占比22.6%(256例),仅有3.6%(41例)的用药错误是由医师上报;用药错误根因分析结果显示医护人员药品知识缺乏,未遵守操作规程/未执行双人核对,注意力分散,风险意识不足是导致用药错误的主要原因;(3)282例跌倒坠床不良事件中,外科系统是跌倒/坠床的高发科室占比63.8%(180例);跌倒坠床主要发生在夜班时段占比64.6%(182例);病房内区域,床边和洗手间是跌倒坠床的频发地点,占比依次是31.2%(88例),22.3%(63例),20.9%(59例);活动位移,进出洗手间如厕,行进途中是跌倒坠床发生的高危情境,占比依次是34.8%(98例),25.5%(72例),25.2%(71例);跌倒坠床伤害结果以0级无伤害及1级轻度伤害为主,占比分别是54.9%(155例),42.9%(121例);跌倒坠床伤害程度与患者身体质量指数(BMI),就诊科室,陪护情况,发生地点具有相关性,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不同年龄,不同时段,不同地点,不同情境状态,有无陪护人员与跌倒坠床发生原因具有相关性,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p<0.05),而患者性别,就诊科室,伤害分级与跌倒坠床发生原因无显着相关性(p>0.05);根因分析结果显示,病人生理及行为因素,物品设施因素,病人依从性缺乏是导致伤害发生的主要因素,占比依次是43.9%(124例),14.2%(40例),12.1%(34例)。(4)97例压疮护理不良事件中,65岁及以上的老年患者是压疮的高发群体,占比48.5%(47例);Braden评估结果提示86.6%的患者存在发生压疮的风险,Braden量表对压疮发生风险识别率较高;内科系统压疮发生率略高于外科系统,肿瘤科室及ICU也是压疮发生的高危科室,占比依次是28.9%(28例),20.6%(20例);压疮患者入院疾病诊断排在前三位的依次是肿瘤类疾病28.9%(28例),呼吸系统类疾病15.5%(15例),神经系统类疾病14.4%(14例);压疮分期以II期37.1%(36例),I期27.8%(27例),不明确分期26.8%(26例)为主;根因分析结果提示导致压疮的相关危险因素主要是难避免压力92.8%(90例),长期卧床80.4%(78例),强迫体位限制翻身80.4%(78例),营养评分高风险77.3%(75例);发生部位集中在骶尾部18.5%(18例),足跟部15.4%(15例),鼻部10.3%(10例),多处压疮的患者占比28.8%(28例)。(5)73例非计划拔管事件中,65岁以上的老年患者,ICU及肿瘤科室患者是非计划拔管的主要发生群体占比分别是52.1%(38例),50.7%(37例);非计划拔管主要发生在夜间时段占比78%(57例);拔出方式以自行拔管为主,占比61.6%(45例);管道类型以引流管为主占比47.9%(35例);主要发生在静坐/卧床/休息/睡眠情境下,占比61.6%(45例);非计划拔管事件以SI=O级为主占比79.5%(58例);是否使用镇静药物与非计划拔管伤害程度之间具有显着相关性(P<0.05),使用镇静药物是导致拔管伤害的危险因素;根因分析结果显示,94.5%的拔管事件与病人生理及行为因素有关,是导致非计划拔管的首要因素,具体表现为病人意识不清醒/病人躁动/病人依从性较差,其次是与医护人员工作状态有关占比76.7%(56例),具体表现为医护人员疏忽/临床经验不足/操作不当。结论:(1)医师处方是用药错误不良事件的源头及根本,临床药师是保障安全合理用药的关键及核心。(2)65岁以上的老年患者,ICU及肿瘤科室,夜班时段是不良事件发生的普遍危险因素,应对以上人群、时段进行重点护理及监控。(3)患者跌倒坠床的损伤程度与患者身体质量指数(BMI),就诊科室,陪护情况,发生地点之间具有显着相关性(P<0.05),提示医护人员应根据跌倒坠床的危险因素采取针对性预防及护理措施。(4)根据事件发生规律,对高发年龄段,高危科室,频发时间及地点,易发情境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及策略是防范风险的重要途径。(5)根因分析结果显示不良事件的发生并非单一因素导致,提示医院管理者应从改善优化工作流程,加强人员技能培训,提升医疗护理质量,强化患者安全宣教等方面采取综合性措施防范医疗风险。(6)建立良好的不良事件报告制度并对已发生的事件进行分析有利于发现工作流程及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对提升医疗服务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王磊[10](2019)在《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文中认为损害赔偿法一般由违约损害赔偿与侵权损害赔偿构成,我国以可预见性为基准对违约损害赔偿明确地采取了限制赔偿主义的立法路径,对侵权损害赔偿却选择了沉默。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制模式到底路在何方,未来在立法上不可避免地要做出回应,而在立法做出回答之前,理论上的深入研究殊值必要。从古代法制到近代法制的历史历程来看,侵权损害赔偿的历史是一部赔偿范围不断拓宽的发展史,直至完全赔偿原则的确定,被侵害权益的救济在侵权损害赔偿中已被推崇至“至上”的地位,此点在各国的理论论说中一直在被强调,我国尤为如此。不可否认的是,在近代社会向现代社会变迁的过程中,被害人救济将会被不断强调,其正当性与必要性均无可置疑。然而,一味以被害人为侵权损害赔偿的绝对中心,过度地忽视加害人的利益,也存在行为自由与权益保障失衡的风险,此点亦要保持警惕。在我国,相比于责任成立法研究的生机勃勃之景,责任后果法的关注却少之又少。由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研究较为薄弱,论及侵权损害赔偿时趋于简化地以完全赔偿原则加以说明,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知识印象基本上笼罩于完全赔偿的“阴影”之下。与此相对的是,在现代社会,完全赔偿原则是否就具有先验性的正当性,此点不可不辨。实际上,完全赔偿原则的弊端颇多,几乎不适于对现代社会的应对,此点从各国侵权损害赔偿的新近发展中可以得到证实,所以我国未来不应再采纳完全赔偿主义这样的立法例。否认完全赔偿主义的立法模式之后,与完全赔偿主义相对的限制赔偿主义应属于妥当的方向,应如何在限制赔偿主义的方向下构建合理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此乃接下来的重要任务。大体而言,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应促进侵权法基本价值目标的达致,即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的平衡,以此,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应与调和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之冲突紧密相连,应以此为向导构建妥当的法律构成。职是之故,本文欲以完全赔偿原则之破除与损害赔偿理论之构建为主线探讨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在先解构与后建构的逻辑框架下以期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供不同的视角。第一章主要阐述完全赔偿主义的确立以及完全赔偿原则的检讨两大主题。完全赔偿主义的确定并未一日之功,在作为现代法律“摇篮”的罗马法中,侵权损害的赔偿是一个逐渐扩张的过程。罗马法早期侵权损害的赔偿主要由《阿奎利亚法》所规定,按照这一法律文本,损害是对物本身的物理性损坏,赔偿范围也仅限于具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害,而且损害的评价还具备惩罚性质,与现代损害赔偿法的理念毫无契合。其后,罗马法后期裁判官法才开始对损害赔偿范围予以拓宽,而且在中世纪后期这一趋势也持续发展,并在18世纪才得以一般化,在此过程中惩罚要素逐渐被剔除,近代损害赔偿法逐渐形成,并最终在各国确定了完全赔偿主义的指导原理。然而,完全赔偿主义自身也存在利益衡量单一、法律适用僵化、无视制裁预防机能等方面的弊端,特别是在现代社会,该等弊端尤为明显,从而孕育了进一步扬弃的因素。第二章主要考察侵权损害赔偿在现代社会中的发展趋向,从而为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建构寻求正确的方向。大陆法系国家中,德国、法国、日本乃接受完全赔偿主义的典型范例,但从其损害赔偿法的发展来看,完全赔偿主义的地位并非牢不可破。在该三个国家中,由于完全赔偿主义的僵化并不完全足以应对现实的发展,所以从各个方面均对其进行了不同程度的突破,从而实现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发展,所谓完全赔偿只是理论上的愿景而已。此点在我国同样如此,现有立法论上我国并不存在完全赔偿主义的线索,反倒是具备限制赔偿主义的倾向。其次,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司法实践中完全赔偿主义均没有被完全采用,取而代之的是结论妥当性的强调。因此,限制赔偿主义取代完全赔偿主义应成为未来侵权损害赔偿发展的方向。第三章旨在探讨划定侵权损害赔偿范围的法技术手段。法技术手段的采纳需要法价值判断的证成,两者是紧密联系的整体。从法价值判断来看,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问题在于调和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的冲突,我国侵权法实际上更多地以前者为目标,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对后者的忽视,此点应予明确。如若侵权损害赔偿旨在平衡权益保障与行为自由,那么法技术手段应为此提供必要的评价框架,本文以动态体系论为基础认为侵权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取决于可归责性与被侵害权益重大性之间的权衡,以此妥当地调和两者之间的矛盾。作为立法论的动态体系论在实践中素有争论,而且遭受了大量的批判,但此并非无可辩驳。若形成正确认识并实施妥当的衡量,动态体系论应可以承担划定损害赔偿范围的任务。第四章旨在探讨灵活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机制,即损害额酌减制度与损害额酌定制度。损害额酌减制度是在特定情况下赋予法官对债务人的损害赔偿义务予以减免的权限,以实现损害赔偿义务的妥当性,该制度包括生计酌减与公平酌减两大部分,前者以保障债务人基本的生存条件为目标,以实现侵权法对人性的关怀;后者以实现损害赔偿义务的实质公平为目标,防止对债务人形成不成比例的负担。损害额酌定制度则赋予法官在一定情况下酌情确定损害赔偿额的权限,原因在于特殊情况下受害人并不是总能有效证明损害赔偿的额度,或者法官基于某种原因需要考量更多的相关因素,所以制度上应保障法官具有一定的酌定权限去实现对受害人的有效救济。第五章旨在为“柔软化”的理论构成从方法论上进行必要的辩护。侵权损害赔偿制度采取“柔软化”的法技术虽然能有效导出妥当的法结论,但势必会引起对法确定性的破坏,此点乃形式合理性所导出的必然结论。然而,法律实证主义已遭到了大量的批判,其所宣称的确定性在现实中根本无法达到,无论是立法者的有限理性还是法律规则的“开放结构”,抑或是法律推理的复杂性,均导致法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此乃价值判断所必然会导致的结果。基于此,正确的方向应该是在承认不确定性的前提下去探索如何认识法的不确定、如何去将不确定性限制在可以承受的范围内,而解决该问题的手段应诉诸于被称为“第三条道路”的法律论证理论,通过法律论证理论在结论的确定性与妥当性之间实现平衡。
二、护理过错行为的影响因素和改进措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护理过错行为的影响因素和改进措施(论文提纲范文)
(1)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点 |
第一章 生育利益的涵义厘定 |
第一节 生育概述 |
一、生育的内涵分析 |
二、生育的发展沿革 |
第二节 生育利益的私法定位 |
一、生育权与生育利益的关系 |
二、生育利益公法保护与私法保护的差异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 |
第一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综合梳理 |
一、生育利益案件的收集 |
二、生育利益案件的选取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类型分析 |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二、个人与组织之间的生育利益案件 |
第三节 生育利益案件的问题整理 |
一、生育利益的民事权利规制阙如 |
二、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疏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路径探寻 |
第一节 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指引 |
一、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内容 |
二、国际文件对生育利益的保护趋势 |
第二节 国外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形态梳理 |
一、英美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二、大陆法系国家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三节 我国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观念呈现 |
一、生育利益民法保护的观念差异 |
二、民法典建议稿对生育利益的私法保护 |
第四节 生育利益私法保护的理性选择 |
一、法律的民事权利确认 |
二、其他规范的综合性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生育利益私权保护的规范设计 |
第一节 生育利益私权地位的民法确认 |
一、生育权的性质 |
二、生育权的主体 |
三、生育权的内容 |
四、生育权的实现 |
第二节 生育利益案件特殊规制的补充立法 |
一、补充婚姻家庭领域的生育立法 |
二、补充劳动用工领域的生育立法 |
三、补充医疗卫生领域的生育立法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 |
(2)人工智能养老服务侵权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文献综述 |
二、人工智能养老服务应用现状以及相关侵权案例 |
(一)人工智能养老服务应用现状 |
1.智能居家养老服务模式 |
2.智能机构养老服务模式 |
3.智能医养结合服务模式 |
(二)人工智能养老服务领域的侵权案例 |
三、人工智能养老服务侵权的特点 |
(一)侵权行为类型复杂 |
(二)侵权事实认定困难 |
(三)老人救济能力较弱 |
四、人工智能养老服务侵权法律适用困境 |
(一)智能养老机器法律地位不明 |
(二)侵权法律关系主体难以认定 |
(三)侵害客体多样增加了保护难度 |
(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适用困难 |
五、人工智能养老服务侵权的法律对策 |
(一)明确人工智能养老服务机器的法律客体地位 |
(二)不同智能养老服务模式下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 |
1.智能居家养老服务模式下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 |
2.智能机构养老服务模式下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 |
3.智能医养结合服务模式下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的认定 |
(三)加强对老人新型权利的保护 |
1.加强智能养老服务过程中老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
2.赋予老人新型数据权利 |
(四)智能养老服务侵权归责原则的确定 |
1.产品责任的承担 |
2.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 |
(五)智能养老服务侵权几项特别应对措施 |
1.明确人工智能养老机器产品缺陷的认定标准 |
2.人工智能养老机器制造者的责任限制 |
3.引入智能养老机器强制责任保险 |
六、结语 |
(4)医师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医师责任保险基础理论研究 |
1.1 医师责任保险的概念 |
1.2 医师责任保险标的的性质 |
1.3 医师责任保险与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的辨析 |
1.3.1 医疗责任保险的种类 |
1.3.2 医师责任保险与医疗机构责任保险的差异 |
1.4 医师责任保险的价值与作用 |
1.4.1 适应医疗体制改革,减轻医方经济压力 |
1.4.2 督促医师规范行医,优化执业队伍 |
1.4.3 缓解医患矛盾,减少争议纠纷 |
1.5 我国医师责任保险的发展现状 |
第二章 医师责任保险存在的法律问题 |
2.1 未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
2.1.1 缺乏抗辩义务使医方困于纠纷之苦 |
2.1.2 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
2.1.3 确立保险人抗辩义务的意义 |
2.2 医师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过窄 |
2.2.1 医疗事故与医疗损害的概念辨析 |
2.2.2 目前医师保险责任限于医疗事故无法满足医方需求 |
2.3 赔偿范围未包含精神损害赔偿 |
2.3.1 现行法律中医疗损害的赔偿范围 |
2.3.2 将精神损害赔偿除外与现行法律规定不符 |
2.4 医疗鉴定制度尚未统一 |
2.4.1 医疗鉴定制度仍是二元化模式 |
2.4.2 鉴定内容未划分医师责任与医疗机构责任 |
2.5 保险实施模式影响医师责任保险发展 |
2.5.1 现行模式下保险发展受困 |
2.5.2 保险实施模式分析 |
第三章 医师责任保险的完善建议 |
3.1 确立保险人的抗辩义务 |
3.1.1 域外保险人抗辩义务借鉴 |
3.1.2 建立保险人抗辩义务相关机制 |
3.2 扩大保险责任范围至医疗损害 |
3.2.1 域外保险责任范围借鉴 |
3.2.2 建议将责任范围扩大至医疗损害 |
3.3 将精神损害赔偿纳入赔偿范围 |
3.3.1 赔偿条款中应列入精神损害赔偿 |
3.3.2 设定精神损害赔偿最高限额 |
3.4 建立统一的医疗鉴定制度 |
3.4.1 鉴定机构适用统一的医疗鉴定制度 |
3.4.2 在鉴定中划分医师与医疗机构责任 |
3.5 实施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保险模式 |
3.5.1 域外保险实施模式借鉴 |
3.5.2 建议我国采取强制为主,自愿为辅的保险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安全保障义务的理论概说和制度现状 |
第一节 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 |
第二节 安全保障义务的主要内容 |
一、危险发生前的预防义务 |
二、危险发生时的控制义务 |
三、危险发生后的救助义务 |
第三节 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立法分析 |
一、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立法规定 |
二、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现行制度的评析 |
第四节 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司法现状 |
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案由纠纷类型 |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涉及领域类型 |
第二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和认定 |
第一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认定不足之处 |
一、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认定不明确 |
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认定标准不统一 |
第二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行为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
二、他人损害的发生 |
三、损害事实与未尽义务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
四、安全保障义务人具有过错 |
第三节 认定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的裁量因素 |
一、危险的开启 |
二、防范危险的成本 |
三、义务人是否获益 |
四、社会的合理期待 |
第四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认定 |
一、对于安全保障义务主体的认定 |
二、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程度的认定 |
第五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侵权抗辩 |
一、安全保障义务已经转移 |
二、义务人已尽合理程度的安全保障义务 |
三、受害人自甘风险 |
第三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承担 |
第一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形态 |
一、直接责任 |
二、补充责任 |
第二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理论依据 |
一、承担直接责任的理论依据 |
二、承担补充责任的理论依据 |
第三节 承担补充责任的适用困境及其界定 |
一、承担补充责任的学说和司法适用现状 |
二、适用补充责任的困境 |
三、承担补充责任时的情形判定 |
四、“相应补充责任”的界定 |
第四节 第三人无法确定时责任的认定 |
第五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承担方式 |
第四章 我国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的思考 |
一、制度的风险规避功能 |
二、制度的损害预防功能 |
第二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认定的完善 |
一、明确界定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场所 |
二、适当扩大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范围 |
三、应限制对于认定侵权的自由裁量权 |
第三节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侵权责任的完善 |
一、应明确承担补充责任的相应规则 |
二、建立第三人介入下的侵权责任体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论特殊体质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不足 |
第一章 学说分歧与裁判类型化研究 |
一、特殊体质不会影响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学术观点和裁判理由 |
二、特殊体质会影响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学术观点和裁判理由 |
三、小结 |
第二章 “特殊体质”界定之非必要性 |
一、特殊体质的定义 |
二、“特殊体质”严格界定必要性之反思 |
第三章 特殊体质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 |
一、特殊体质对责任成立的影响 |
二、特殊体质对责任范围的影响 |
三、特殊体质对损失分担的影响 |
第四章 结论 |
一、相关问题的基本裁判思路 |
二、相关问题的改进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7)基于最佳临床实践指南的给药错误预防及管理策略的构建与初步应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符号说明 |
第一章 前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内容 |
四、相关概念 |
五、理论框架 |
六、技术路线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一、给药错误相关概念及损伤结局分级 |
(一) 给药错误相关概念 |
(二) 给药错误损伤结局分级 |
二、给药错误发生、报告现状及原因分析 |
(一) 给药错误发生现状及原因分析 |
(二) 给药错误报告现状及原因分析 |
三、给药错误造成的影响 |
四、给药错误预防与管理现状 |
第三章 给药错误预防及管理最佳临床实践指南的评价研究 |
一、研究目的 |
二、资料与方法 |
(一) 文献纳入与排除标准 |
(二) 检索策略 |
(三) 文献筛选与资料提取 |
(四) 指南质量评价标准 |
(五) 数据分析与整合 |
三、研究结果 |
(一) 文献检索结果和纳入指南基本特征 |
(二) 指南质量评价结果 |
(三) 指南推荐内容汇总 |
四、讨论 |
(一) 临床实践指南分为循证指南和专家共识两个类别 |
(二) 纳入指南的整体质量较高,但部分领域待提高 |
(三) 纳入指南涵盖给药错误预防及管理证据较全面 |
第四章 基于德尔菲法给药错误预防及管理证据的论证研究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方法 |
(一) 成立研究小组 |
(二) 拟定专家咨询问卷 |
(三) 遴选咨询专家 |
(四) 实施专家咨询 |
(五) 统计学方法 |
(六) 质量控制 |
三、研究结果 |
(一) 咨询专家的基本情况 |
(二) 专家积极程度 |
(三) 专家权威程度 |
(四) 专家意见的集中程度 |
(五) 专家意见的协调程度 |
(六) 专家咨询内容的修订 |
(七) 形成给药错误预防及管理策略 |
四、讨论 |
(一) 给药错误预防及管理策略具有较好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
(二) 给药错误预防及管理策略具有较高的实用性 |
第五章 给药错误预防及管理策略的初步应用 |
一、研究目的 |
二、资料与方法 |
(一) 研究对象 |
(二) 证据应用前基线审查 |
(三) 实践变革 |
(四) 证据应用后再审查 |
(五) 统计学方法 |
三、研究结果 |
(一) 研究对象的一般资料 |
(二) 审查标准的执行情况 |
(三) 医疗机构患者安全文化 |
(四) 护士循证实践知识、态度、行为和护士用药环境感知水平 |
(五) 住院患者参与用药安全行为 |
四、讨论 |
(一) 循证实践提高了患者安全与护理质量 |
(二) 循证实践提升了医疗机构患者安全文化 |
(三) 循证实践提高了护士循证实践知、信、行和用药环境感知水平 |
(四) 循证实践促进了患者参与用药安全行为 |
第六章 结论 |
一、研究结论 |
二、研究创新性 |
三、研究局限性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8)过度医疗之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目的 |
(二)研究意义与方法 |
(三)论文创新点 |
一、过度医疗行为的界定 |
(一)过度医疗行为的概念 |
(二)过度医疗行为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1.过度医疗与适度医疗 |
2.过度医疗与防御性医疗 |
3.过度医疗与保护性医疗 |
(三)过度医疗行为的性质 |
1.违约行为说 |
2.对此观点的不同见解 |
3.本文采用侵权行为说 |
二、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分析 |
(一)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概念 |
(二)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1.医方实施了过度医疗行为 |
(1)过度医疗行为的表现形式 |
(2)过度医疗行为的违法性 |
2.患者确实发生损害 |
(1)过度医疗造成人身损害 |
(2)过度医疗造成财产损失 |
(3)过度医疗造成精神损害 |
3.过度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 |
4.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 |
(三)过度医疗侵权的归责原则 |
(四)过度医疗侵权的抗辩事由 |
1.符合当前的医疗水平 |
2.医方已尽到通知义务 |
3.患者自身原因 |
三、我国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立法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立法进程 |
1.《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的相关立法 |
2.《侵权责任法》首次规制过度医疗 |
3.新法颁布进一步明确过度医疗行为的违法性 |
(二)我国过度医疗侵权责任的制度现状及不足 |
1.过度医疗行为类型不全面 |
2.过度医疗行为缺少认定标准 |
(1)现有立法未对“诊疗规范”的范围进行划定 |
(2)诊疗规范不够明确,缺乏法律效力 |
(3)过度医疗责任的认定标准不全面 |
3.过度医疗举证责任存在缺陷 |
(1)患者难以承担举证责任 |
(2)现有举证责任分配对医患双方均有不利 |
4.过度医疗侵权鉴定模式不完善 |
(1)鉴定模式的不统一 |
(2)鉴定人选用制度存在缺陷 |
(3)鉴定程序不透明 |
5.过度医疗损害赔偿机制不足 |
四、过度医疗侵权责任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全面规定过度医疗侵权的违法行为 |
(二)健全过度医疗的认定标准 |
1.划定“诊疗规范”的范围,以界定“过度医疗” |
2.确定权威的诊疗规范 |
(三)引入举证责任缓和制度 |
(四)完善过度医疗的鉴定模式 |
1.构建统一的鉴定标准 |
2.完善过度医疗鉴定程序 |
3.建立专家证人制度 |
(五)完善过度医疗损害赔偿机制 |
1.不同情况适用不同的赔偿原则 |
(1)适用全面赔偿原则 |
(2)适用过失相抵原则 |
2.明确损害赔偿范围 |
(1)人身损害赔偿 |
(2)财产损害赔偿 |
(3)精神损害赔偿 |
3.建立医疗ADR下的非纠纷解决机制 |
4.扩大和完善医疗保险制度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深圳市某三级医院1585例医疗不良事件回顾性分析及风险防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前言 |
1.1 研究背景 |
1.1.1 患者安全问题在全世界范围内面临挑战 |
1.1.2 患者对医疗质量要求不断提高 |
1.1.3 患者安全问题成为医疗卫生领域高度关注的话题 |
1.1.4 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及模式对保障患者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外医疗不良事件分类 |
1.2.2 国内外医疗不良事件分级 |
1.2.3 国内外医疗不良事件上报系统差异 |
1.2.4 国内外医疗不良事件处理分析对比 |
1.3 研究意义 |
1.4 研究目的 |
1.5 相关概念 |
1.5.1 用药错误 |
1.5.2 跌倒 |
1.5.3 压疮 |
1.5.4 非计划拔管 |
1.6 本研究中该三级医院不良事件管理模式 |
1.6.1 非惩罚上报制度及电子化上报系统 |
1.6.2 成立专门不良事件小组负责管理全院不良事件 |
1.6.3 公开披露文化的推广与实施 |
1.6.4 注重医疗近失(near miss)事件的上报 |
1.6.5 不良事件严重指数分析(SI=Severity Index) |
第2章 材料与方法 |
2.1 一般资料 |
2.2 研究内容 |
2.3 研究方法 |
2.3.1 回顾性分析法 |
2.3.2 文献回顾法 |
2.3.3 访谈法 |
2.3.4 统计学方法 |
2.4 相关标准及依据 |
2.4.1 用药错误分级标准 |
2.4.2 跌倒坠床不良事件伤害分级 |
2.4.3 压疮风险评估采用Braden压疮评分表 |
2.4.4 不良事件发生根因分类 |
2.5 质量控制 |
2.6 伦理学问题 |
2.7 技术路线图 |
第3章 结果 |
3.1 用药错误事件 |
3.1.1 用药错误患者基本特征 |
3.1.2 用药错误分级 |
3.1.3 用药错误类型及发生环节 |
3.1.4 用药错误所涉及药品分布 |
3.1.5 用药错误上报人员构成 |
3.1.6 用药错误责任主体构成 |
3.1.7 不同责任主体导致的用药错误分级情况对比 |
3.1.8 用药错误根因分析 |
3.2 跌倒坠床不良事件 |
3.2.1 跌倒坠床事件患者基本情况 |
3.2.2 跌倒坠床患者风险评估状况 |
3.2.3 跌倒坠床分布特征及损伤结局 |
3.2.4 相关因素(变量)与跌倒/坠床伤害程度的非参数检验 |
3.2.5 陪护情况、辅助工具使用、事发情境与跌倒坠床损伤结局关系.. |
3.2.6 风险评估状况、ADL评分与跌倒坠床损伤结局关系 |
3.2.7 跌倒/坠床发生后医疗干预介入与伤害程度分析 |
3.2.8 不同状态患者跌倒原因分布 |
3.2.9 跌倒坠床事件根因分析 |
3.3 压疮护理不良事件 |
3.3.1 压疮患者基本资料 |
3.3.2 压疮分期、性质及风险评估 |
3.3.3 压疮发生部位 |
3.3.4 压疮发生原因分析 |
3.4 非计划拔管事件 |
3.4.1 非计划拔管事件患者基本资料及管道脱出情形 |
3.4.2 非计划拔管事件严重指数分级 |
3.4.3 相关因素变量与非计划拔管事件伤害严重程度的非参数检验 |
3.4.4 非计划拔管事件根因分析 |
第4章 讨论 |
4.1 危险因素对于制定风险防范策略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
4.2 医师开处方环节是导致用药错误的源头 |
4.3 护士的风险意识及护理水平对保障用药安全至关重要 |
4.4 临床药师是保障安全用药的关键 |
4.5 加强医护患沟通是减少错误的重要方式 |
4.6 相关危险因素与跌倒坠床伤害程度关联性分析 |
4.7 压疮不良事件分析 |
4.8 相关危险因素与非计划拔管损伤结局关联性分析 |
4.9 根因分析法对不良事件管理及改进具有导向意义 |
第5章 结论 |
第6章 建议 |
6.1 根据危险因素采取针对性措施减少不良事件发生 |
6.2 加强高风险人群及重点科室的监控护理 |
6.3 加强药师队伍建设,提高医护人员安全合理用药知识及培训 |
6.4 加强护士安全教育与培训,提高护理水平与质量 |
6.5 利用科学的质量管理工具对不良事件进行质量持续改进 |
6.6 加强患者安全信息化系统建设 |
6.7 健全不良事件管理制度,完善不良事件管理体系 |
6.8 预防为主,优化系统,院科协同,持续改进 |
第7章 展望 |
7.1 本次研究的特色 |
7.2 存在的问题 |
7.3 进一步工作的方向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综述 |
参考文献 |
(10)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主题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思路 |
第一章 完全赔偿主义之确立与检讨 |
第一节 罗马法中的损害赔偿法 |
一、罗马法前期的损害赔偿法 |
二、罗马法后期的损害赔偿法 |
第二节 中世纪中的损害赔偿法 |
一、中世纪早期的损害赔偿法 |
二、中世纪后期的损害赔偿法 |
第三节 完全赔偿原则的确立 |
一、德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二、法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三、日本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四、中国法中的完全赔偿主义 |
第四节 完全赔偿主义之检讨 |
一、利益衡量的单一化 |
二、法律适用的“僵硬化” |
三、损害赔偿机能的变迁 |
第五节 小结 |
第二章 损害赔偿法的“柔软化”趋向 |
第一节 损害赔偿法之发展取向 |
第二节 德国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性 |
二、损害评价的弹性化 |
第三节 日本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柔软化” |
二、损害评价的多元化 |
第四节 中国损害赔偿法的发展 |
一、现有立法的考察 |
二、完全赔偿原则的正当性质疑 |
三、损害赔偿标准的多元化 |
第五节 小结 |
第三章 损害赔偿范围的弹性化认定 |
第一节 相当因果关系之检讨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从相当因果关系论到客观归属论 |
三、规范目的说与保护范围论 |
四、相当因果关系论的再检讨 |
第二节 划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路径选择 |
一、侵权损害赔偿之基本问题 |
二、损害赔偿范围之确认机制 |
第三节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要素” |
一、行为人的可归责性 |
二、被侵害权益的重大性 |
第四节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论 |
一、损害赔偿范围的弹性化机制 |
二、立法论上的弹性化尝试 |
三、关于动态体系论的立法争论 |
四、损害赔偿法中动态体系论的立法评价 |
第五节 小结 |
第四章 损害赔偿额的酌减与酌定 |
第一节 损害额酌减制度 |
一、损害额酌减制度之前置性问题 |
二、损害额酌减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三、生计酌减制度的理论构成 |
四、公平酌减制度的理论构成 |
五、损害额酌减幅度之考量 |
第二节 损害额酌定制度 |
一、损害额酌定之必要性 |
二、损害额酌定制度的比较法考察 |
三、损害额酌定的基础理论 |
四、损害额酌定的制度构成 |
五、损害额酌定之法律效果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损害赔偿的“柔软化”与法的确定性 |
第一节 “柔软化”构造的确定性危机 |
一、法的确定性“品质” |
二、“柔软化”的法构成与法的确定性 |
第二节 法真的确定吗? |
一、法的确定性诘难 |
二、价值判断与法的不确定性 |
三、“柔软化”损害赔偿的不确定之辩 |
第三节 作为第三道路的法律论证理论 |
一、法的确定性之再认识 |
二、法律论证与客观性、正确性 |
三、作为认识论的确定性 |
第四节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护理过错行为的影响因素和改进措施(论文参考文献)
- [1]生育利益的私法实践样态与保护[D]. 张小余. 黑龙江大学, 2021(09)
- [2]人工智能养老服务侵权问题探析[J]. 苏炜杰. 兰州学刊, 2021(04)
- [3]中国民商法典编纂中对债的制度的重认回归与聚合完善——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商法典“债(承)权编”草案建议稿(黄河版)》[J]. 王明锁. 私法, 2020(02)
- [4]医师责任保险法律问题研究[D]. 陆婷. 广西大学, 2020(07)
- [5]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D]. 何泓幸.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6]论特殊体质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D]. 游博儒.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基于最佳临床实践指南的给药错误预防及管理策略的构建与初步应用[D]. 谭然. 山东大学, 2020(02)
- [8]过度医疗之侵权责任研究[D]. 刘曼白.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9]深圳市某三级医院1585例医疗不良事件回顾性分析及风险防范[D]. 亓菁菁. 南昌大学, 2019(01)
- [10]侵权损害赔偿的“柔软化”研究[D]. 王磊. 南京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