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由住宅商品化引发的新型侵权(论文文献综述)
张旭文[1](2021)在《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的分析视角》文中指出当前我国进入由不平衡、不充分发展向平衡、充分发展的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也在发生变化。在诉求缩小城乡、阶层差距,诉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大背景下,保障性住房制度是城市弱势群体基本生存的“兜底”制度。而城市弱势阶层又以新时代的产业工人主体“农民工”为主,为此,从城乡一体化的视角分析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问题,以保障性住房制度为问题的“纽结”,关联到城乡土地、劳动力等资源的双向互动问题,从而跳出了城市谈城市保障房、跳出了保障房制度本身谈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可以使研究更具有系统性和科学性。本研究主要采用理论分析与实地调研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过程中存在的“有效性不足”问题,以制度经济学特别是制度变迁理论为主要分析视角,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发生和变革的逻辑,并得出本研究的核心观点:在市场发育不完全情况下,我国以“政府引导市场”模式推动保障性住房发展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经济社会越来越复杂化,这种模式的路径依赖,使我国保障性住房供求结构失衡,供给有效性不足,为此,启用“市场引导政府”的模式,可以大大降低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达到有效供给目标的交易成本,增强保障性住房制度效率。在交代选题的背景与意义、理论与方法、以及回顾已有的相关理论观点的基础上(见第1章、第2章),本研究主要涵盖以下内容:第一,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的历史与制度变迁逻辑(见第3章)。通过梳理我国保障性住房形成和改革的历程,得出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的逻辑: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体制的形成,是伴随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而发生和发展,它遵循着与我国住房市场化、商品化改革的互动逻辑。通过我国住房改革和保障性住房发展的历史变迁,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政策的路径选择及其成因。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是向市场经济不断深化的过程,基本的主导力量还是政府通过一定程度的资源垄断,利用不完全的市场,发挥强有力的经济介入和控制作用的过程,即外界称之为“中国模式”或“中国道路”的实施过程,由此,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基本上可定位为“政府引导市场”模式。第二,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的现实困境及制度原因(见第4章)。在相关政策文献和研究文献梳理和现实调研的基础上,设计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的评价内容,这种评价内容涵盖量的标准、质的标准以及社会公平目标的价值标准。以此评价内容为评价标准,发现我国保障性住房的“有效性”是充分还是不足,找出与供给“有效性充分”的要求存在的差距。主要以制度经济学为分析框架,分析保障性住房存在供需不平衡,供给的有效性不足问题的制度原因,并以制度设计为手段,旨在打破过度通过行政权力配置保障性住房的旧制度路径依赖,形成市场配置保障性住房,以顺应新时代不平衡、不充分发展这一主要矛盾的破解所需,以及改变当前保障性住房建设过程中,追求高速度忽略内涵式发展之弊端。第三,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实证研究(见第5章)。通过模型分析,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分析了我国保障性住房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契合度,以及与保障性住房住户满意度问题,实证得出的结论是总体来看我国保障性住房原有的政府引导市场模式已经造成了一定保障房效率不高现状,需要一种新的模式来重新引导保障房的保障职能。第四,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变革的个案分析(见第6章)。通过分析重庆模式、上海模式和丰城模式三个典型案例,及其模式产生的制度逻辑,分析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可资为借鉴的经验。三种模式最大的特点是破解了保障性住房制度运行过程中信息不对称导致的制度运行交易成本增大,而导致保障性住房供给的有效性不足甚至无效率供应的尴尬局面,其通过制度变更形成现有模式的内在的动力,是相关主体对于超额剩余,即“租”的寻求以及对于制度运行过程中交易成本减低需求的行为反应。第五,我国保障性住房改革关键制约因素与“市场引导政府模式”路径转向(见第7章第8章)。在前述我国保障性住房存在不足及制度原因的现实问题梳理基础上,提炼出导致供给有效性不足的核心制度因素,结合前述案例经验,论证了“政府引导市场”的改革模式要发挥较好的效率,其前提是政府掌握的信息存在非滞后性,而现实中政府的决策滞后于市场机制的反应能力,导致保障性住房在受惠主体的甄别、保障性住房的供给结构(安居房、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还是特租房等)和布局、投资结构和方式等,均出现了较大的问题。与更充分、更有效供给要求有一定差距,为此,必须通过制度的安排,降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制度的实施效率,打破行政权力主导保障性住房建设而发生偏差的体制机制之弊,充分研究市场规律和市场供求,从而打破“政府主导市场”模式的路径依赖,向“市场主导政府”的新的改革路径转型。在明确了市场引导政府的大的改革方向后,本研究对于与市场导向相关联的产权问题、大数据赋能问题、交易的信用问题等,以制度经变迁的内在机理为分析框架,作了较深入剖析和制度设计的探索。本研究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分析相融通,历史与现实问题相结合,分析了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存在的问题,得出了以下结论第一,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不足,甚至出现局部无效供给现象;第二,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的关键是要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第三,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形成及改革的历史逻辑在于政府引导市场。第四,保障性住房制度变迁应该是强制性变迁与诱致性变迁相结合,保障性住房相关主体交易成本的节约行为选择是保障性住房制度变迁的内在逻辑。为此,提出的制度建议是:契合新时代平衡发展、高质量发展的诉求,改革的主导价值应该是激发相关主体的内生力量主导制度变迁。为此,未来改革的总方向应该是市场引导政府,即政府作为保障性住房供给主体,须尊重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激励机制对于资源配置的优化效率,为此要在产权改革、法制环境建设、大数据赋能等方面,为市场机制促成保障性住房供给“更加有效”提供体制机制保障。论文的创新点在于,第一次系统地通过制度变迁的理论视角,研究保障性住房供给问题;第一次从供给“有效性”的问题出发,系统研究保障性住房制度变迁的逻辑并提出改革的思路。得出了一些新的观点,体现在:对于我国保障性住房发展历史的高度概括性总结——政府引导市场;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制度的四重悖论问题的提出;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诉求下顺应新时代高质量发展要求的“市场引导政府”路径转向;打破城乡建设用地二元结构壁垒实现农村建设用地对接保障性住房建设以促成保障性住房供给成本降低,从而使保障性住房回归“可负担性”本来定位,等等。
武鸿儒[2](2020)在《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限制研究 ——以管理规约为视角》文中提出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设立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新型物权,并以授权业主制定管理规约的方式赋予了业主宽泛的自治权利。但现行法律规定存在对管理规约的法律性质、自治内容和违反后果规定不明的问题,不利于建立良好高效的生活秩序,维护业主的权利。本文首先考察了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内社区治理的现状。总体而言,管理规约的法律性质并不清晰,违反管理规约的法律后果也不明确。通过对比法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本文发现,尽管物权法未明确规定,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较为统一地将管理规约认定为合同。这一认定在决定违反管理规约的法律后果和管理规约在区分所有权买受人之间的继受效力时产生了体系的冲突。在实践中,社区治理的缺位普遍存在。绝大多数小区没有有效的业主自治和具体的管理规约,完全或者主要依靠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自治的缺位带来了日常运营的困难,如公共维修基金难以得到有效的使用,社区秩序只能得到最基本的保障等等。另外,在对国内相关案件的考察中,本文认为,由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管理规约的实践也不发达,在司法判决中存在法官裁量权过大、类似案件未能得到类似判决的情况。其次,本文通过比较法研究,考察了以德、日、意、奥和瑞士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典型立法例,以及以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的典型立法例与判例。本文指出,关于管理规约的法律性质,大陆法系通常将其规定为团体自治规则。在将管理规约视为合同的法域中,法律明文规定对嗣后买受区分所有建筑物的新业主产生效力。在普通法上,管理规约被视为限制性地役权,因而天然具有随土地及其上建筑物流转的效力。在考察了比较法上对于管理规约法律性质的规定后,本文考察了对于管理规约的法律限制。在内容上,大陆法系的立法例对管理规约可规定的内容多加以明确而细致的限制,而美国法上则通过判例确立了对业主自治的高度尊重。在违反后果上,大陆法系的立法例多有允许业主大会对严重违反规约的业主进行逐出的规定,作为极端情形下业主自治的执行措施。而在普通法上,违反规约的后果等同于普通的违反地役权的后果,受影响业主和业主大会有权向法庭申请禁令或者诉请损害赔偿,依地役权的性质而定。最后,本文借助法经济学的进路,指出物权的主要价值在于保障财产秩序,降低社会交易的信息成本,激励和保护所有权人行使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居民自主意识的提升,势必要对建立更加丰富细致的社区秩序提出更高的要求。管理规约作为这一要求的主要实现手段,其法律性质与法律限制应当明确。明确管理规约的法律性质、细化管理规约可约定的范围以及规定违反管理规约的相应后果,有利于这一价值的实现。本文提出,将管理规约认定为一类特殊的合同,最为符合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实践现状。
史益豪[3](2020)在《业主维权背景下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困境与对策分析》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城市房产改革,使得新的社会群体—业主大量出现,随之而来的是新型社会组织群体的出现—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小区实现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是小区业主维护自身利益,切实保障自身权益的自治组织。在小区管理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在实践中发现,大部分的小区都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更多的是曾经尝试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成立失败,基于此,本文主要分析影响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因素,从而积极有效的推动业主委员的成立。本文首先对已有文献进行分析,发现国内学者的研究主要是对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开展的一系列研究,很少有学者对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过程进行分析。基于此,本文通过对相关理论分析,形成了影响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框架,并结合实际案例,确切的分析相关主体的行为,基于理论和经验研究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两个方面的研究假设,分别是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动因、影响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因素。在对研究假设进行实证分析的过程中,基于统计推论的观点,采取卡方和二元logistic回归分析方法,得到了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动因与物业服务的满意程度显着相关,业主是影响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显着因素,并且业主意愿是业主影响的一个重要部分,根据研究结果可得,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的意愿与受教育程度和月收入水平显着相关,并且业主、物业与相关政府部门存在显着相关关系。本文最后根据研究的结果,对推动业主委员会的成立以主体的角度进行了对策分析。
张敏[4](2019)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是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核心部分,补偿范围过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补偿不完整,就会使得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关乎着被征收人的获得感、幸福感以及安全感,关乎着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政府征收用于经济建设等用途,并且伴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将会进一步扩大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力度。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在缩小范围、规范程序、合理补偿、多元保障方面完善土地征收制度。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作为土地征收的一部分,在当前背景下对其补偿范围进行深入研究,对进一步完善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保护农民的权益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本文首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进行了界定并阐述了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制度化的意义;随后通过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现状的分析,发现并总结出当前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制度存在的几点问题:一是有关宅基地上房屋的补偿范围中存在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被低估,房屋附带利益被忽视;二是有关集体土地上企业的补偿范围中存在未给予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独立的补偿地位以及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不合理;三是土地增值收益被忽视。接着,本文又对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问题的成因进行了分析。最后,也是本文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提出了对补偿范围的制度完善,具体包括:一是建立统一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二是要合理补偿被征收人的经济损失,首先应该明确补偿原则,其次扩大对宅基地上房屋与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征收补偿范围,最后明确被征收人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三是进一步推行公众参与制度。
章燕飞[5](2019)在《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化进程加快,城镇商品房建设的数量大幅上升。我国土地市场供应大宗出让的模式,衍生出与西方国家街区小区不同的相对封闭式的住宅小区,产生了具有中国特色的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划分的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近年来,随着业主维权意识的增强,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作为维护所有业主利益的组织机构显得尤为重要。然而,由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没有对业主委员会的性质、法律地位进行明确,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本文第一章主要梳理业主委员会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历史,梳理现行法律法规对业委会的规范性体系;第二章注重揭示和分析因业主委员会法律性质不清所导致行政监管不力、司法纠纷难以解决以及腐败预防惩处等方面所面临的难题;第三章通过对法国、德国、日本等国为代表的现行各国法律对业主团体法律性质界定的梳理,分析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的关系,并将其与社会团体组织、居民委员会、撤村改居后的股份经济合作社进行对比,提出业主团体合作社的法律性质属于特别法人的观点;第四章提出可以以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模式为蓝本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制度结构进行完善,明确业主大会作为业主团体合作社这一特别法人的权力机构,业主委员会为其执行机构,并设立业主监事会的主张。最后,文章还提出,应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来加强政府职能部门、行业以及物业企业对业主委员会的监督的建议。
徐涛[6](2018)在《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问题的研究 ——以R小区为例》文中指出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住房制度的变革,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产生的业主委员会在我国小区物业管理领域内不断发展并实践着。然而无论是学界还是实践领域,对这一类组织的褒贬是不一的。有称其为“我国公民社会的先声”者,也有认为其可能“有损于基层治理和社区民主”。本文通过对R小区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长达6年的观察和思考,运用政治学和公共管理学的理论和观点,发现了一些有意思的结论,并提出一些治理类的政策建议。在小区业主委员会参与物业管理的实践中,至少含有四个参与主体,三个“两两”互动关系和两个“委托——代理”问题。四个参与主体分别是:1.以业主居民为代表的市场买方、物业服务接受者;2.以物业公司为带代表的市场供方、物业服务提供者;3.以业主委员会为代表的业主组织、业主权益的维护者;4.以居委会、街道部门为代表的政府组织则是监督者、协调者和托底者。三个“两两”互动关系是指:1.“业主——物业公司”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投诉反馈的互动关系;2.“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参与、沟通、表达、决策、执行、反馈的邻里间互动关系;3.“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之间的沟通、博弈、协同以及监督与被监督的互动关系。两个“委托——代理”问题是指:1.业主和业主委员会之间通过投票选举而产生了“代表委托”的“委托——代理”关系后,如何规范权力的行使边界及权力制约的方式等问题;2.业主组织代表业主全体和物业公司之间依据合同而产生“委托——代理”关系后,实务中如何促使物业公司按约执行、规范其小区管理权的问题。本文认为对于城市小区业主组织委员会这一新生事物来说,民主表达和自主决策问题、内外部制度结构搭建问题、业主组织力的维持问题是困扰业主委员会建设的三大屏障。从内外部制度结构搭建来看,“冲突——整合”式的制度化完善过程可能是其路径,也是保障其组织效能、实现以其为中心的治理有效性的重要方式。从业主组织力的维持来看,邻里之间的交往互动和博弈密度,可能是可信赖程度形成和不断加深的基础,也是确保其组织稳定性和组织合法性的重要途径。从业主组织所代表人群的民主表达和自主决策问题来看,如何协调内外部关系,特别是如何坚持在党的政治领导的前提下,同时在一些问题上做到独立决策乃是其难点。从这一点上来说,业主委员会确实有可能称得上是中国“公民社会的先声”,它确实有可能在一些问题上以“伙伴”的身份出现来和政府协商。当然在这些情况下,政府官员出于政绩的考虑,可能在施政行为上并不一定和党的领导思路完全相合。因此本文认为,业主委员会应当坚持党的思路理念,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观点不动摇,以事实为准绳、以民生为底线,坚持群众路线,为群体中的大多数构建表达渠道,谋求物质福利、精神财富,并始终坚持实践中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方法,以避免组织中的个人或是成组织化的“腐败”、“懒政”之行为的冒头,如此则有可能做到在坚持党的政治领导不动摇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实现民主表达和自主决策。此外,本文还发现在业主维权过程中,会发生由网络到实体的对抗能级下降,以及从直接议事到代议的表达能级下降。由此推测可能存在的定律:即越是抽象和直接的议事空间,由于其外在制约少,因此其表达的能量越强;而在越是多媒(多重感官分散精力)的议事空间,由于其制约增多,因而表达能量被转移和分散的可能性增大,实际的表达能级也就变弱。
刘玲玲[7](2018)在《物权编制定背景下居住权立法问题探讨》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居住权是将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作为住宅而使用并排除所有权人效力的权利。其最先起源于罗马法,后世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也都或多或少继受了相关规定。居住权制度设立之初多为社会性居住权,具备人身专属性和不可转移性。随着时代的变更以及经济的发展,居住权逐渐开始淡化上述特征转变为一种契约性权利,其制度的功能也从原有的弱者权益保障拓展到促进财富流转、增强物之效用。在物权编的制定背景下,居住权开始由单一性权利转向为双重属性权利,其设立也应当基于社会性和投资性双重功能的基础上去细化其权利构造。同时,居住权的主体、客体及其权利内容应进一步探讨,使得居住权制度更具有适用性。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二者之间的利益协调应当被放置于居住权制度的设立基础上,以此促进居住权制度与现有法律制度之间的融合。
王利明[8](2018)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修改与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坚持"小修小补"模式。物权编总则需要完善动产交付规则,进一步明确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并协调物权保护制度中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关系。所有权制度需要进一步丰富所有权取得方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适当降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的条件。在用益物权部分,需要规定农地经营权,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规则,增设居住权、典权。在担保物权制度方面,需要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适当放宽流押契约禁止规则,完善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规定营业质权,适当放宽质押的客体范围。
王利明[9](2018)在《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修改与完善》文中提出我国正在制定的民法典物权编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坚持"小修小补"模式。物权编总则需要完善动产交付规则,进一步明确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并协调物权保护制度中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关系。所有权制度需要进一步丰富所有权取得方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适当降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行使的条件。在用益物权部分,需要规定农地经营权,细化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自动续期的规则,增设居住权、典权。在担保物权制度方面,需要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制度,适当放宽流押契约禁止规则,完善抵押物转让的规则,规定营业质权,适当放宽质押的客体范围。
阮霞仙[10](2017)在《论日照利益的法律调整 ——以行政法和民法的交叉保护为视角》文中认为日照纠纷主要是相邻不动产权益人因行使不动产权益而发生的,目前日照纠纷案件数量与日俱增,已逐步演化为一种新型法律纠纷。日照关系属于相邻关系的范畴,是一种平衡不动产相邻关系利益的手段,受民法调整,也受行政法规制。我国目前法律法规对日照关系规定比较粗疏,司法实践中困惑和矛盾较多。本文从日照关系的概念和法律属性入手,分析了我国当前日照纠纷法律调整的现状和问题,对当前立法思想进行探析。本文从行政法角度分析了日照标准、日照补偿协议、已取得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造成日照权妨碍的救济问题。本文从民法角度分析了日照侵害救济措施作为物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和适用问题,侵犯日照权损害事实的认定问题,未获得规划批准建造的房屋侵犯日照权的救济问题,侵犯日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本文提出民事法与行政法区分调整,民事措施和行政措施交叉运用,以行政标准确定民事合法性前提,以行政合法程序阻却民事违法性,行政法保护和民法保护相辅相成的日照权保护模式。
二、论由住宅商品化引发的新型侵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由住宅商品化引发的新型侵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的分析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研究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 |
1.2 研究目标、内容与方法 |
1.2.1 研究目标 |
1.2.2 主要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 核心观点、理论支点及分析框架 |
1.3.1 核心观点 |
1.3.2 理论支点与分析框架 |
1.4 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研究的不足之处 |
第2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保障性住房及其制度 |
2.1.2 有效供给与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 |
2.2 理论观点回顾与研究的新视角切入 |
2.2.1 保障房相关理论观点回顾 |
2.2.2 研究的新视角切入:制度变迁理论的视角 |
2.2.3 制度及其变迁与保障性住房供给政策的关联性 |
2.3 为什么要诉求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制度变迁理论的解释 |
2.3.1 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政策诉求的背景与意义 |
2.3.2 推动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制度变迁解释 |
第3章 历史回顾:我国保障性住房“政府引导市场”的制度变迁逻辑 |
3.1 住房政策和住房市场变迁: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历史背景 |
3.1.1 政府包办的福利分房制度时期(1949~1978) |
3.1.2 住房商品化改革试点与初步探索阶段(1978~1998) |
3.1.3 全面市场化启动与商品房市场初步发展阶段(1998~2003) |
3.1.4 受土地财政影响房地产非理性迅猛发展阶段(2004~2018) |
3.2 我国保障房与住房改革的互动:保障性住房政策的历史回顾 |
3.2.1 住房商品化试点与推进中的保障性住房制度探索阶段(1978~1998) |
3.2.2 保障房体系伴随住房商品化全面实施而初步确立阶段(1998~2001) |
3.2.3 保障性安居工程随土地财政凸显而逐渐萎缩阶段(2002~2006) |
3.2.4 保障房体系重新确立并逐步完善阶段(2007~至今) |
3.3 政府引导市场:我国保障性住房模式改革的历史逻辑与制度变迁解释 |
3.3.1 政府引导市场:历史背景与现实困局 |
3.3.2 “政府引导市场”:我国保障性住房制度改革路径选择的历史逻辑 |
3.4 制度变迁解释:交易费用逻辑下强制性与诱致性制度变迁的互动 |
第4章 现实反思: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不足的制度考察 |
4.1 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不足:现状与制度因素 |
4.1.1 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不足的现状剖释 |
4.1.2 我国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不足问题的制度因素探究 |
4.2 重建设轻后续管理:我国保障性住房政策实施偏差的交易费用理论分析 |
4.2.1 厚此薄彼:保障性住房建设与后续管理的不平衡发展 |
4.2.2 问题的原因:认识偏差与制度障碍 |
4.2.3 问题的解释:交易成本影响决策与制度生成逻辑 |
4.3 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悖论 |
4.3.1 “可负担性”成本控制与保障房制度可持续要求的悖论 |
4.3.2 产权“完整性”流转要求与产权“约束性”工具的悖论 |
4.3.3 获得住房保障资格与导致更高生活工作成本的悖论 |
4.3.4 人口结构性流动与各地省、市、区“计划供给”的悖论 |
4.4 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不足与城乡土地供给结构性矛盾 |
4.4.1 农村土地入市对接保障性住房建设机制不畅 |
4.4.2 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成本问题与城乡土地供需结构性矛盾 |
4.5 旧模式与新要求:当前“政府引导市场”困境与制度变迁诉求 |
4.5.1 政府引导市场的管理困境 |
4.5.2 双向互动与动态变迁:保障房制度变革诉求 |
第5章 实证分析:供给有效性不足折射制度与经济社会结构契合度欠缺 |
5.1 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宏观考察的实证检验 |
5.1.1 研究设计 |
5.1.2 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5.2 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微观考察的实证分析 |
5.3 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的调查及统计分析 |
5.4 基于制度变迁的结果分析 |
第6章 个案分析:保障性住房供给有效性不足制度突围典型模式 |
6.1 重庆“破除四重壁垒”模式 |
6.1.1 优惠政策突破人口流动壁垒 |
6.1.2 突破土地属性壁垒 |
6.1.3 突破住房品质差异壁垒 |
6.1.4 信息化平台突破后期管理壁垒 |
6.2 上海共有产权房模式 |
6.2.1 共有产权房制度及其目的 |
6.2.2 上海共有产权模式产生的背景 |
6.2.3 上海保障性住房共有产权模式的运行机制 |
6.3 江西省丰城市企业化经营模式 |
6.3.1 江西省丰城市保障性住房企业化运作模式背景 |
6.3.2 丰城市保障性住房制度企业化运作及其意义 |
6.4 上述个案的制度变迁逻辑:“租”与“交易费用”引致制度变迁 |
第7章 “内生”与“外生”: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制约因素两大关键点 |
7.1 外生制约因素:影响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环境条件 |
7.1.1 制度环境缺陷: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不足的法制困惑 |
7.1.2 信息工具赋能不足:保障房制度运行交易成本降低的瓶颈 |
7.2 内生制约因素:产权、信用缺陷限制交易的发生和发展 |
7.2.1 产权问题: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核心制约因素 |
7.2.2 重要制约因素:信用问题与保障性住房各主体间金融需求矛盾 |
第8章 推动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的制度设计 |
8.1 从“政府引导市场”到“市场引导政府”: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改革的总路向 |
8.1.1 “市场引导政府”内涵与意义 |
8.1.2 “市场引导政府”制度模式选择的必要性 |
8.1.3 市场引导政府新模式视角下政府与市场互动的逻辑 |
8.2 完善法律与契约制度,营造保障房制度运行环境 |
8.2.1 完善法律制度 |
8.2.2 完善契约制度 |
8.3 土地产权改革“破局”矛盾: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对接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帕累托改进 |
8.3.1 以法制硬核强化集体主体性地位,形成政府与集体地权的制衡机制 |
8.3.2 落实农村土地改革新政策,优化适应保障房市场的土地产权结构 |
8.3.3 实行土地指标交易,打破保障性住房建设地理空间局限性 |
8.4 政府与市场互动:破解悖论以增强保障房供给的“有效性” |
8.4.1 制度创新破解“重建设轻管理”的偏差:交易成本的分析 |
8.4.2 对接农村建设用地:节约保障性住房建设的土地成本 |
8.4.3 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把握相关主体的行为逻辑 |
8.4.4 产权与保障模式优化:形成“约束性”与“流转性”对立统一机制 |
8.4.5 复合产权结构:破解保障性住房信用不足与融资难之间矛盾 |
8.5 网络与大数据工具赋能:精准识别破解保障性住房管理成本问题 |
8.5.1 落后于经济社会形势变化,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呼唤数字技术革命 |
8.5.2 多元数据平台建设措施,降低保障性住房供给制度实施的交易成本 |
8.5.3 降低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制度运行成本的管理信息系统设想 |
8.6 本章总结:制度与经济社会结构互动及其变迁的分析 |
第9章 研究结论与进一步展望 |
9.1 研究结论 |
9.2 进一步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主要科研成果 |
致谢 |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限制研究 ——以管理规约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区分所有建筑物与管理规约 |
第一章 我国法上的物业管理规约及其效力 |
第一节 业主大会与管理规约的法律性质 |
第二节 管理规约的事项范围与专有权限制 |
第三节 管理规约的效力 |
一、对人的效力 |
二、管理规约的违反 |
第二章 比较法上的管理规约 |
第一节 大陆法系相关典型立法例 |
一、管理规约的法性质与事项范围 |
二、管理规约的效力与执行 |
第二节 美国法上的区分所有建筑物限制与管理规约 |
一、美国法上的区分所有建筑物制度 |
二、美国法上管理规约的性质和效力 |
三、美国法上管理规约的事项范围 |
第三章 区分所有权限制的法理探究 |
第一节 国家和法律的介入之必要性 |
第二节 理论探讨和可能的进路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3)业主维权背景下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困境与对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业主维权理论研究 |
1.2.2 业主维权形成背景研究 |
1.2.3 影响业主维权因素研究 |
1.2.4 业主委员会成立发展路径研究 |
1.2.5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1.3 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内容及结构 |
第2章 业委会成立的概念框架与研究假设 |
2.1 相关概念 |
2.1.1 业主维权 |
2.1.2 业主委员会 |
2.2 研究假设的理论基础 |
2.2.1 相关理论 |
2.2.2 概念框架:动因及影响因素分析 |
2.3 研究假设的经验基础 |
2.3.1 A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失败个案描述 |
2.3.2 失败的原因梳理:动因及影响因素分析 |
2.4 研究假设构建 |
2.4.1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动因研究假设 |
2.4.2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影响因素研究假设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业委会成立的问卷设计与数据分析 |
3.1 问卷设计与数据收集 |
3.1.1 问卷设计 |
3.1.2 数据收集方法 |
3.2 问卷信度效度分析 |
3.3 数据描述分析 |
3.3.1 调查对象的个体特征 |
3.3.2 样本数据的描述分析 |
3.4 研究假设的检验 |
3.4.1 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动因分析 |
3.4.2 业委会成立影响因素分析 |
3.5 研究假设检验结果的解析 |
3.5.1 相关政府部门角色分析 |
3.5.2 小区业主角色分析 |
3.5.3 物业公司角色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第4章 业委会成立的研究发现及政策启示 |
4.1 研究发现 |
4.1.1 动因分析 |
4.1.2 影响因素分析 |
4.2 推动业主委员会成立的政策启示 |
4.2.1 制度要素的完善 |
4.2.2 监督考核的完善 |
4.2.3 协调多元主体的关系 |
4.3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4)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绪论 |
0.1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0.2 问题的提出 |
0.3 研究背景 |
0.4 国内外文献综述 |
0.5 研究方法 |
0.6 论文结构安排 |
0.7 创新与不足 |
1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的概述 |
1.1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的基础理论 |
1.2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的界定 |
1.3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制度化的意义 |
2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的现状 |
2.1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的实践情况 |
2.2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制度存在的问题 |
2.2.1 宅基地上房屋补偿范围不完善 |
2.2.2 集体土地上企业补偿范围不完善 |
2.2.3 土地增值收益被忽视 |
3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问题的成因 |
3.1 立法与配套法规不完善 |
3.2 缺乏统一的补偿原则作为指导 |
3.3 缺乏公众参与 |
3.4 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 |
4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的制度完善 |
4.1 建立统一的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制度 |
4.2 合理补偿被征收人经济损失 |
4.2.1 明确补偿原则 |
4.2.2 扩大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范围 |
4.2.3 扩大对集体土地上企业的征收补偿范围 |
4.2.4 明确被征收人分享土地增值收益 |
4.3 进一步推行公众参与制度 |
5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5)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文献综述 |
(一) 对业主委员会法律主体地位的研究 |
(二) 对业主委员会法人资格的研究 |
(三) 对业主委员会的判例研究 |
三、研究思路 |
第一章 业主委员会制度的概述 |
一、业主委员会的概念 |
二、业主委员会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史 |
三、我国有关业主委员会的立法概况 |
(一) 法律 |
(二) 行政法规 |
(三) 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 |
第二章 业主委员会法律性质不清带来的问题 |
一、政府行政监管失灵 |
二、司法实践的分歧与困境 |
三、腐败难以有效惩治 |
第三章 业主委员会法律性质的界定 |
一、世界各国(地区)关于业主团体法律性质界定的启示 |
(一) 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 |
(二)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团体 |
(三) 附条件的法人资格团体 |
二、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的关系 |
三、业主委员会与其他相似组织的异同 |
(一) 社会团体法人的异同 |
(二) 与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的异同 |
(三) 与撤村改居后的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的异同 |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法律性质的完善与重构 |
一、构建股份经济合作组织模式的业主委员会制度 |
(一) 明确业主团体合作社特别法人的法律性质 |
(二) 明确业主委员会系业主团体合作社权力机构的执行机构 |
(三) 组建业主监事会 |
二、规范以政府指导为主的业主委员会外部监督机制 |
三、相关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问题的研究 ——以R小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有关社区治理的研究 |
二、有关物业管理的研究 |
三、有关业主组织的研究 |
四、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参与式观察法 |
三、实证研究法 |
第四节 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一、可能的创新点 |
二、存在的不足 |
三、今后继续研究的方向 |
第二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相关概念 |
一、社区治理 |
二、物业管理 |
三、业主组织 |
第二节 理论基础 |
一、公共治理理论 |
二、“委托——代理”理论 |
三、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理论 |
第三章 R小区业主参与社区治理、物业管理的综述 |
第一节 R小区概况 |
第二节 R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运行及发现的问题 |
一、R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历程 |
二、R小区业主委员会内部的运行 |
三、WK物业工作人员在R小区中表现出的问题及分析 |
四、R小区业主的行为表现的部分整理与分析 |
第三节 R小区业主委员会所在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的主要结构 |
一、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各相关主体间联系的概述 |
二、R小区城市社区物业管理的治理结构网评述 |
第四章 业主委员会参与城市社区物业管理问题剖析 |
第一节 从制度发展的观点分析 |
一、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的形成 |
二、我国城市社区治理结构的演变与发展 |
三、社区治理结构的发展趋势评述 |
第二节 从“委托——代理”的观点分析 |
一、业主——物业公司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二、业主——业主委员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 |
三、运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得到的启示 |
第三节 我国小区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的共性问题 |
一、城市社区物业管理制度结构的不完善、发展思路的不坚定 |
二、两组“委托——代理”关系的精细化制度构建尚未完成 |
第五章 国内外小区物业管理的经验借鉴 |
第一节 国内的经验借鉴 |
一、“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模式的小区管理案例 |
二、业主自治模式的小区管理案例 |
三、街道、居委会直接聘用物业公司的管理模式案例 |
第二节 国外的经验借鉴 |
一、新加坡的小区物业管理模式 |
二、日本的小区物业管理模式 |
三、美国的小区物业管理模式 |
第六章 R小区治理走出困境的对策建议 |
第一节 优化“结构——功能”的机制运行 |
一、城市社区内部正式与非正式制度的不断实践和整合完善 |
二、构建人性化、差异化的业主管理制度 |
三、逐步将业主委员纳入城市社区治理的正式制度结构之中 |
四、政府加强对于物业管理的市场监管和市场构建 |
五、整合失败情况下街道、居委会介入的应急处置机制的完善 |
第二节 理清双重“委托——代理”关系 |
一、业主委员会的信息透明化 |
二、增加业主委员会的权威性 |
三、完善物业服务合同的制定 |
四、加强合同按约履行的监管 |
第三节 加强社区内外部制约机制的形成 |
一、小区业主参与城市社区物业管理渠道的拓宽 |
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业主委员会的定期会议与互动 |
三、物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持续完善 |
四、业主委员会内部制约管理制度的持续完善 |
五、业主委员会管理协会的组建与发育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7)物权编制定背景下居住权立法问题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4 本文的创新之处及不足 |
1.4.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4.2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居住权的概念与流变 |
2.1 居住权的概念 |
2.2 居住权的流变 |
2.2.1 居住权在罗马法上的起源 |
2.2.2 居住权在后世的发展 |
第3章 居住权法定化的证成 |
3.1 有利于满足社会现实层面上的需求 |
3.1.1 弥补现有社会保障制度的不足 |
3.1.2 解决广阔的社会与经济需求 |
3.2 有利于解决审判实践层面上的纠纷 |
3.2.1 居住权纠纷层出不穷 |
3.2.2 居住权纠纷裁判适用标准模糊 |
3.2.3 居住权的制度价值高于其实践成本 |
3.3 有利于弥补法律完善层面上的不足 |
3.3.1 弥补我国物权法定原则下房屋用益物权体系的不足 |
3.3.2 弥补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 |
3.3.3 居住权能够突破现有法律障碍 |
第4章 居住权的归宿——单一性居住权向双重属性居住权转型 |
4.1 社会性居住权 |
4.2 投资性居住权 |
4.2.1 合资建房或购房 |
4.2.2 以房养老模式 |
4.2.3 三亚模式 |
4.2.4 分时度假酒店式产权 |
4.3 功能转换——伦理性转向伦理性与技术性兼具 |
第5章 居住权的权利构造 |
5.1 居住权的主体 |
5.2 居住权的客体 |
5.3 居住权的权利内容 |
5.3.1 对住宅的占有权 |
5.3.2 对住宅的使用权 |
5.3.3 对住宅的修缮权 |
5.3.4 排除对住宅妨碍的权利 |
5.3.5 获得住宅的权利 |
第6章 居住权和所有权的救济与利益协调 |
6.1 居住权的救济 |
6.2 所有权的救济 |
6.2.1 事先同意权和撤销权 |
6.2.2 物权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
6.2.3 限定居住权的最长期限 |
6.3 居住权人与所有权人的利益协调 |
6.3.1 房屋买卖合同与居住权保护 |
6.3.2 所有权人未经居住权人同意处分房屋 |
6.3.3 居住权人的优先购买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发表论文和参加科研情况说明 |
致谢 |
(10)论日照利益的法律调整 ——以行政法和民法的交叉保护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引言 |
二、日照纠纷的理论基础 |
(一)日照纠纷的社会背景 |
(二)日照权的概念和法律属性 |
三、我国日照纠纷法律调整现状及问题 |
(一)我国日照问题法律规范现状 |
(二)我国日照纠纷法律调整主要问题 |
四、日照纠纷立法指导思想探析 |
(一)建筑物权利人日照利益保护与土地利用效益最大化协调原则 |
(二)民法与行政法对于日照利益交叉保护 |
五、日照纠纷的行政法调整 |
(一)涉及日照的建筑物规划控制标准问题研究 |
(二)事前日照补偿协议问题研究 |
(三)获得规划批准建造的房屋侵犯相邻建筑日照利益的救济 |
六、日照纠纷的民法调整 |
(一)民法对于侵犯日照权救济措施的本质:物权请求权和侵权损害赔偿 |
(二)侵犯日照权损害事实的认定问题 |
(三)未获得规划批准建造的房屋侵犯日照权相关问题 |
(四)侵犯日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 |
七、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论由住宅商品化引发的新型侵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保障性住房有效供给研究 ——基于制度变迁的分析视角[D]. 张旭文. 江西财经大学, 2021(09)
- [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限制研究 ——以管理规约为视角[D]. 武鸿儒. 山东大学, 2020(02)
- [3]业主维权背景下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困境与对策分析[D]. 史益豪. 哈尔滨工业大学, 2020(02)
- [4]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研究[D]. 张敏. 山东科技大学, 2019(05)
- [5]论业主委员会的法律性质[D]. 章燕飞. 苏州大学, 2019(04)
- [6]城市社区物业管理中业主委员会问题的研究 ——以R小区为例[D]. 徐涛.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 [7]物权编制定背景下居住权立法问题探讨[D]. 刘玲玲. 天津大学, 2018(07)
- [8]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修改与完善[A]. 王利明. 和谐社区2018, 2018(总第55期)
- [9]我国民法典物权编的修改与完善[J]. 王利明. 清华法学, 2018(02)
- [10]论日照利益的法律调整 ——以行政法和民法的交叉保护为视角[D]. 阮霞仙. 苏州大学, 20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