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家:我国近半数成年人心理未成年(论文文献综述)
张凯[1](2021)在《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现状及推进路径——以我国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为切入》文中认为未成年人是服刑人员中的特殊群体,是社区矫正的重点适用对象。减少监禁损害,加强社会联结是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价值所在。然而,非监禁化的司法保护原则未有效贯彻、专门性的矫正项目缺少、专业化的工作队伍缺乏,严重掣肘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化发展。适用比例不高、区分程度不够、矫正措施不精是其困境表征。为充分发挥社区矫正改造未成年人的优势,需要减少未成年人监禁刑罚适用,减短监禁期限;落实区别对待原则,设计符合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提升工作队伍的专业化技能,提高矫正措施的精细化水平。
柳青[2](2021)在《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蒲海桥[3](2021)在《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中校园服务令制度构建研究》文中提出校园欺凌问题的突出,使得如何对校园欺凌进行规制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发生在中小学校园内外的校园欺凌事件屡见不鲜,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我国与未成年人问题直接相关的法律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校园欺凌做出了相应的规定,但在立法层面上尚没有直接针对校园欺凌问题的专门法律。虽然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以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加强了对于有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之管控力度,但总体上看对于校园欺凌问题的处置仍略显不足,特别是对低龄欺凌行为者缺乏有力的处置机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校园欺凌事件通常性质较为恶劣,但不少校园欺凌行为由于年龄或者情节的原因难以使用刑罚等措施进行处罚,对此在社会上也出现不满之声。让未成年人在阳光下健康成长至关重要,国外对未成年罪犯多施以“保护观察”、“假日辅导”和“保护管束”等形式的保护处分措施。此外,还有判处社会服务令,让罪错未成年人进行一定期限的社区服务劳动以弥补自己的过错,这种形式既起到惩戒作用,也发挥了教育作用。在此背景下,笔者在国内部分学校开展的“校园服务令”校规校纪实践的启发下,结合社会服务令、保安处分、保护处分和社区矫正等制度的有益经验,深入地对如何规制校园欺凌行为进行探讨,从法律层面提出校园服务令作为教育矫治实施了校园欺凌行为之罪错未成年人的一种保护处分措施,以期能填补对未成年人“一罚了之”和“一放了之”之间的空白。本文校园服务令制度是在新时期关于加强校园欺凌治理背景下提出的一种教育矫治制度,运用法律来健全校园欺凌治理的体系化和长效机制,以此保障未成年学生拥有一个健康的成长环境。全篇由四个部分构成,具体论述安排如下:第一章,是对校园欺凌及其法律规制的概述。本章重点介绍校园欺凌的含义以及校园欺凌法律规制的情况,首先对校园欺凌进行一个概念的界定,阐明校园欺凌的含义,并从各有关机构对校园欺凌行为的数据入手,对校园欺凌所表现的类型和特征进行归纳。其后结合现实的案例情况对校园欺凌行为进行法律分析,并对可用于规制校园欺凌的法律规范,如未成年人法律和其他相关法律的有关规定,以及具体的处置措施方面进行一个详细的分析梳理,以便于发现所存在的问题。第二章,对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中校园服务令提出的背景进行阐述。在前章对校园欺凌法律规制的分析中,得出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中所面临的法律规范不够完善、处置机制不够健全和救济机制不够到位的问题。所存在的问题表明现阶段校园欺凌的法律规制需要符合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处置措施,在此背景下提出解决校园欺凌法律规制问题的有效路径——校园服务令制度,对校园服务令的定义、与相关概念的区分进行详细的介绍,表明校园服务令与社会服务令以及专门教育相比,更符合对校园欺凌未成年人处置的需要。校园服务令对现有校园欺凌处置措施的补充、满足对欺凌者教育矫治需要等方面的作用,表明校园服务令制度对解决校园欺凌法律规制问题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章,介绍校园服务令制度的理论基础并对校园服务令制度的可行性进行分析。明确了校园服务令所具有的教育性、强制性和惩戒性的属性,在校园服务令的理论基础部分,以未成年人法学的角度,结合少年司法的理念,探讨未成年人校园服务令制度的理论基础。最后,分析校园服务令的可行性,一些具有保护处分性质措施的实践提供了实践基础,且社会上具有实施校园服务令的观念基础及施行所需要的社会资源,所以我国增设校园服务令具有可行性。第四章,在前述内容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为我国校园服务令制度的构建展开设想,设计符合我国实际的校园服务令制度。主要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展开,实体方面包括校园服务令的立法保证、适用范围、适用条件、机构设置以及实施的内容等,程序方面则是设计一套完整的从校园欺凌行为的发现、调查、决定、执行到监督的完整程序。校园欺凌行为发生后,由校园警察对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调查,相关部门及专业社会组织开展对实施校园欺凌行为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各决定机关依据社会调查报告在职权范围内做出校园服务令并保证执行,完成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矫治,达到教育挽救未成年人的目的。
祝思静[4](2021)在《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二十一世纪以来,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在给未成年人成长提供愈加优质条件的同时,未成年人犯罪所呈现的低龄化、暴力化趋势也愈加明显。这一情况引起了社会各界学者的广泛关注,法学界也对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先进性提出质疑,针对最低刑事年龄是否下调的问题,产生诸多不同观点和学说。《刑法修正案(十一)》使得这一争议有了初步结论,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修改,将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由十四周岁降低至十二周岁,并配套构建了一些其他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在实践中如何有效实施,仍需要进一步地研究并从解释论上具体化。此外,现行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立法是否完善,仍有必要进一步在立法论上予以讨论。首先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理论基础出发,通过定性分析法明确了刑事责任年龄与刑事责任能力之间的关系、划分刑事责任年龄的意义以及判定未成年人承担刑责时最主要的考虑因素。尽管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进行了修正,但是从立法论和解释论上来看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通过研究各级法院发布的未成年人犯罪白皮书、学界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观点以及实践中未成年人犯罪状况,归纳出目前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的不足,主要有一下几点:一、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段的规定存在缺失。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的罪行设置不合理。三、未全面考虑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情形的规定。四、矫治教育制度尚不完善,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实施起不到良好的推动作用。五、缺乏认定未成年人实际年龄的手段。因此,在立法上需要考虑得更加细致、更具有先进性。为了解决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的不足,论文通过学习其他国家和地区未成年人相关制度的成功经验,将其内化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如英美法系的“恶意补足年龄制度”、法国的“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我国香港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矫治教育制度,都能够为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经验。论文最后结合我国实际状况、法律文化以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经验,对现行制度的不足之处提出对应的解决办法。第一,完善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段的相关规定。扩大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段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明确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拟制情形的适用以及最高检核准追诉的程序。第二,增加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的犯罪行为,把高于原法规定八种犯罪行为的其他犯罪行为纳入该年龄段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追责范畴。第三,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弥补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恶性刑事犯罪的法律空缺。第四、对刑法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矫治教育进行明确。第五,建立骨骼年龄鉴定制度以确定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实际年龄。最后,我们在解决问题的同时,要注意区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之间的区别,以达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平衡。
付莹雪[5](2021)在《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体系化建构》文中认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是一套逻辑严谨、形式严密的制度体系,它是指针对已满14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监外执行的罪犯,和已满12周岁未满14周岁在“特定情形”“特别程序”的前提下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以及在社区矫正期间已满18周岁继续按照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执行的成年人,围绕其在一定社区范围内实施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所形成的一系列制度规范。构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对我国有着顺应时代发展需求、顺应世界刑罚轻缓化潮流、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的特殊意义。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经历了从非规范化到制度探索,再到规范化建设三个阶段,形成了特征鲜明、符合国情、有益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制度。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社区矫正法》的第七章与《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的第五十五条,集中对未成年社区矫正矫正对象、矫正主体、矫正制度、监督制度、支持配合等方面进行了规定,但在立法上存在可为情形较多,法律条文宏观笼统,不同法律条款交叉责任不明,法律对非义务教育阶段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复学保障较低,“跨龄矫正”一刀切等问题。从矫正制度落地到矫正措施落实,基层司法所主要负责本辖区内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整个过程由检察机关进行监督,但仍有矫正主体数量不足、专职人员安排不到位,配套矫正措施较少,法律监督力度不足等问题。基于网络问卷调查,结果显示当前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存在社会认知度低较,社会参与度不够等问题。针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完善思路:一是在立法上注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对独立化,针对未成年犯设置独立化的法律法规进行细化考量和特殊矫正。二是建立专门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团队,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过硬、工作尽责的社区矫正工作者队伍,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提供最及时、最高效的专业教育矫正指导。三是制定适合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措施,以激励未成年矫正对象的矫正劲头和矫正信心,包括健全危险评估机制、丰富矫正项目、完善矫正过程中的奖惩制度。四是强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制,包括明确监督主体、改进监督方式、提高监督效力。五是加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社会支持力度,完善社会适应性帮扶,更好的发挥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作用包括明确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原则、理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工作机制、构建多样化的社会力量参与模式。
刘祎鑫[6](2021)在《社会系统理论下对少年司法制度的探讨》文中认为未成年人犯罪被认为是持续威胁世界发展的主要问题之一。自1899年,美国伊利诺伊州建立世界上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院开始,其后的一百多年间,以独立少年法院为代表的的少年司法制度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时至今日,世界上绝大部分国家都建立了不同特色的少年司法制度来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保护和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作为世界上人口数量最多的国家,自然而然,我国也就形成了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未成年人群体,如何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法侵害自然也就成为了一个长盛不衰的社会研究课题。1984年,为有效应对日趋严峻的少年犯罪现象,上海的长宁区人民法院试验性的建立了国内第一个专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少年法庭,从此我国逐步开始了对建立现代化的少年司法制度的不懈探索。但是,在我国脱胎于刑事司法的少年司法始终难以脱离成人刑事司法的观念和模式的束缚。如何超越报应,破解对少年犯罪的过度司法干预和对少年轻微违法行为的过度放纵的难题,建立起全面兼顾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体系,构建起以未成年为本位的独立少年司法系统,就成了少年司法理论研究与实务探索所努力追求的目标。卢曼的社会系统理论下系统的功能分化,观察、沟通等概念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来审视少年司法制度。在本文中作者希望通过将系统论观点引入少年司法制度的研究中,运用系统论的观点对少年司法制度目前所面临的问题进行剖析,在此基础上分析建立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对少年司法制度的组织建设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通过完善系统内的组织结构,强化少年司法系统的内的沟通,加强少年司法系统的自创生。
徐文韬[7](2021)在《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收集、质证的专家对话者制度》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刑事诉讼中未成年证人出庭率较低,其中未成年被害人、证人出庭的情况更是微乎其微。实务中要么不采纳未成年人证言,要么直接宣读证言笔录来完成质证过程。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功能尚不健全,不恰当地获取未成年人证言的方式不但会导致证言的准确性下降,更不利于未成年人心理健康的恢复。将未成年人排除于诉讼过程之外,未成年人的证言无法在法庭上得到有效质证。这样做不仅被告人的辩护权利得不到保障,法官的自由心证也无法有效完成。既无法查明事实真相打击犯罪,也无法保障被告人的人权,更与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改革相违背。因此建立一套处理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制度显得尤为重要。通过考察英国的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区域和澳大利亚的新南威尔士州专家对话者制度的起源、规定与实践,研究分析国内2021年刑诉法司法解释的法律规定与涉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现实情况,笔者提出我国应建立有关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专家对话者制度。专家对话者制度以合适成年人制度为基础,在现行合适成年人规定的框架下更进一步,既保留了合适成年人的功能,又有职能的拓展。合适成年人制度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其主要作用为见证。但是合适成年人往往缺乏与未成年人沟通交流的能力,可能也并不具备相关的法律专业知识,不能很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甚至会流于形式走个过场。而专家对话者制度要求设立一名具有专业知识的专家对话者评估未成年人智力水平、心理状态与表达能力。以个案中未成年人的现实情况为基础,专家对话者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以及辩护律师提出与未成年人交流的建议与注意事项。同时协助对未成年被害人、证人的询问和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讯问,完成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的收集与质证工作。专家对话者的职能包括以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刑事案件中的未成年人给予保护;充当未成年人与公安人员、检察官、辩护律师以及法官之间的沟通桥梁,协助上述人员理解未成年人的语言表达方式,同时也协助未成年人理解他们的提问。专家对话者在刑事诉讼的各个阶段均可以以合适成年人的身份参与,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专家对话者传授办案人员与未成年人交流的知识与技巧,协助办案人员完成对言词证据的收集。在审判阶段,法官可以召开庭前会议讨论是否需要未成年人出庭。会议中专家对话者可以将未成年人的身心状况介绍给相关人员,向各方解释未成年人的语言特点以及与未成年人的沟通技巧,对于举证质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意见。必要时专家对话者还可以以合适成年人的身份陪同未成年人出庭,在庭审过程中协助各方与未成年人交流沟通。
李佳悦,孙宏艳[8](2020)在《未成年人短视频使用状况、相关因素分析及引导策略》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移动网络和智能终端的发展与普及,短视频用户呈现出不断攀升的趋势,在未成年人的网络使用中也越来越火爆。这也给未成年人网络保护工作带来更大挑战。研究发现,近七成未成年人使用过短视频,搞笑类短视频最受未成年人欢迎。给主播打赏、模仿短视频中的行为、为某些视频中的带货商品付费等行为,在未成年人中均存在一定比例,给未成年人的短视频使用带来安全隐患,如个人信息保护、消费习惯、生活习惯、时间管理、学习状况等变差。针对这些问题,本报告提出了树立儿童友好理念、培养数字时代公民素养、为未成年人做数字榜样等建议。
储洁雅[9](2020)在《畅销儿童绘本中的性别图景与性别权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儿童绘本相对与欧美国家虽然起步较晚,但是近年来的数据显示,国内市场的发展前景愈发广阔,在童书销售品类中排名前三,成为家长老师们积极选购的学龄前儿童读物。本研究利用内容分析法,通过分析2015-2018年度广州图书馆、广州少年儿童图书馆以及“当当网”的儿童绘本借阅、销售排行榜前100本儿童绘本,整合筛选后共75本儿童绘本,分别对其中成年男性女性和未成年男孩女孩角色进行内容分析。本研究通过分析总结畅销儿童绘本中传达的性别图景,发现儿童绘本中角色出场比例总体来看是失衡的,两性形象存设定中存在定型化和刻板印象,公共领域中社会角色、私人领域的家庭角色以及亲子关系的的呈现上存在明显的性别分工和性别模式;深入统计分析绘本中两性角色表现的行为特征,发现绘本中依旧在传达“男女有别”二元对立的性别气质,并在无意识中传达了性别规范化教育;再进一步探讨了绘本中对社会性别的建构途径以及背后深刻的结构、经济和权力因素;针对上述研究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探索,以期实现社会角色与身份回归真实、性别关系和性别利益力求平等、性别气质多元化传达、性别再生产的积极功能,同时给出可以借鉴和期待的绘本选择;最后进行反思和讨论,认为有必要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社会发展和决策主流、进一步加强对传媒中的社会性别评估和监测机制、转变性别教育观念、童书出版应秉承“回归儿童本位”的共识。
李宜[10](2020)在《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研究 ——兼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媒体屡屡曝光的低龄未成年人罪错案件事实上暴露我国在干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方面的困境,诸如干预范围狭窄;责令严加管教、送至专门学校、收容教养等干预措施实际效果不佳;干预措施具有明显惩戒色彩等。此次公布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厘清了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干预范围,但是仍具有干预漏洞,急需加以完善。为了摆脱这些困境,探寻我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的解困出路便提上了日程。从理论上看,未成年人实施罪错行为有其特殊性,包括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和行为规律的特殊性。身心上,未成年人与成年人有明显的差异,生理上如大脑皮层、情绪处理机制、激素等,心理上如对同伴影响的敏感性、对风险和未来的态度、自我管理能力等。行为上,未成年人具有渐进性、可矫治性和标签敏感性。从域外各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探索经验上看,罪错行为干预出现“前延后伸”的现象。以临界预防和再犯预防为重心,并建立教育矫治、以教代刑的分级干预措施体系。根据未成年人心智的特殊性和借鉴域外探索经验,我国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应当以临界预防和再犯预防为重心,建立分级干预措施体系。明确以临界预防和再犯预防为重心的干预范围,将一般预防的内容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移除。未成年人的罪错行为可以分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触刑行为和犯罪行为。不良行为应针对性采取监护人严加管教、学校惩戒、社工矫治等干预措施。严重不良行为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为主要特征,可以选择采取社会服务令、社会观护、送至专门学校和强制亲职教育。触刑行为以违反刑法规范,却尚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为特征,可以在严重不良行为的干预措施的基础上,重构收容教养制度,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逐步过渡到实施以教代刑的干预措施,纳入到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中。《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应当增加“触刑行为的矫治”和“对犯罪行为的矫治”章节,将触刑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干预措施统一规定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当中,建立起除非个别严重犯罪,以教代刑、重视后期帮教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体系,同时也需要从一般预防的视角,建立起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的配套机制。根据社会生态系统理论的观点,从宏观系统上看应当完善儿童福利和国家监护制度,中观系统上加强社会支持和学校保护,微观上完善家庭教育和同伴影响,全方位构建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的配套机制。
二、专家:我国近半数成年人心理未成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专家:我国近半数成年人心理未成年(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现状及推进路径——以我国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为切入(论文提纲范文)
一、现状考察: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困境 |
(一)适用比例不高 |
(二)区分程度不够 |
(三)矫正措施不精 |
二、原因分析: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制约因素 |
(一)非监禁化保护原则贯彻不力 |
(二)缺乏专门化的矫正项目 |
(三)缺乏专业化的工作队伍 |
三、推进路径: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对策 |
(一)减少未成年人监禁适用及监禁期限 |
(二)探索适合未成年人的矫正项目 |
(三)发展适合未成年人的工作队伍 |
(四)精细适合未成年人的矫正措施 |
四、结语 |
(3)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中校园服务令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一、校园欺凌及其法律规制概述 |
(一)校园欺凌的界定与分析 |
1.校园欺凌的定义 |
2.校园欺凌的类型 |
3.校园欺凌的特征 |
(二)校园欺凌事件法律分析 |
(三)规制校园欺凌的法律规范及其具体处置措施 |
1.可用于规制校园欺凌的法律规范 |
2.校园欺凌的具体处置措施 |
二、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中校园服务令提出的背景 |
(一)校园欺凌法律规制面临的问题 |
1.校园欺凌法律规范不够完善 |
2.欺凌行为处置机制不够健全 |
3.被欺凌者救济机制不够到位 |
(二)校园服务令制度为校园欺凌法律规制问题的解决提供有效路径 |
1.校园服务令含义 |
2.校园服务令制度对解决校园欺凌法律规制问题的重要意义 |
三、校园服务令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可行性 |
(一)校园服务令属性 |
1.强制性 |
2.教育性 |
3.惩戒性 |
(二)校园服务令制度的理论基础 |
1.国家亲权理论 |
2.儿童最佳利益原则 |
3.特别预防思想理论 |
(三)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中校园服务令制度的可行性 |
1.有校园服务令的实践基础 |
2.有施行校园服务令的观念基础 |
3.有施行校园服务令的社会资源 |
4.有典型国家相关经验可以借鉴 |
四、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中校园服务令的设定与适用 |
(一)校园服务令的立法保证 |
(二)校园服务令的适用对象 |
1.不良行为未成年人 |
2.治安违法未成年人 |
3.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 |
4.犯罪的未成年人 |
(三)校园服务令的适用范围 |
(四)校园服务令的机构设置 |
1.校园警察 |
2.校园欺凌工作委员会 |
3.校园社工 |
(五)校园服务令的内容 |
1.校园服务令期限内行为禁止 |
2.完成规定的公益劳动服务 |
3.定期向校园服务令执行机关做汇报 |
4.配合开展预防校园欺凌工作 |
5.接受心理辅导和教育 |
(六)校园服务令的程序 |
1.校园服务令的决定 |
2.校园服务令的期限 |
3.校园服务令的执行 |
4.校园服务令的监督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
(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刑法意义 |
二、我国现行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段的规定存在缺失 |
(二)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段的罪行设计不合理 |
(三)未全面考虑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形 |
(四)未成年人非刑罚处罚制度得不到有效实施 |
(五)缺乏认定未成年人实际年龄的手段 |
三、域外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及其借鉴意义 |
(一)国外的相关规定及其借鉴意义 |
1.英美法系国家 |
2.大陆法系国家 |
(二)我国港台地区的相关规定及其借鉴意义 |
1.香港地区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及借鉴意义 |
2.台湾地区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及借鉴意义 |
四、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再完善 |
(一)补充最低刑事责任年龄段的相关规定 |
1.把强奸罪纳入该年龄段的追责范畴 |
2.明确情节恶劣的认定标准 |
3.规制故意杀人、伤害罪的适用情形 |
4.明确最高检的核准追诉程序 |
(二)增加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段的犯罪行为 |
(三)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 |
1.我国引入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可行性 |
2.恶意补足年龄制度的具体设计 |
(四)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矫治教育体系 |
1.构建教育处分制度 |
2. 建设规范的专门矫治教育场所 |
(五)建立骨龄鉴定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体系化建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及其中国演进 |
1.1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内涵与构造 |
1.1.1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内涵 |
1.1.2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体系构造 |
1.2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特殊意义 |
1.3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中国演进 |
1.3.1 非规范化阶段 |
1.3.2 制度探索阶段 |
1.3.3 规范化建设阶段 |
第二章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与问题 |
2.1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立法现状考察 |
2.1.1 立法特征 |
2.1.2 立法内容 |
2.1.3 问题分析 |
2.2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执行现状考察 |
2.2.1 矫正主体和人员落实情况 |
2.2.2 矫正制度和措施实施情况 |
2.2.3 法律监督制度运作情况 |
2.2.4 问题分析 |
2.3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社会支持现状考察 |
2.3.1 社会认知情况 |
2.3.2 社会参与情况 |
2.3.3 问题分析 |
第三章 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体系化建构思路 |
3.1 实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相对独立化 |
3.2 建立专业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团队 |
3.3 制定适合未成年犯的社区矫正制度措施 |
3.3.1 健全危险评估机制 |
3.3.2 丰富矫正项目 |
3.3.3 完善奖惩制度 |
3.4 强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机制 |
3.4.1 明确监督主体 |
3.4.2 改进监督方式 |
3.4.3 提高监督效力 |
3.5 提升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社会支持力度 |
3.5.1 明确未成年犯社区矫正的社会参与原则 |
3.5.2 理顺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工作机制 |
3.5.3 构建多样化的社会力量参与模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社会系统理论下对少年司法制度的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对少年司法制度的传统研究 |
一、少年司法制度研究的起源及发展 |
二、少年司法制度的现状与困境 |
(一)法律法规 |
(二)少年警察 |
(三)未成年人检察 |
(四)少年法庭 |
(五)处遇方式 |
第二章 系统论下对少年司法制度的再探讨 |
一、观察概念的引入 |
二、少年司法系统内的沟通 |
三、结构耦合 |
四、自创生的少年司法系统 |
第三章 系统论下少年司法系统的构建 |
一、构建独立少年司法系统的必要性 |
二、形成独立少年司法系统的可行性 |
第四章 少年司法系统组织结构的完善 |
一、构建专门的少年警察机构 |
二、完善未成年检察制度 |
三、构建独立的少年法院 |
四、完善少年司法处遇系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7)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收集、质证的专家对话者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论文选题与研究对象 |
二、写作背景 |
(一)未成年人出庭率低的现状 |
(二)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频发 |
三、研究的意义与创新点 |
(一)研究的意义 |
(二)研究的创新点 |
第一章 未成年人与专家对话者 |
一、刑事诉讼中的未成年人 |
(一)作为被害人的未成年人 |
(二)作为证人的未成年人 |
(三)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未成年人 |
二、专家对话者 |
第二章 为何要引入作证专家对话者 |
一、未成年人证人证言问题研究的两极分化 |
二、对未成年人证人进行当庭质证的优点 |
三、对未成年证人进行当庭质证的缺点 |
(一)质证过程往往针对未成年人本身而非未成年人证言 |
(二)律师职业道德规范之间的冲突 |
(三)不同的询问方式会影响未成年人证言的准确性 |
(四)时间延长会降低未成年人证言的准确性 |
第三章 我国与专家对话者制度有关的法律规定 |
一、《刑事诉讼法》关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 |
二、2021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国刑事诉讼法》解释的有关规定 |
(一)建立专家对话者制度的具有法律基础 |
(二)在讯问和询问中具有建立专家对话者制度的基础 |
(三)在庭审中具有建立专家对话者制度的基础 |
第四章 域外专家对话者制度概览 |
一、英格兰和威尔士模式 |
(一)英格兰和威尔士专家对话者的起源 |
(二)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专家对话者 |
二、北爱尔兰模式 |
(一)北爱尔兰专家对话者的起源 |
(二)北爱尔兰专家对话者的适用范围与职能 |
三、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模式 |
(一)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州专家对话者制度的起源 |
(二)新南威尔士州专家对话者的职能 |
四、其他国家保护弱势证人的特殊程序 |
五、不同区域专家对话者制度的对比 |
(一)专家对话者的启动与工作方式相似 |
(二)弱势证人的标准不同 |
(三)审前预先记录证言这一做法的实践差别 |
(四)专家对话者收集未成年人证言的基本工作模式 |
(五)基本规则听证会 |
第五章 建立本土的专家对话者制度 |
一、专家对话者的资格 |
二、专家对话者工作的基本原则 |
(一)和谐原则 |
(二)倾听原则 |
(三)协助原则 |
(四)支持原则 |
三、专家对话者的工作内容 |
(一)专家对话者制度适用对象 |
(二)专家对话者程序的启动 |
(三)与公安机关和检察院的工作对接 |
(四)诉讼中专家对话者的职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未成年人短视频使用状况、相关因素分析及引导策略(论文提纲范文)
一、未成年人短视频使用的6个特征 |
1. 近七成未成年人使用过短视频,大多通过他人推荐开始接触短视频 |
2. 近六成未成年人使用短视频时间大多在休息日节假日,经常使用短视频的未成年人不足一成 |
3. 近七成未成年人单次使用短视频时长在半个小时内,近八成单日使用短视频时长不超过1小时 |
4. 未成年人最喜欢搞笑类短视频,选择短视频以看热门为主,使用短视频的原因主要是减压和好玩。 |
5. 未成年人使用较多的短视频功能是互动、转发,模仿短视频行为的比例不足一成,超过八成未成年人没有为短视频付费行为。 |
6. 未成年人通过短视频学习才艺特长比例最高,认为短视频有利于拓宽知识面,但知识准确性缺乏保障、缺乏优质内容、注意力难以集中。 |
二、影响未成年人短视频使用频率和时长的8个相关因素 |
1. 和父亲居住的学生使用更频繁,和亲戚住的学生使用时间最长 |
2. 成绩差的学生使用最频繁,使用时间最长 |
3. 有心里话藏在心里谁也不说的学生使用短视频最频繁,使用时间最长 |
4. 学习负担比较重的少年儿童使用短视频最频繁,使用时间最长 |
5. 感到孤独、心理上有压力、对未来迷惘的少年儿童使用最频繁、时间最长 |
6. 在人际交往中感到压力、缺乏交往技能的少年儿童使用短视频最频率、时间最长 |
7. 人际关系比较和谐宽松的学生使用频率更低,时间更短 |
8. 不被重孩子、缺乏自由、家长唠叨、家人不交流的学生使用短视频最频繁、时间最长 |
三、引导未成年人合理使用短视频的对策与建议 |
1. 数字时代需要树立“儿童友好”的理念 |
2. 提升政府在网络空间的治理能力现代化 |
3. 发挥共治合力促进数字世界的未成年人保护 |
4. 培养未成年人形成数字时代必备的公民素养 |
5. 成年人要给未成年人做好数字化的榜样 |
(9)畅销儿童绘本中的性别图景与性别权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英文摘要 |
1.绪论 |
1.1 研究动机和缘由 |
1.2 研究背景 |
1.3 文献综述 |
1.4 研究意义 |
1.5 研究设计 |
1.6 本文的创新点 |
2.畅销儿童绘本中呈现的性别图景 |
2.1 儿童绘本中塑造的未成年人性别形象及图景 |
2.2 儿童绘本中塑造的成年人性别形象及图景 |
2.3 儿童绘本中人物角色呈现的性别行为特征探究 |
3.解构畅销儿童绘本中的社会性别 |
3.1 性别出场格局——被遮蔽的性别失衡 |
3.2 绘本中两性性别形象的建构与呈现 |
3.3 绘本中的性别角色与性别分工模式探析 |
3.4 绘本中的性别叙事和性别结构 |
4.畅销儿童绘本再解读——对社会性别的建构及规训 |
4.1 畅销儿童绘本中建构社会性别的重要途径 |
4.2 女性主义视角下畅销儿童绘本性别图景背后 |
5.展望探索与总结反思 |
5.1 对绘本建构性别图景的展望与探索 |
5.2 总结 |
5.3 讨论与建议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广州图书馆绘本类图书借阅排行(2015-2018) |
附录二 广州少年儿童图书馆绘本类图书借阅排行(2015-2018) |
附录三 当当绘本类图书综合畅销排行榜 |
附录四 最终编码样本库绘本 |
致谢 |
(10)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研究 ——兼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概念界定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的困境 |
第一节 干预范围狭窄 |
一、干预规定范围模糊 |
二、实践中被进一步缩小 |
第二节 适用的干预措施陷入发展困境 |
一、责令严加管教效果有限 |
二、专门学校举步维艰 |
三、收容教养名存实亡 |
第三节 干预措施具有明显惩罚色彩 |
一、降低行政拘留执行年龄 |
二、刑事司法的报应主义刑罚 |
第二章 探寻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的解困出路 |
第一节 理论视角:未成年人的特殊性 |
一、未成年人身心发展不成熟 |
二、未成年人行为规律具有特殊性 |
第二节 实践视角: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干预域外探索经验 |
一、干预范围以临界预防与再犯预防为重心 |
二、设置教育矫治的分级干预措施 |
第三章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的探索方向 |
第一节 干预范围:未成年人罪错行为的分级建议 |
一、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划分标准 |
二、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类 |
第二节 干预方式:分级干预的措施设计 |
一、不良行为的干预措施 |
二、严重不良行为的干预措施 |
三、触刑行为的干预措施 |
四、犯罪行为的干预措施 |
第四章 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的配套改革 |
第一节 宏观系统,健全儿童福利和国家监护 |
一、儿童福利 |
二、国家监护 |
第二节 中观系统,完善社会支持和学校保护 |
一、社会支持 |
二、学校保护 |
第三节 微观系统,完善家庭教育与同辈影响 |
一、家庭教育 |
二、同伴影响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专家:我国近半数成年人心理未成年(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工作的执行现状及推进路径——以我国社区矫正法相关规定为切入[J]. 张凯. 长白学刊, 2021(06)
- [2]罪错未成年人分级处遇制度研究[D]. 柳青. 湖南工业大学, 2021
- [3]校园欺凌法律规制中校园服务令制度构建研究[D]. 蒲海桥.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4]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研究[D]. 祝思静. 安徽财经大学, 2021(12)
- [5]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体系化建构[D]. 付莹雪. 河北大学, 2021(02)
- [6]社会系统理论下对少年司法制度的探讨[D]. 刘祎鑫. 沈阳师范大学, 2021(12)
- [7]对未成年人言词证据收集、质证的专家对话者制度[D]. 徐文韬. 中国政法大学, 2021
- [8]未成年人短视频使用状况、相关因素分析及引导策略[A]. 李佳悦,孙宏艳.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青少年发展——第十六届中国青少年发展论坛优秀论文集, 2020
- [9]畅销儿童绘本中的性别图景与性别权力研究[D]. 储洁雅. 暨南大学, 2020(04)
- [10]未成年人罪错行为分级干预研究 ——兼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完善[D]. 李宜.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