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推行要素式公证书的必要性(论文文献综述)
李全息,李继伟,张莉,张敏,张鸣,庄淑君,谭睿[1](2021)在《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在公证领域的运用》文中认为告知承诺制,缘起于行政机构工作方式的创新,概括而言即"书面告知、书面承诺、准予发证、事后监督"。其创立目的是提升行政效率,为行政相对人减负,降低市场的制度性交易成本,其本质特点就是程序简化、便捷高效、利企便民。2021年5月27日,司法部副部长熊选国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年底前落实公证证明材料告知承诺制度(以下简称公证告知承诺制)。
南亚[2](2020)在《公证视角下的意定监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的“意定监护制度”,属于一项全新的法定监护方式,适应了我国老龄化社会进程中日益增长的保障老年人权益的需要。但《民法总则》仅对其进行了原则性和倡导性的规定,对于意定监护协议的具体内容要求或程序要求、生效或启动条件、监护职责和权利如何确定等并未作详尽说明。此外,对于意定监护制度的配套制度,如登记和监督,都未予以规定,导致意定监护制度的初衷在实践过程中未能尽可能大限度地实现。本文写作目的在于,在实践总结和理论提升的基础上,从公证视角出发,借鉴其他国家完善意定监护制度的先进经验,提出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方向和完善路径,从而借公证之力进一步推动和完善中国意定监护制度。本文主要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内容是关于意定监护公证的概念、基本原则的概述,以及通过对两大法系的意定监护制度进行比较,为探索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发展思路提供借鉴。第二部分内容是从公证视角对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包括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现实问题以及公证参与意定监护制度的优势分析。第三部分内容探究了我国意定监护公证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协议公证办理的前期审查问题、公证行业缺乏统一规范的办证指引,以及协议公证适用的后续服务缺失。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内容,试图阐述利用公证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具体路径,主要论证以下内容:其一,意定监护公证前期的告知和审查工作;其二,明确协议中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以及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其三,意定监护公证服务的深化拓展,即公证机构作为意定监护协议登记机关,公证机构参与意定监护监督以及被监护人的遗产处理。
薛凡[3](2019)在《公证改革视野中的公证文书改革》文中研究表明一公证改革的价值取向与公证文书改革如果我们把中国公证文书改革当作一个小小的窗口,由此回望和远眺,或许可以发现,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每一朵小小的浪花都是奔流不息的波涛的一部分,许多个不同的个体事件其实都蕴含着紧密的内在联系,正是由于这种联系,那些看上去似乎毫不相干的事件才从整体的意义上向我们展现了精彩实质的一面。显然,中国公证文书改革并不是一个孤立或偶然的事件,而是有着深刻的历史
肖顺辉,杨桂莉[4](2018)在《公证事务的分类和历史沿革》文中研究指明萨维尼认为,法律就像语言一样,既不是专断的意志,也不是刻意设计的产物,而是缓慢、渐进、有机发展的结果。溯源我国公证事务的沿革历史,对其形成背景进行理性探求,对于推进新时代公证行业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公证登记事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在现行法制条件下指的就是公证抵押登记事务。1995年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律的不断健全,我国的抵押担保制度也在不断发展和健全。1995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
于惠芳[5](2018)在《浅析公证员创新能力提升路径》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迅速发展,对公证领域提出了更要的要求,这需要公证员不断提高自身创新能力,当前考量人才是以社会创新能力作为衡量标准,公证人员素质的提高,需要完善人才激励机制,提升公证人员创新能力,把公证员培养成为德才兼备的创新型人才。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公证事业面临巨大的挑战和机遇。网络公证事项没有先例可以遵循,需要提升公证人员创新能力,才能使公证员有坚定的创新决心和意志,通过不断学习,敢于探索和实践,能够从容面对新挑战。本文首先叙述了公证员创新能力培养的必要性,在结合当前公证员基本情况,根据公证员创新能力存在的不足之处,提出公证员创新能力提升路径,从而引起公证员加以重视。
王斌[6](2017)在《中国公证文书改革发展刍议》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经济新常态",简单说,就是经济增速放缓,从追求增速转变为追求质量。去年以来,我国经济呈现速度变化、结构优化、动力转换三大特点,这是经济发展阶段性特征的必然反映,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对于公证行业而言,新常态最为重要的意义在于,如何客观看待经济新常态下当前中国公证改革面临的挑战与机遇,如何反思中国公证原有发展模式的问题,从而探索出一条适合中国公证的集约化、内涵式发展的路径。由于出具公证文书是公证活动的核心部分,A所以
岳明[7](2015)在《新时期我国公证行业中的诚信问题及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证作为一种预防性的司法制度,是通过专门的公证机构以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的、客观的、公正的证人身份,代表国家行使证明权,对公司或公民之间的契约关系作证。因此客观和公正成为公证的必备属性。那么,诚信,自然就成为了公证的生命。然而,自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及其他因素,公证却面临诚信流失的尴尬,长此以往必然会危及到公证的立身之本,因此公证行业应尽快构筑诚信体系,树立其行使国家证明权的严肃性,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被侵犯。本文除去引言和结论,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公证与诚信的相关理论。从公证和诚信各自的相关理论概述和历史沿革入手,具体考察了公证的内涵及其悠久的历史沿革和诚信的释义及其历史发展,从而对公证和诚信两个基本概念做了一个基本的介绍和解释。在此基础之上,进一步分析了公证与诚信两者之间的相互关系。一方面,诚信影响着公证行业立法、公证人员的职业操守、公证制度的构建和公证过程的运行全程;另一方面,公证则以其特有的方式充分发挥自身的效能和作用,并提出公证与诚信实际上是外在表现与灵魂本质的紧密关系,是一种相辅相成的正比关系。公证是社会诚信体系发展的一面镜子,社会诚信体系的完善必然会在公证的诚信度上有所体现,而社会诚信体系的崩塌也必然会极大地影响公证工作的实际效果和公信力;反过来社会诚信体系的发展又离不开公证行业的助推,公证行业是社会诚信体系发展的重要保障,公证行业的健康发展必然会大幅完善社会诚信体系,而公证行业的诚信缺失则必然会对社会诚信体系建设造成巨大破坏,导致社会政治、经济秩序混乱不堪,因而得出了公证诚信之于现代社会的重要意义,并顺势点明在国家大力倡导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积极推动社会信用经济发展的大背景之下,加强和完善公证行业的诚信建设的紧迫性。第二部分,我国公证行业诚信缺失问题及其成因。基于公证与诚信关系以及加强公证行业紧迫性的认识,全面审视了我国公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挥的重要作用,其作用深入到老百姓的生活之中,但是,当前我国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及利益多元化所形成的多种利益关系与矛盾冲突,人们诚信意识处于彷徨和动摇之中,包括公证这个以诚信为立身之本,立业之基的行业也暴露出来种种诚信问题,诸如公证机构层面的诚信缺失问题;公证员层面诚信缺失问题;公证办理过程中出现的诚信问题;行业监督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公证损害赔偿制度不健全的问题。进而,针对公证行业所暴露出来的诸多问题,深入地分析了公证诚信问题的成因,笔者从公证立法不完善;公证员素质低下;公证在审查核实中所遇到的困难和公证监督机制不健全这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三部分,构建公证行业诚信体系的对策。此部分结合上文所暴露出的问题及其成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构建公证诚信体系的对策。第一,应当建立健全公证法律规章体系,重视公证方面的立法理论研究,为公证工作提供理论基础,使公证行业程序规则更加规范,办证过程更加精准;第二,推进公证员素质建设,根据公证规定性和公证员执业特定性,采取一系列措施,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诚实信用的公证员队伍;第三,强化公证效力,即公证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在公证的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中;另外,建立公证监督管理体系对于公证诚信非常重要,要从监督的频率、程序等方面进行完善,使之做到经常化、制度化。建立诚信级别评价系统,以监督公证员诚信公证。最后,提出完善公证责任保险赔偿制度,建立公证赔偿基金,这有利于增强公证机构承担责任风险的能力,有助于提高公正行业的信誉。本文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公证行业中日益严重的诚信问题入手,深刻阐释了诚信所铸就的公信力是公证的灵魂和生命,只有以提高公信力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完善公证制度、规范公证行为、提高公证队伍的素质,才能树立起公证队伍良好的职业形象,才能把公证行业建设成为一个对社会、对群众负责任的行业,建设成为一个被社会和群众信得过的行业,进而不断提高公证的公信力,预防各种纠纷发生,减少诉讼,维护国家公权力的权威性,最终使公证制度能够在构建中国社会诚信体系过程当中发挥积极的作用,不断提升其在国家法制建设中的地位,真正实现其取信于民,还信于民的根本宗旨。
詹爱萍[8](2015)在《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据是诉讼的钥匙。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下,谁取得了最关键的证据,谁就等于掌握了决定诉讼成败的“制胜法宝”。而公证文书作为一种效力层次较高的证据,一直以来在各国证据制度体系中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关于“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之规定,特别突出和强调了公证书证据力的高层次性和强效性。有鉴于此,司法实践中,通过公证固定证据并加强所固定证据的采证率便成为大家充分利用公证制度这一司法资源的重要方式之一。尤其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证据也呈现出信息化趋势,以计算机和网络为依托的电子数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适应时势需要新增了“电子数据”的证据种类,而“电子数据”存在状态的“开放性”、“易变性”特点使得证据的提取、固定和保全工作面临诸多考验。而公证机构作为被授权依法独立行使国家证明职能的法定机构,恰恰担负着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法定职责,能够以其职能活动确证和固化各种法律行为、法律文书和法律事实,并以其所产生的公信力和公效力满足人们的取证需求。故而,随着人们对公证证据的认知的提升和需求的增长,公证证据在社会生活中的运用也越来越广泛、越来越普遍,公证证据效力的运行机制及其所体现的公证制度价值问题自然也越来越引起关注。在这样的时代语境下探讨公证证据效力问题显然有着现实的必要性,尤其对于缓解司法实践中的老大难问题--举证取证困难更是有着直接的意义。在我国,由于现代公证的恢复重建与发展时间并不久长,“现代公证史”的过于短暂,不可避免暴露出这样那样的问题:全社会尚未普遍培育起“公证意识”,公证价值尚不能全面为公众所认知和接纳;学术界极少涉足公证领域,对公证理论的探讨严重不足;媒体对公证个案的不当渲染和误导,片面夸张了公证的负面效应,对公证的价值作用一度产生了不良影响,使得原本为“预防纠纷、疏减讼源”而设的事前公力救济制度的应然价值得不到有效的发挥。加上公证行业自身改革的不成熟、不彻底,致使社会上普通民众对于公证产生了过于偏激的“两极化”认知误区:一为“公证无用论”,认为公证就是简单的盖章收钱,公证书缺乏公信力、公效力,可以随意予以推翻和否定;一为“公证万能论”,认为凡事经过公证,便“铁证如山”,如同进了“保险箱”,可以万事大吉、高枕无忧了。那么,究竟应如何重新梳理和审视公证书的法定效力体系?如何正确解读和诠释最基本的法定证据效力?公证书证据效力究竟由哪些要件构成?其内在的发生机理又是怎样的?公证证据效力与其他证据效力相比有何不同特点、有何效力优势?当公证书存在瑕疵时应如何看待其证据效力、如何进行救济?我国公证书证据效力在实践中的运用现状如何?存在哪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目前的应对措施存在哪些不足?如何从制度上进行完善方能使公证书证据效力之应然的实用价值得到真正释放和充分发挥,回应现代市场的广泛而多样的需求?所有的这些问题表明,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确是一个具有很强实践价值的论题,采取实践考察方式理当比纯粹的理论推演更具说服力,因此,笔者力求在理论上有所突破的同时,也有意识地进行广泛的实地考察,辅以实际的调研数据和真实的实务范例来增强理论探讨的“务实性”和“信服力”。而通过理论探讨和实践考察来分析、思考和解决上述问题,以期弥合公证书证据效力的应然价值和实然价值之间的疏离和罅隙,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市场主体之需求,正是本论文选题和写作的直接目的。当然,理论探讨与实证调研的结合同样贯通了论文的基本逻辑架构,也成就了公证证据效力之论题在理论创新和实践指导方面的双重意义。具体而言,论文全篇由引言、正文五章及结语共七个部分构成,每一部分的基本内容及其创新点简述如下:引言部分结合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从宏观的制度角度导引出公证法定效力之论题,并简要陈明研究公证效力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定证据效力问题之价值所在及其现实意义。第一章公证法定证据效力概述。论文首先对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所涉及的若干极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重新梳理和辨析,然后介绍了两大法系各国或地区关于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规定,并对我国理论界、实务界关于公证书法定效力的争议进行了评析,在此基础上对公证书证的性质和特点进行了新的归纳和总结。本章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公证业界首次提出了公证书作为公证证明职能的直接结果和书面载体,其效力问题承载和体现了公证制度的存在价值,是公证制度的公信力、公效力在纸面上的延伸和表达,故而有必要将公证书的法定效力视为一个综合的具有很强实践品格的价值体系,并在这样的价值体系框架中重新审视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若干基础理论问题。其中就公证书的证据效力、认证书的证据效力、公证证明对象的法律效力进行了辩证分析,指出现行关于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诸多争议观点之欠缺和不足,并进一步在比较分析“司法认知说”、“推定说”、“免证事实说”等各家学说的基础上提出宜将公证证据所证明的事实作为一种独立的“免证事实”予以考察。第二章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应然内涵之解读。法定证据效力作为公证书最基本、最主要、最普遍的效力,构成了公证书效力体系的脊梁。论文并不局限于业界目前对公证书证据效力的释法性、浅表性的字面理解,而是立足于现有立法并从理论上对法定证据效力的应然内涵进行了深度解读。首先按照证据的一般法理对公证书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进行了阐述,然后在对公证书和其他证据的比较中突出和强调了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优势,并以最具典型性和代表性的保全证据公证书为例集中展现了公证书证据效力的特殊优势,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就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之内在的发生机理和外在的制度支持进行了深层追问。该章的创新之处在于:在公证业界关于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的研究中,第一次分别从“质”和“量”上分析了公证书作为书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第一次区分处分性公证书和报道性公证书并分别阐述其形式证明力和实质证明力,第一次对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比较优势作了较全面的个性化的概括归纳,同样也是第一次从公证职能主体的适法性、公证客体范围的法定性、公证多元职能的专属性、公证执业程序的规范性、错证救济机制的安全性等多重角度确证了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的生成机理及其正当性。第三章公证书证据效力之审查与认定。本章阐述了各国司法实践中关于公证证据的审查与认定,就公证书证据效力的构成要件及各要件的尺度把握进行了更加全面的探讨,并对瑕疵公证书之表现形态及其相应的效力认定进行了分类阐析,为后文分析解决实证调研中发现的公证书效力瑕疵问题预作铺垫。该章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次从公证书作为证据之效力发挥的视角对其衡量标准--“真实、合法”的内涵作了不同于传统的更加深层的诠释,根据公证实务特点,并结合最新司法解释,提出了个人的思考和见解,即“真实”、“合法”所隐含的应有内涵其实比“字面表述”更加丰富、更加具体、更加宽泛、更加深刻:不仅包括证明事项的真实、合法,而且包括包括当事人主体资格的真实、合法,当事人启动公证程序的真实、合法,也包括提供的证明材料的真实、合法、充分,还包括公证书本身的真实、合法。由此进行引申,以“排除合理怀疑”为砝码对公证证明标准——“真实、合法”的尺度问题进行了反思,建议将契合实务需求的价值理念植入对“真实、合法”的现代考量中,区分不同公证类别重构“二元化”的真实性标准并重新检视合法性的“边界”问题。第四章我国公证证据之运用现状及存在问题。本章通过实证调研方式对公证证据在实践中的运用现状进行考察,用数据统计和实例分析方式如实将公证书证据效力发挥的“实然状态”反映和呈现出来,并就所存在的阻滞公证证据效力常态发挥的较为突出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和归纳,既以丰富的素材回应和充实了前文的理论论证,又承前启后,为后文就应对之策展开有的放矢的研究和探讨奠定了切实的、令人信服的基础。本章的创新之处在于:首开先河,以俯瞰式的视角从非讼和诉讼领域全面考察公证书证据效力的运用现状,实事求是地反映了公证书在实际使用中所遭遇的法定证据效力被滥用和误解的各种情形,将其归结为认知偏误、瑕疵争议、异化使用和弄虚作假等,并有针对性地指出我国现行应对措施之欠缺和不足,同时,以搜集的数据信息中所反馈的最易发生争议问题的委托、继承、遗嘱、放弃继承声明、房产赠与、房产买卖及保全证据等类型的公证书为例进行详尽具体的说明,以期助益于公证业内外各界人士正确认知和看待公证证据效力及其现实价值问题。第五章解决公证证据实践运用问题的若干思考。基于解决问题的目的,本章从务实的角度出发,考察了大陆法系国家强式公证制度运行模式下关于保障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的若干配套机制,并对我国的相应机制之不足进行了检讨,从职责强化、手段保障、制度重构、责任落实等方面提出借鉴和完善的构想。本章内容无论从逻辑思路的创新、论述视角的选择还是异域制度的启示而言,均具有开创性的积极意义:(1)职责强化方面,针对我国公证机构告知义务的形式化,提出将大陆法系各国公证人的“释明义务”与“公示义务”契入我国公证立法中以明晰和强化公证机构机构的职责与义务。(2)手段保障方面,针对我国公证机构审查核实手段之不足,在概括介绍大陆法系各国实质审查手段的基础上,提出重新赋予公证机构调查权的设想,而只有实现调查权的应然回归,方才有利于从实质上保障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3)制度重构方面,对两大法系证据制度体系中表现的“典型”和“非典型”的书证优先主义进行了比较分析,并针对目前我国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被功利主义的“投机行为”所滥用和异化、而相关证据制度却陷入无力应对、无计可施的尴尬现状,独辟蹊径从“书证优先主义”的精髓中寻求答案,提出在我国现行证据规范所体现的“有限的书证优先主义”中可适度借鉴和吸收“书证优先主义”的合理内容,细化我国相关证据规范,完善我国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的法律保障,将公证书证据效力被异化的问题消解在证据制度体系框架内。(4)责任落实方面,针对公证实务中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公证书现象愈演愈烈而相关责任追究机制却尚付阙如的情形,结合最新司法解释对公证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过错责任追究问题进行了抛砖引玉式的探讨。结语部分对正文内容中涉及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提炼和概括,对我国公证法定证据效力的理论研究、立法规范和实务运作中所存在的诸多问题及其应对措施进行了综合性的归纳和总结。
李成[9](2012)在《制订公证证据规则之必要性》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公证制度已经恢复三十年了,但是至今尚未建立起自己的证据规则制度。笔者从事公证工作这的这几年接触了大量公证案例,通过实证分析,认为证据是公证制度的核心,是实现公证职能的保障,公证行业要想长足发展,必须建立公证证据规则。
前方[10](2012)在《真正的未来源于此刻的努力——访中国公证协会公证文书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薛凡》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记者:多年来,据我所知,作为中国公证协会公证文书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您一直致力于公证文书改革,首先能否请您给我们简要回顾一下公证文书改革走过的历程?薛凡:呵呵,你的提问开门见山,我也就直奔主题吧。公证文书改革是中国公证行业的一件大事,早在1998年这件
二、浅谈推行要素式公证书的必要性(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推行要素式公证书的必要性(论文提纲范文)
(2)公证视角下的意定监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原因 |
二、选题的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的内容、方法、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意定监护公证概述 |
第一节 意定监护公证的概念及基本原则 |
一、意定监护公证的概念 |
二、意定监护公证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两大法系意定监护制度比较 |
一、英美法系国家意定监护制度 |
二、大陆法系国家意定监护制度 |
第二章 公证视角下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现状 |
一、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立法现状 |
二、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现实问题 |
第二节 公证参与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优势 |
一、公证参与意定监护的中立性优势 |
二、公证参与意定监护的证据效力优势 |
三、公证参与意定监护的专业性优势 |
第三章 我国意定监护公证实务中的问题 |
第一节 协议公证办理的前期审查问题 |
一、关于监护人选任审查的严谨性 |
二、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审查的严谨性 |
第二节 公证行业缺乏统一规范的办证指引 |
一、缺乏公证文书对办证的统一规范 |
二、缺乏典型案例对办证的统一指引 |
第三节 协议公证适用的后续服务 |
一、协议公证的实质意义 |
二、协议公证后续服务的主要内容 |
第四章 利用公证完善我国意定监护制度的具体路径 |
第一节 意定监护公证的前期工作 |
一、事先履行明确告知义务 |
二、审查民事行为能力和意思表示 |
三、审查监护资格 |
第二节 明确监护人的公证内容 |
一、明确监护人的职责 |
二、明确监护人的权利 |
三、明确监护人可能承担的民事责任 |
第三节 意定监护公证服务的深化拓展 |
一、意定监护协议的登记 |
二、意定监护的公证监督 |
三、被监护人的遗产处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科研成果 |
(4)公证事务的分类和历史沿革(论文提纲范文)
公证登记事务 |
提存公证事务 |
公证保管事务 |
公证代书事务 |
公证法律咨询 |
(5)浅析公证员创新能力提升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证员创新能力提升的必要性 |
二、公证员概况 |
三、公证员创新能力不足及原因探索 |
四、公证员创新能力提升的主要路径 |
五、结论 |
(6)中国公证文书改革发展刍议(论文提纲范文)
一、中国公证文书改革的缘起 |
(一) 市场经济的推动 |
(二) 公证实践的超越 |
(三) 国际拉丁公证联盟的影响 |
(四) 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需要 |
二、当前中国公证文书在格式和理念上存在的问题 |
(一) 部分公证事项无格式可依据的问题亟需解决 |
(二) 定式公证书改革的成功和缺憾 |
(三) 要素式公证书改革的成功和缺憾 |
(四) 中国公证人的“公证文书格式化思维”还需要进一步解放 |
三、公证文书改革的进路 |
(一) 《公证法》第32条应作缩小解释 |
(二) 增强定式公证书的适应性 |
(三) 继续推行要素式公证书改革 |
1、适度扩大要素式公证书的适用范围 |
2、制定要素式公证书通用格式 |
3、制定现场监督公证书通用格式和现场公证词通用格式 |
(四) 进一步扩大法律意见书的应用范围 |
1、制定要件式法律意见书通用格式 |
2、积极运用法律意见书解决公证实务中的疑难问题 |
3、运用法律意见书推介拓展公证业务 |
(五) 完善公证文书体系, 制定补正及公证事务类文书格式 |
(六) 提高服务意识, 丰富公证法律服务内涵 |
(7)新时期我国公证行业中的诚信问题及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四) 创新点和不足之处 |
一、公证与诚信相关理论 |
(一) 公证相关理论概述及其发展历史 |
1. 公证的涵义与功能 |
2. 中国公证的历史沿革 |
(二) 诚信相关理论概述及其发展历史 |
1. 诚信的内涵 |
2. 诚实守信在我国的历史沿革 |
(三) 公证与诚信的关系及公证诚信的意义 |
1. 诚信是公证的本色和精神 |
2. 公证是诚信的呈现和保证 |
3. 公证诚信的意义 |
二、我国公证行业诚信缺失问题及其成因 |
(一) 我国公证行业诚信缺失问题 |
1. 公证机构内部的诚信问题 |
2. 公证员的诚信问题 |
3. 公证程序中的诚信问题 |
4. 公证监督中的诚信问题 |
5. 公证损害赔偿制度问题 |
(二) 我国公证行业诚信缺失的成因 |
1. 公证相关立法存在缺陷 |
2. 公证员素质低下 |
3. 公证审查、核实标准不统一 |
4. 公证监管机制不健全 |
三、构建公证行业诚信体系的对策 |
(一) 完善公证立法 |
(二) 推进公证员队伍建设 |
(三) 加强公证效力 |
1. 加强公证的证据效力 |
2. 加强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 |
3. 加强公证审查、核实效力 |
4. 加强附加公证条件的法律行为效力 |
(四) 完善公证监督制约机制 |
(五) 完善公证责任赔偿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8)公证书之法定证据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概述 |
第一节 若干概念的重新梳理和辨析 |
一、公证书的法定效力 |
二、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与认证书的证据效力 |
三、公证书的证据效力与公证证明对象的法律效力 |
第二节 各国或地区关于公证书证据效力之认知 |
一、域外公证历史沿革及公证书证据效力之表现 |
二、我国大陆关于公证书法定效力之说 |
三、关于公证书法定效力各种观点之评析 |
第三节 公证书证据效力的性质与特点 |
一、公证书证之性质:“司法认知说”、“推定说”、“免证事实说”之争 |
二、公证书证之特点归纳 |
第二章 公证书证据效力应然内涵之解读 |
第一节 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之基本内容 |
一、“公证书非书证”说之质疑 |
二、公证书的证据能力 |
三、公证书的证明力 |
第二节 我国公证书法定证据效力优势之比较 |
一、我国关于公证书证据效力的立法体现 |
二、公证书证据效力与私证书证据效力之比较优势 |
三、公证书证据效力与认证书证据效力之比较优势 |
四、公证书证据效力与其他公文书证据效力之比较优势 |
第三节 保全证据公证书:双重证据上的证据 |
一、保全证据公证书涉及的多重“证据”概念 |
二、保全证据公证的类型及其新拓展 |
三、与诉前保全证据的比较 |
第四节 公证书证据效力优势之发生机理 |
一、公证职能主体的适法性 |
二、公证客体范围的法定性 |
三、公证多元职能的专属性 |
四、公证执业程序的规范性 |
五、错证救济机制的保障性 |
第三章 公证书证据效力之审查与认定 |
第一节 各国关于公证书证据效力之审查与认定 |
一、关于本国公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
二、关于外国公证书证的审查与认定 |
第二节 公证书证据效力之构成要件 |
一、形式要件 |
二、内容要件 |
第三节 真实、合法:正确认知公证书证据效力的砝码 |
一、真实、合法的潜在内涵之深究 |
二、公证证明标准:真实、合法的立法体现 |
三、排除合理怀疑:真实、合法之“度”的考量 |
第四节 瑕疵公证证据之要件欠缺表现形态及证据效力认定 |
一、瑕疵公证书概念 |
二、轻微瑕疵公证书之表现形态及其证据效力 |
三、重大瑕疵公证书之表现形态及其证据效力 |
第四章 我国公证证据之运用现状及存在问题 |
第一节 公证证据运用现状及其价值体现 |
一、若干数据统计 |
二、公证书在非讼领域的运用 |
三、公证书在诉讼领域的运用 |
第二节 公证证据在现实运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
一、认知偏误 |
二、瑕疵争议 |
三、异化使用 |
四、弄虚作假 |
第三节 现行应对措施之不足 |
一、告知义务的形式化 |
二、审查核实手段之不足 |
三、复查救济途径失之过窄 |
四、责任追究机制形同虚设 |
第五章 解决公证证据实践运用问题的若干思考 |
第一节 职责强化:重新审视公证人的“释明义务”与“公示义务” |
一、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公证人的释明义务与公示义务 |
二、我国公证机构告知义务之局限性 |
三、重置我国公证机构的“释明义务”与“公示义务” |
第二节 手段保障:调查权的重新赋予 |
一、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公证人的实质审查手段 |
二、我国公证机构调查权之缺失 |
三、调查权之重新赋予 |
第三节 制度重构:关于“书证优先主义”的新思考 |
一、典型的书证优先主义 |
二、两大法系其他主要国家或地区所体现的非典型的书证优先主义 |
三、书证优先主义的保障机制 |
四、我国民事证据制度中有限的书证优先主义之不足与完善 |
第四节 责任落实: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公证书之追责机制探讨 |
一、各国关于公证当事人弄虚作假法律责任的基本规定 |
二、公证当事人的民事法律责任 |
三、公证当事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
四、公证当事人的行政法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制订公证证据规则之必要性(论文提纲范文)
一、认识公证证据及其规则 |
(一) 具有强制的效力 |
(二) 具有明确的指导性 |
(三) 具有明显的程序性 |
二、证据规则对公证证明活动的影响 |
(一) 便于依法行使证明权, 查明事实真相, 实现公证职能 |
(二) 保障当事人在公证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和权利, 并督促其履行相应的公证义务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三) 规范、指导公证员的公证证明行为, 降低执业风险 |
三、制定证据规则是树立公证行业公信力的重大举措 |
四、对制订证据规则的殷切期望 |
四、浅谈推行要素式公证书的必要性(论文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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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公证视角下的意定监护制度研究[D]. 南亚. 江苏大学, 2020(05)
- [3]公证改革视野中的公证文书改革[J]. 薛凡. 中国公证, 2019(08)
- [4]公证事务的分类和历史沿革[J]. 肖顺辉,杨桂莉. 中国公证, 2018(12)
- [5]浅析公证员创新能力提升路径[J]. 于惠芳. 法制与社会, 2018(07)
- [6]中国公证文书改革发展刍议[J]. 王斌. 中国公证, 2017(02)
- [7]新时期我国公证行业中的诚信问题及对策研究[D]. 岳明. 河北师范大学, 201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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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制订公证证据规则之必要性[J]. 李成. 法制与社会, 2012(33)
- [10]真正的未来源于此刻的努力——访中国公证协会公证文书研究委员会主任委员薛凡[J]. 前方. 中国公证,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